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国际司法协助是国家问在司法领域开展合作的重要方式。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司法协助方面积极开展条约谈判缔结工作,逐步搭建起对外司法合作的条约框架,为我国同国际社会在各领域日益密切的交往提供法律保障。《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移管被判刑人条约集》以中外文对照的形式收集了我国目前已签署的所有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移管被判刑人条约,共33项。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哥伦比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爱沙尼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拉脱维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西兰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耳他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前言/序言
(一)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
(二)调查取证和获取有关人员的陈述;
(三)搜查和扣押;
(四)获取和提供鉴定人鉴定;
(五)移交物证;
(六)提供犯罪记录和法庭记录;
(七)提供书证;
(八)准许或协助包括在押人员在内的有关人员赴请求方作证或协助调查取证;
(九)涉及赃款赃物和归还被害人财物的措施。
第三条 协助的途径
一、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双方的法院和其他机关应通过各自的中央机关相互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
二、前款所述“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其司法部,在加拿大方面系指其司法部长或司法部长指定的官员。
第四条 司法协助适用的法律
一、被请求方应按照其本国法律提供协助。
二、在被请求方法律未予禁止的范围内,应按请求方要求的方式执行请求。
第五条 语言
协助请求书应用请求方的文字书写,请求书及其附件应附有被请求方官方文字的译文。
第六条 司法协助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