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伴随着网络的迭代发展,16年来中国的网络法治实践,实际形成了一套颇具规模的规则体系,在相当程度上走在了立法的前面,对于推动传统法律规则变革以适应信息时代,进而塑造信息时代自有的治理模式与法律规则,贡献了难以估量的司法智慧,起到了先期探索的作用。本书选取了我国网络法实践中的100个典型案例,呈现了司法裁判的要旨和法理学依据。突出了l实践的智慧,对当前网络法教学与实务有重要参考价值。
目录
第一编 网络管辖
1.天猫管辖协议被认定无效案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诉高泽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2.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涉网络购物平台时管辖法院的确定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诉邱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3.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买卖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管辖权的,依行业惯例确定
——晏景中诉百丽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第二编 个人信息保护
4.网络暴力首案
——王菲诉张乐奕名誉权纠纷案
5.冒用他人信息资料在网上进行内容低下的聊天侵犯名誉权案
——周达华诉郭宝金侵犯名誉权案
6.网络精准广告投放中用户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利益平衡
——朱烨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公司隐私权纠纷上诉案
7.全国首例“被遗忘权”起诉被驳回案
——任某某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姓名权、一般人格权纠纷上诉案
8.非法购买学生信息出售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周滨城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9.非法查询征信信息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10.非法出售大量他人住宿信息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丁亚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11.淘宝订单数据属性的认定
——罗滔、罗林、柯泰龙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12.手机定位信息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
——谢新冲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
13.利用恶意程序非法获取网站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
——张某某、姚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14.单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公司经营
——上海罗维邓白氏营销服务有限公司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15.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从重处罚
——韩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16.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特殊主体”条款
——籍某某、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17.公民日常出行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范畴
——胡某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18.通过成立调查公司,从事调查个人隐私和为他人追讨债务业务
——林某等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第三编 网络言论
19.保护英雄人物人格权益典型案例
——黄钟、洪振快诉梅新育名誉权侵权纠纷案
20.保护英雄人物人格权益典型案例
——葛长生、宋福宝分别诉洪振快名誉权侵权纠纷系列案
21.保护英雄人物人格权益典型案例
——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22.公众人物发表网络言论时应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
——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与周鸿祎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23.“人肉搜索”致人死亡——蔡晓青侮辱案
24.从信息接收者的视角判断“影射者”的责任
——范冰冰与毕成功、易赛德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25.精神损害赔偿应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
——徐大雯与宋祖德、刘信达侵害名誉权民事纠纷案
26.“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事实”的认定
——蔡某与百度公司侵害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纠纷案
27.转载者的责任:专业媒体应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
——徐某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28.原告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侵权人的相关个人信息
——闫某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
第四编 电子合同
29.网络经销商集团化运营模式下合同相对方的确定
——上海朗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案
30.电商平台有权以商家销售假货侵犯平台商誉为由提起诉讼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诉姚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31.被侵权人怠于履行告知义务致使损失扩大时的责任承担
——美国威斯康辛州花旗参农业总会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吉林市参乡瑰宝土特产品有限
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32.网购中的格式条款不得不合理限制消费者权利
——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侯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上诉案
33.涉及垃圾短信的商业广告合同无效
——无锡市掌柜无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无锡嘉宝置业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34.“差评”是否属于侮辱诽谤行为的判定
——申翠华诉王铮韵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35.网购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北京顺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邱某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36.网络购物超过七天退货应承担举证责任
——搜藏公司与袁震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上诉案
37.“秒杀”网购违约责任的赔偿标准认定
——刘某与纳纳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38.消费者网购的货物在交付过程中被他人冒领时的责任承担
——杨波诉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
前言/序言
序
中国拥有世界上人数最多的互联网人口,拥有跨越地域最辽阔的互联网基础设施,拥有一批具有世界级影响力的互联网企业,也拥有与世界同步的最新网络样态和技术实践。可以说,互联网已是中国在信息化时代傲人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与此同时,我们对于网络安全和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视也上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容括了技术防控、政策因应、法理治理的多层次、立体化的互联网安全措施正在逐次推进和不断深化。当然,在如此繁复、幽深、流动着巨量信息和蕴藏着惊人财富的网络世界里,法律不应缺席,也绝不缺席。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的网络空间中,同样有着世界上类型最繁多的犯罪样式、构造最复杂的交易模式、数量最多的法律问题和最惊人的体量,这固然不值得赞许,但是客观上也给中国网络法的创生和发展提供了营养足够丰富的土壤。因此,对于网络法学研究而言,这是一个“最坏的时代”,但同时也是“最好的时代”。
现有的法律和司法体制模式,产生于农业社会,成熟和完备于工业社会。在社会不断转型、互联网迭代发展的大背景之下,面对信息时代和信息社会,如何实现法律和司法体制的代际发展与革命提升,是一个必须面对和思考的重大问题。信息时代法律规则和理论的时代更新,绝不仅仅是一个理论主张,而是一个必然的历史进程。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我国的网络法治实践贡献了不可估量的司法智慧,对于推动传统法律规则变革以适应信息时代,进而塑造信息时代自有的治理模式与法律规则,起到了先期探索的作用。16年来中国的网络法治实践,伴随着网络的迭代发展,实际形成了一套颇具规模的规则体系,在相当程度上走在了立法的前面。它的辐射范围,从最初的财产属性、电子证据、网络犯罪等热点问题,逐渐扩散至网络交易、网络不正当竞争、网络知识产权、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平台等领域,涵盖面越来越广,领域越来越深。以网络法中最棘手的网络犯罪为例,在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科学技术与社会发展进程的相对稳定和缓慢,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