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研究》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六章。第一章是关于船舶优先权这一制度的概述,分为五节,分别讨论船舶优先权的概念、法律性质、法律关系、起源与发展及其与相关权利的关系。对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首先探讨了船舶优先权的称谓,随后指出船舶优先权是海事请求人对基于船舶而产生的法定的特定债权所享有的,通过一定司法程序就船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非公示性、追及性、优先受偿性、期限性、程序性等特征。船舶优先权性质为担保物权,但也有个别国家立法视其为债权的特殊效力。船舶优先权的法律关系包含了船舶优先权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本书澄清了优先权的主体范围,指明每一类主体的实际内涵,概括了优先权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最后,本章还探讨了船舶优先权的起源与发展及其与大陆民法优先权、英美法上Lien的关系,以期从历史角度运用比较研究方法进一步明确船舶优先权内涵,认识其现实价值。
第二章 探讨船舶优先权的客体(标的),分为两节。首先考察了各国及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认为从当今国际立法状况来看,1926年公约关于标的的规定仍居主流。随后就我国立法进行讨论,认为从船舶优先权的立法目的、我国的现实利益等方面考虑,《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的标的应予适当扩大,应包括船舶及其属具、运费及附属权利等,并就其具体含义和范围予以分析。
第三章 论述船舶优先权的项目,以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的性质为根据,分为四节讨论。第一节为基于契约产生的船舶优先权,主要包括船长、船员工资优先权、船长费用开支优先权、船货抵押贷款优先权、共同海损优先权、货物或行李灭失优先权、托运人优先权、修船人优先权、拖航费用优先权等。第二节为基于准契约产生的船舶优先权,主要是指海难救助报酬优先权。第三节为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船舶优先权,也称为损害赔偿优先权,包括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优先权和财产损害赔偿优先权。第四节为基于其他原因产生的船舶优先权,主要包括司法费用优先权、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有关费用的优先权、税费优先权等。本章所论述的船舶优先权项目包括了现代各国立法中仍存在的优先权项目,对之追述起源,阐发立法意图、具体含义,探究其发展轨迹与趋势以及现存价值。随后反观我国《海商法》有关规定,认为我国立法符合有关船舶优先权项目渐趋减少的国际立法潮流,但也不无值得商榷之处,如清除沉船费用,不仅维护了海上交通安全,而且促进了环境保护,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支出的费用,在许多国家立法中被承认具有优先权,我国《海商法》将其排除在船舶优先权范围之外,似有不妥。
第四章 讨论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问题,共分四节。第一节探讨数个船舶优先权竞合于同一船舶之上时的受偿顺序问题,指出此时船舶优先权效力的强弱可依公共政策原则、同等地位原则和倒序原则加以确定。在当前立法中,存在一个船舶优先权的效力循环问题,即数项优先权效力彼此优先,无法确定受偿顺序,本书对此提出一解决方案,以弥补立法疏漏。第二节研究船舶优先权与船舶留置权竞合时的受偿顺序问题。一般而言,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笔者认为这一传统解决方案并非完全妥贴。享有船舶留置权的修船人对于保全船舶及其他债权、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均有不容忽视的贡献,且占有船舶,因此笔者认为宜将修船人留置权置于船舶优先权之前受偿,而其他种类留置权可后于船舶优先权受偿。第三节论述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竞合时的受偿顺序问题。目前对船舶优先权批评较多的起因在于船舶优先权影响到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进而不利于船舶融资的开展。笔者认为要缓解这种对抵押权人的不利影响,可通过两个途径进行:一是减少不合理的船舶优先权项目,控制船舶优先权数量;二是建立船舶优先权的信息披露制度,使其他债权人能对船舶优先权状况有所了解,以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第四节说明船舶优先权与船舶质权竞合情况,指出船舶质权劣后于船舶优先权受偿,但我国《海商法》应禁止在船舶上设定质权。
第五章 讨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问题,共分五节。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具有很强的程序性特点,优先权人需通过扣押船舶方式行使权利。本章首先介绍了船舶优先权行使的各个阶段程序,指出船舶优先权行使深受英美法系对物诉讼制度的影响。随后依次探讨了船舶优先权行使中的具体问题,包括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对船舶优先权行使的影响、破产程序中的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的管辖和法律适用。其中,我国有关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的立法仍有可以改进之处,如催告的申请、除权判决的作出、催告程序的终结等。而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各国做法不一,但多采取法院地法说,笔者则认为船旗国法更为适宜。对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破产问题,
目录
