内容简介
运用要素限定法,在深入研究自古希腊城邦时期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法哲学史上近80部名著(多为英文版本)的基础上,客观地评述了西方法哲学史的主要发展线索和各种理论形态的基本内容,提出了一些独到见解,具有学术性与通俗性相结合的特点。《西方法哲学史纲(第4版)》可供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和当代西方法哲学的专业人员参考,亦可供对法哲学感兴趣的一般读者阅读。
目录
总序
第四版序
第三版(增补版)序
第二版序
第一版序
导论
第一篇 从柏拉图到黑格尔的西方法哲学
第一章 柏拉图的理想主义法哲学
第一节 西方文明的起源
第二节 柏拉图以前的古希腊法哲学
第三节 古希腊城邦制度的衰落与柏拉图的理想主义法哲学
第四节 《共和国》:正义观与人治观
第五节 《政治家》:人治观转向法治观的“桥梁
第六节 《法律》:法治观的集中体现
第二章 亚里士多德的现实主义法哲学
第一节 古希腊城邦制度的崩溃与亚里士多德的现实主义法哲学
第二节 亚里士多德法哲学的伦理学基础
第三节 《政治学》:什么是最好的政体?
第四节 政体的构成要素:现代宪政制度性结构的雏型
第三章 西塞罗的理性主义法哲学
第一节 古罗马与古希腊文化的联系
第二节 西塞罗的历史地位及其思想来源
第三节 《论共和国》:宪政理论
第四节 《论法律》:自然法哲学
第五节 市民法理论
第四章 罗马法学家的法哲学
第一节 罗马帝国的兴衰与罗马法学家
第二节 正义与法
第三节 法的分类说
第四节 法律的概念
第五章 阿奎那的神学主义法哲学
第一节 欧洲中世纪的历史与宗教
第二节 从奥古斯丁的教父学到阿奎那的经院哲学
第三节 《神学大全·论法》:总论
第四节 《神学大全·论法》:分论
第六章 古典自然法学派
第一节 文艺复兴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
第二节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兴衰及其基本线索
第三节 “自然法之父”格老秀斯
第四节 向非神学的自然法哲学跨出的决定性步骤
第五节 霍布斯的国家主义自然法哲学
第六节 洛克的自由主义自然法哲学
第七节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第八节 卢梭的激进民主主义自然法哲学
第九节 古典自然法哲学与近代西方宪政制度
第七章 哲理法学派
第一节 德国古典哲学与哲理法哲学
第二节 康德法哲学的理论基础
第三节 康德的《法哲学》:法律义务与权利科学
第四节 权利科学的一般原理:定义与分类
第五节 权利科学的具体内容:私法与公法
第六节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
第一篇小结 西方法哲学史上的形而上学阶段
第二篇 从边沁到凯尔森的西方法哲学
第八章 古典实证主义法学派
第一节 反自然法哲学的基本倾向
第二节 边沁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
第三节 《法学总论》:实证主义法学的开山之作
第四节 奥斯丁的实证分析法学:实在法的定义
第五节 实证分析的范例:权利与义务
第六节 实证法的分类
第九章 历史法学派
第一节 “民族精神”与历史法学派
第二节 萨维尼与历史法学派的宣言
第三节 论德意志的民法问题
第四节 《中世纪罗马法史》与《现代罗马法制度》
第五节 英国历史法学:梅因的《古代法》与《早期制度史》
第十章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
第一节 西方法哲学史上的一场革命
第二节 马克思法哲学观的转变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论法的本质
第四节 《资本论》中的法哲学
第五节 恩格斯后期著作中的法哲学
第十一章 古典法社会学派
第一节 欧洲大陆的法社会学思潮
第二节 涂尔干的“法——社会连带关系”说
第三节 埃利希的“活法”论
第四节 韦伯《经济与社会》中的法社会学
第五节 权利的创设形式:契约自由问题
第六节 法律的理性化
第十二章 美国的法哲学(一):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
第一节 美国法哲学的由来
第二节 霍姆斯的信条:法的生命在于经验
第三节 霍姆斯论普通法一般原则
第四节 法官哲学与现实主义法学
第十三章 美国的法哲学(二):庞德的社会学法学
第一节 什么是社会学法学?
