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权利表象是私法中的常见现象,私法本身必须对此做出回应,从而形成独具价值的权利表象规则。本文集中探讨对权利表象的私法处置,特别是将权利表象视为真实的处置方式,从其功能及理论基础、法律构造、遵从或否定这一规则的界限及该规则适用时的举证责任分配几个方面对之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对这一规则的理论认识深化,特别是对司法实践发挥一定的指导作用。此外,权利表象规则作为一个具有原则性的一般化规则得以确立,有利于弥补具体制度的不足,且为法律并无明文的具体情境提供规范依据。
首先是一引子,从我国的几个司法判决中抽象出其共性:存在权利表象,并且法院在处理时将该表象视为真实,由此引出本文的研究重点。
第一章是问题的提出,所研究的中心点是权利表象及其表现形式。权利表象是指虚假的权利表征,而权利表征是指用以表彰权利的特定外在形式,它是有形化并表现权利的技术手段。是否需要特定的权利表征,取决于权利表征的本体性功能及该权利的性质。权利表象是一种幻象,它传递着虚假的权利信息,也为他人的合理信赖提供基本依托。权利表象的存在导致了表见权利与真实权利的冲突。与权利表征相对应,权利表象呈现出多样化的表现形式。这一方面取决于法律对权利表征是否有明文规定,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交易惯例。
面对权利表象,私法究竟应当如何处理?一般性的规则是法律应当追求生活的真实,以真实权利作为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标准,这种处置方式系属常态;另一种方式是将权利表象视为真实,而使善意第三人获得其所追求的交易目的。尽管这种方式系属例外,但由于事关交易安全,特别是关涉私法视角的转换,本文仅集中于对这种处置方式的研究,并将之称为权利表象规则。作为一个带有原则性的法规则,其具有理论性及指导性、规范性与一般性。作为一种信赖保护的特殊法规则,权利表象规则与其近似制度及理论之间必然存在交叉,具体而言,其与外观主义、信赖原理以及英美法中的禁反言则存在或近或远的关系,同时存在自己的特殊性。正由于此,本文的研究才具有自己的独特价值。概言之,本文第二章的讨论,是对本文研究问题的进一步界定。
接下来分析了权利表象规则的价值及其理论基础,这是对该规则建构的基础及深层依据的说明,试图要论证的是这一规则不仅具有重大价值,而且建立在坚实的理论基础之上。就其价值而言,它首先宣示了一种法律理念:法律只对遵从权利、积极行使权利之人提供保障,而于那些对其权利漠不关心,放任自流者,则令其承担不利的后果。这一规则为重要的价值在于促进交易安全与效率,而信赖保护与大量调查成本的节省是其基本手段。同时,权利表象规则还具有强大的社会功能,促进社会诚信的建构与推动社会信任的产生和扩大,而这主要是通过赋予法律效果而对当事人的行为发生诱导作用实现的。有意思的是,该规则的适用会促使权利人更加关注权利表征,从而通过减少权利表象存在的方式减少自身的适用机会。
权利表象规则的理论基础集中表现在外观理论上。而其基本含义是行为人基于法律和交易观念,对于法律上视为重要因素的外部要件事实为信赖并为法律行为时,则应受到保护。其实这一理论是权利表象规则为直接且关系最近的支撑基础,经历了一个逐渐演进的过程,刘这一过程的考察,可深化刘外观理论的认识,同时可作为权利表象规则的参照而起作用。信赖原理与归责原理是权利表象规则更为深层的理论依据,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外观理论的基础,二者从不同的角度说明了权利表象规则的正当性。
在分析了相应的理论基础之后,文章着重论证了权利表象规则的法律构造,而这又分为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两个部分。构成要件为法规则自身提供正当性,且属于对生活事实的一种法律抽象。就权利表象规则的适用而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对权利表象的正当信赖。对当事人主观心态的判断并非简单的事实判断,而是在综合多种因素有时甚至是对方当事人实际的基础上进行价值判断,所得必然是一法律结论,正由此,才有了判断中反推技术的应用。信赖合理性为第三人保护提供正当性,而其本身的判断成为确定当事人主观心态的核心内容,就其实质而言,是对第三人信赖权利表象是否具有过失的判断,因此在不同的制度中应参酌不同的因素;第二是真实权利人就权利表象的形成具有可归责性。在侵权行为法领域,可归责性是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性根据,基于从主观求责任的理念,可归责性总是以过失为基础。而在权利表象规则的适用,可归责性则意味是由于真实权利人自己的原因导致权利表象的形成或延续,其与过失存在若隐若离的关系。与不同的具体制度有关,可归责性的表现形式不同;第三,实施法律行为。这一要件体现了权利表象规则保护交易安全之基本宗旨。就其品质而言,除了存在表见权利与真实权利的对立之外,该行为不存在任何效
目录
总序<br> 张序<br> 孙序<br> 摘要<br> 导言<br> 一、拟研究的主要问题和研究目标的整体描述<br> 二、研究目标的学术价值和实现研究目标的方法<br>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不足<br> 四、主要研究方法<br> <br> 第一章 权利表象及其表现形式<br> 引子:问题的提出<br> 第一节 权利表象<br> 第二节 权利表象的表现形式<br> <br> 第二章 对权利表象的私法处置规则概说——问题的界定<br> 第一节 两种处理模式<br> 第二节 权利表象规则与邻近概念<br> <br> 第三章 权利表象规则的价值与理论基础<br> 第一节 权利表象规则的价值<br> 第二节 权利表象规则的理论基础<br> <br> 第四章 权利表象规则的构成要件<br> 第一节 对权利表象的合理信赖<br> 第二节 权利表象形成过程中的可归责性<br> 第三节 实施法律行为<br> 第五章 权利表象规则的法律效果<br> 第六章 权利表象规则的适用界限<br> 第七章 权利表象规则适用时的举证责任分配
试读
第一章 权利表象及其表现形式<br> 第一节 权利表象<br> 一、权利表征与权利表象<br> (一)权利表征<br> 民事权利是富含利益的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可能性,对于权利主体而言,权利的行使是实现特定利益、彰显人的自由本性和完成私法自决的基本手段,但对义务人而言,则意味着对其自身的约束和限制。因此,民事权利必然涉及人之间的关系协调——法律在保障权利人利益的同时,必须保护义务人,其间的利益平衡是权利实现和正常社会秩序维持的基本保证,也是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益终极实现的基本保证,这要求权利人在主张权地,必须要有足以证明权利存在的基本手段,特别是当义务人不特定时,这一要求就更显迫切。<br> 这种用以表彰权利的特定外在形式,就是权利表征。其基本价值在于,使原本属于无形的民事权利得以通过有形的、可以由外观直接观察的手段表现出来,一方面便利于厘定权利的边界,避免冲突,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权利的行使和移转,使得他人可以从权利的表征中确定权利的状态,此外,权利表征还具有权利证明价值,在当事人就权利本身发生争议时,权利表征就成为权利存在的强大证据。权利表征在于提供一种显见的、外表的权利推定依据。总之,权利表征的基本功能在于方便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既包括对权利的行使即实现权利所内含的利益,也包括对权利的整体处分即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