目录<br>引言<br>第一章 船舶优先权概述<br>第一节 船舶优先权的概念<br>第二节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br>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法律关系<br>第四节 船舶优先权的起源与发展<br>第五节 船舶优先权与相关权利的关系<br>第二章 船舶优先权的标的<br>第一节 关于船舶优先权标的立法例<br>第二节 我国船舶优先权标的范围的重新界定<br>第三章 船舶优先权的项目<br>第一节 基于契约产生的船舶优先权<br>第二节 基于准契约产生的船舶优先权<br>第三节 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船舶优先权<br>第四节 基于其他原因产生的船舶优先权<br>第四章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br>第二节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留置权的竞合<br>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竞合<br>第四节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质权的竞合<br>第五章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br>第一节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概述<br>第二节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br>第三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对船舶优先权的影响<br>第四节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与破产程序<br>第五节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与租船合同<br>第六节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与管辖和法律适用<br>第六章 船舶优先权的移转与消灭<br>第一节 船舶优先权的移转<br>第二节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br>结语<br>主要参考文献<br>附录:国际条约<br>后记
前言/序言
本书的基本研究思路是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考察各国海商法和国际公约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规范,以之为标尺反思我国《海商法》相关条款,指出其中问题,提出完善建议。遍观国内,对船舶优先权的研究并不深入,有关论文专著屈指可数,并且大多在理论深度和系统性方面有所欠缺,本书在此方面有所建树,为立法和司 法实践提供参考。<br> 海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以船舶为基础的,因此船舶物权 制度是海商法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在船舶物权领域,船舶优先权 又是引起较多争议的部分。这一制度最初起源于大陆法,但却是 由英国法官发展完善的,其后又为大陆法系各国接受和借鉴,因 此带有英美法色彩。由于船舶优先权涉及对特定债权人利益的保 护,各国往往基于本国公共政策,将相关债权人利益加以比较衡量,并将之法定化,这导致有关船舶优先权的各国立法之间存有 较大差异,在优先权的项目、标的范围、优先权之间以及与其他 担保物权之间竞合时的受偿顺序等问题上存在分歧。众所周知, 船舶航行在大洋之上,为国际贸易服务,这使得海商法有极强的 涉外性和国际性。各国立法上的差异致使当事人适用不同国家法 律会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从而导致了国际择地诉讼的产生。因 此,为避免产生不公平后果,维护国际航运发展,国际社会从 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便致力于船舶优先权立法的国际统一, 先后在1926年、1967年和1993年通过了三个相关国际公约。<br> 但这三个公约并未获得各国的普遍认同,参加国较少,特别是缺 乏海运大国的参与,公约试图达到的立法意图并未能实现,并 且,在可以预见的未来,船舶优先权立法的国际统一仍无太大的 可能性。.我国《海商法》有关船舶优先权的规定系参考国际公约 制定而成,走在了其他各国之前,但这种选择是否正确值得再次 思考。现在要求对《海商法》进行修订的呼声很高,船舶优先权 的规定也必然在被重新审视之列。但遍观国内,对船舶优先权的 研究并不深入,有关论文专著屈指可数,并且大多在理论深度和 系统性方面有所欠缺,本书希望在此方面有所建树,为立法和司 法实践提供参考。 本书的研究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关于船舶优先权 的标的范围。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立法都规定较大的标的范围,除 船舶外,还包括运费以及船舶和运费的附属权利,而我国则仅限 于船舶一项,这有可能使中方当事人处于不利的境地,本书主张 适当扩大船舶优先权标的范围。第二,关于船舶优先权项目的存 废。本书考察了各项船舶优先权的起源、发展和立法目的,以从 中获得优先权的发展趋势,然后对照我国当前立法,认为我国有 关优先权项目的规定较为合理,但也提出,增加清除沉船费用优 先权这一问题值得考虑。第三,关于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问题。这 主要涉及船舶优先权对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的影响,本书主 张修船人留置权应先于船舶优先权受偿,同时,应建立船舶优先 权信息披露制度以减少对船舶抵押权人的不利影响。 本书的基本研究思路是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考察各国海商 法和国际公约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规范,以之为标尺反思我国《海 商法》相关条款,指出其中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本书主要采取 如下几种研究方法:首先是概念分析方法。法学建筑在概念基础 之上,因此,本书开篇即从概念人手,对船舶优先权加以分析澄 清。其次是历史研究方法。考察历史是为更清楚地了解现在,这 一方法可以使我们更明了一项制度或规定的起源及背景、历史变 迁及最初的立法意图,这样再返回当前分析社会现实,即可知晓 这一制度是否发挥了作用,是否仍有令其存在的社会需要。第 三,利益衡量方法。船舶优先权作为法定权利,有其法定受偿顺 序,当其与其他担保物权竞合时,也是依法律规定顺序受偿。何 种债权享有优先权,受偿顺序的安排,都是立法者颇费思量、衡 量各方利益的结果。各国立法的差异正反映了立法者对各方利益 的不同考虑。第四,比较分析方法。这包括理论观点的比较、历 史的比较、各方利益轻重的比较、法律规定合理性的比较等,也 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