第二节 庞德的法哲学观
第三节 法律观与社会利益说
第十四章 美国的法哲学(三):现实主义法学
第一节 现实主义法学运动
第二节 卢埃林的现实主义法学
第三节 美国法的精神:卢埃林的解释
第四节 弗兰克的《法与现代精神》
第五节 论“法律的不确定性”
第六节 《初审法院》:一个法官的审视
第十五章 凯尔森的纯粹法学
第一节 纯粹法学的“纯粹性”
……
第三篇 从哈特到波斯纳的西方法哲学
第十六章 新实证主义分析法学
第十七章 新自然法哲学
第十八章 新自由主义的
试读
第一章 柏拉图的理想主义法哲学
第四节 《共和国》:正义观与人治观
什么行为是“正当的”(Just)?任何社会规范的形成都包含着对这一问题的回答。行为正当与否,是人们对一定行为的主观判断。因此,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又取决于有关“正当的观念”。“正义”(Justice)就是这种观念。《共和国》以讨论“什么是正义”为理论起点,并且首先涉及的是人的行为。这表明柏拉图的正义观属于社会哲学的范畴。社会规范意义上的法是任何社会不可缺少的组成要素。法哲学从属于社会哲学。
《共和国》第一章的讨论完全是辩证式的。一个名叫西法鲁斯(Cephalus)的长者最先设问:正义是不是讲真话和偿回债务?苏格拉底则认为:“正义就是以善待友、以恶对敌的艺术。”但是,什么是善(Good)?一个人也许会热爱他所认为是善良的朋友,憎恨那些被视为邪恶的敌人。善良的朋友应该是行为正当的人。因此,善即正当。在这个意义上,以善待友,以恶对敌,就是“我们应该对正当的东西行善,并憎恨不正当的”。这样,区分朋友与敌人的唯一标准是善与恶。显然,正义就成为一种人的美德——用我们的话来说,就是明辨是非的品质。
另一位对话者特拉西马库斯(Thrasymachus)不同意苏格拉底的观点,提出:“正义不是别的,只不过是强者的利益罢了。”苏格拉底请特氏详细加以解释。特氏说:每个国家的统治力量就是政府。政府的形式(政体)有民主、专制或贵族制之分。不同的政体根据统治力量的利益观,制定了不同的法律。法律是统治者根据其利益制定,并要求被统治者服从的正义。违法就是不正当的行为,要受到统治者的惩罚。每个国家的法律不同,但正义的原则是一致的,即统治者的利益就是正义,法律是正义的体现,政府须有权力为后盾。因此,“任何地方只有一条正义原则,就是强者的利益”。这段论述是如此清晰和富有逻辑,以至我们惊奇地发现,现代西方实证主义法学在柏拉图时代就有了完整的表述。
前言/序言
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学术文化传统。在我们的古典文化中,经学、史学、文学等学术领域都曾有过极为灿烂的成就,成为全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正如其他任何国家的文化传统一样,中国古典学术文化的发展并不均衡,也有其缺陷。最突出的是,虽然我们有着漫长的成文法传统,但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却迟迟得不到发育、成长。清末以降,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外来文化的影响以及法律学校的设立,法学才作为一门学科而确立其独立的地位。然而,一个世纪以来中国坎坷曲折的历史始终使法律难以走上坦途,经常在模仿域外法学与注释现行法律之间徘徊。到十年“文革”期间更索性彻底停滞。先天既不足,后天又失调,中国法学真可谓命运多舛、路途艰辛。
70年代末开始,改革开放国策的确立、法律教育的恢复以及法律制度的渐次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环境。十多年来,我国的法学研究水准已经有了长足的提高;法律出版物的急剧增多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样的成绩。不过,至今没有一套由本国学者所撰写的理论法学丛书无疑是一个明显的缺憾。我们认为,法学以及法制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深层次的理论探索。比起自然科学,法学与生活现实固然有更为紧密的联系,但这并不是说它仅仅是社会生活经验的反光镜,或只是国家实在法的回音壁。法学应当有其超越的一面,它必须在价值层面以及理论分析上给实在法以导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