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废墟上,日本短时间内发展到今天这样一个世界经济大国,其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所发挥的安定国家的作用使世人无法忽视。宪法秩序的稳定,保证了国家的安定。而在维护宪法秩序的稳定方面,违宪审查制度无疑起到重大作用。所以,应当说战后日本在美国占领当局的主导下,引入的普通法院审查型的违宪审查制度,具有很多成功之处。日本的违宪审查制度虽然与我国在违宪审查方面实行的“权力机关审查制”存在重大差别,但在制度运作的过程中,都会涉及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以及具体审查的标准等技术性问题,日本在这些方面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而且,如果以中国的问题意识为视角,从比较法的角度研究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对于问题的解决有重大参考价值。《日本违宪审查制度》作者选取了日本违宪审查制度作为参照对象,以期对我国违宪审查具体制度的确立有所裨益。
目录
前言<br> 第一章 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br> 第一节 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br> 一、明治宪法与违宪审查制度<br> 二、战后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导入<br> 第二节 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依据和功能<br> 一、理论依据<br> 二、制度依据<br> 三、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功能<br> 小结<br> <br> 第二章 日本违宪审查的性质<br> 第一节 附随型违宪审查制的确立<br> 一、最高法院对违宪审查制度属性的判例解释<br> 二、违宪判决的效力<br> 第二节 附随审查下“司法权”的判例解释<br> 一、司法权的内涵<br> 二、司法权的范围<br> 三、司法权的对象<br> 小结<br> <br> 第三章 日本违宪审查的对象<br> 第一节 违宪审查的一般对象<br> 一、《日本国宪法》的规定<br> 二、判例确立的其他审查对象<br> 第二节 判例排除的审查对象<br> 一、统治行为和政治问题<br> 二、判例排除的其他审查对象<br> 小结<br> <br> 第四章 日本违宪审查理论和违宪判断方法<br> 第一节 日本违宪审查理论<br> 一、宪法判断回避的原则<br> 二、具体审查方法<br> 第二节 日本法院违宪判断方法<br> 一、国家抽象行为违宪判断方法<br> 二、国家具体行为违宪判断方法<br> 第三节 目本违宪审查的基准<br> 一、二重基准的法理<br> 二、最小合理性审查基准<br> 三、中间合理性审查基准<br> 四、严格的审查基准<br> 小结<br> <br> 第五章 日本违宪审查的具体程序<br> 第一节 提起违宪审查请求的要件<br> 一、事件性<br> 二、当事人资格<br> 三、诉的利益<br> 第二节 具体审查程序<br> 一、当事人提起宪法争议<br> 二、上诉<br> 三、诉讼终结<br> 小结<br> <br> 第六章 日本违宪审查运作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br> 第一节 日本违宪审查运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br> 一、日本违宪审查运作的主要问题<br> 二、极端司法消极主义的原因<br> 第二节 对极端司法消极主义的改革的思路<br> 一、设立独立的宪法法院<br> 二、在现行体制内改革<br> 小结<br> <br> 第七章 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及相关问题<br> 第一节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含义及依据<br> 一、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含义<br> 二、理论依据<br> 三、制度依据<br> 第二节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面临的问题<br> 一、解决法律之下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合法性问题<br> 二、现有制度
试读
第二章 日本违宪审查的性质<br> 《日本国宪法》第81条确立了普通法院违宪审查制度,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违宪审查制度的性质。为此学说有不同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日本违宪审查制度“属于附带审查制,就是在具体的诉讼案件被提起时,审查法令的违宪性”当不存在具体的争讼时,法院无权主动进行违宪审查;另一种观点认为,日本新宪法下的违宪审查是“抽象违宪审查制,就是即使不提起具体的诉讼案件,也一般地、抽象地审查法令的违宪性”。那么实务中法院采取了哪种解释?这涉及到违宪审查请求的人口问题,即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受理违宪审查请求,是在具体的案件中?还是一般情况下,没有具体案件的也可以受理?<br> 第一节 附随型违宪审查制的确立<br> 一、最高法院对违宪审查制度属性的判例解释<br> 日本最高法院在警察预备队违宪案件中,通过判例的方式确定了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性质,即日本违宪审查制度是美国式的附随性审查制度。 ……
前言/序言
裘索女士所著《日本违宪审查制度——兼对中国的启示》一书,是她以博士论文为基础,在过去两三年中利用业余时间对之加以修改完善的结果。裘索作为一个律师,能出版这么一本有相当学术水平的专著,可喜可贺。<br> 到华东政法大学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之前,裘索就可以算资深律师了。这一点从她的受教育背景和职业经历中可以看出来。裘索上世纪80年代中期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后到日本留学,获早稻田大学硕士学位,先后在中国和日本都取得律师资格,并一直在东京布莱克摩尔律师事务所和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执业。除律师职业之外,裘索对学术研究也表现出很大的兴趣,她发表的一些关于日本法律制度和中国法律问题的文章对法律界、法学界人士了解有关领域的知识有相当的助益。<br> 裘索原本报考的是华东政法大学的法制史的博士,当年何勤华校长面试和录取了她,后由于专业平衡的考虑,何校长商请我作为她的指导教师。考虑到我所主持的一个关于中国宪法实施保障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正好缺少人研究值得我们参考借鉴的日本违宪审查那一块。正是这两个方面的巧合,成就了我们的师生缘分。裘索在其在职学习和做博士论文的五年期间,尽管律师业务十分繁忙,但还是圆满地完成了课业。在家人、朋友和同学的鼓励、支持下,她的博士学位论文也终于在2006年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