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是著名法学家苏力的代表作,也是对当代中国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产生重要影响的力作。
本书聚焦中国当代基层(特别是农村)司法制度,将其置于20世纪中国背景下,置于具体的社会条件下,从司法制度、司法知识与技术、法官与法律人、研究方法四个方面进行了深入考察。苏力教授汲取社会人类学、制度经济学和法律经济学的成果、思想和方法,细查中国乡土社会中的司法实践、司法制度设计及司法知识和技术的应用,力求发现只有中国学者才可能敏感察觉和提出的中国当代司法的问题,对现实中国社会的法律实践资源进行了系统开掘,对中国基层法官的知识和智慧给予了“冷静又热烈”的“同情的理解”,是其在“法治的本土资源”理论之后的又一次影响深远的理论努力。
本书面世20余年畅销不衰,第三版作出了全新修订。
精彩书摘
本书结构与安排
本书是一部研究中国基层(特别是农村)司法制度的著作,但是,它的重点不在于介绍。它的关注点始终是其中有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的问题。它力求开掘出只有中国学者(由于他/她的生存环境和文化修养上的比较优势)才可能敏感察觉和提出的中国当代司法的问题,不仅将给予适当的描述,而且力求细致的理论分析,希望能给阅读者智识的挑战和愉悦。
由于这种追求,本书在结构上似乎比较松散。它不是以规范的或某具体的基层司法制度为标准,追求相应的表达形式上的结构完整和面面俱到,尽管后者是当代中国有关司法著述的常规。如果仔细阅读,可以发现我的理论主线是明确的、一贯的。它力求将中国当代基层司法制度放在20世纪中国背景下考察,放在具体的社会条件下予以考察。它的基本理论框架是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即认为不能从法律和司法本身来理解法律,不是从人类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司法制度,而强调其根源于社会的物质生活关系。但在这一理论主线的基础上,我也着重汲取了社会学的研究成果,特别是费孝通先生,法国的福柯和布迪厄等显然受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影响或与之兼容的思想,强调法律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相互支持和影响。我还汲取了制度经济学和法律经济学的一些思想。这些思想,在我看来,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是相通的,并且在对社会和法律问题的分析上,丰富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框架,使历史唯物主义具有了更强大、更细致的解释力。我反对历史唯心主义,即把法律和司法视为知识和观念的产物;我也反对法治研究上中国传统的历史唯心主义——道德主义——的分析进路。
在方法上,我汲取了经验主义、功能主义、实用主义(这三者有一致的地方)的分析进路,强调实践是检验理论的唯一标准,强调制度、法律的实际功能,反对形而上学的先验,强调有可观察的效果和可比较的效用,不尚空谈,不搞概念分析之类的文字游戏。我尽量采取一种“冷静又热烈”的“同情的理解”(包括批判)的态度,尽可能设身处地考察我研究的对象,包括对自我以及所在职业的反思和批评,尽可能“公道”。我努力在全书中贯彻这种理论的追求。在这个意义上,这也是一部理论的著作;但我追求的不是那种从生活世界中完全分离开来的抽象理论原则,而是力求在生活中展现理论的力量。我追求历史与逻辑的统一。
按照制度、知识与技术、法官与法律人以及研究方法,我将本书分为四编。
第一编主要从三个层面探讨中国当代基层司法的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制度。在有关“送法下乡”的文章中,我从宏观历史层面,考察了中国基层司法制度发生的政治历史背景。我的分析表明,基层司法制度及其“送法下乡”“巡回审判”的司法实际是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司法在中国从一开始就具有一种政治性功能,独立于常规司法强调的解决纠纷与规则治理以外的功能。这一研究把中国基层法院置于一个新的、更为广阔的理论和政治实践层面,从根本上改变了目前中国学者对这一问题理解和研究的基本进路。在中观层面,我研究了法院内审判制度与行政管理制度之间的冲突,分析了在当代中国法院内前者如何为后者所吸纳,造成法院审判功能之弱化。这一章尽管是基于基层法院的调查,但我认为其给人的启发不限于基层法院。在微观层面,我集中分析了基层法院实际实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力求公允地(尽管批评者可能会给出不同评价)展示这一制度在当代中国基层社会中的复杂功能,并予以温和的语境化的肯定。
选择分析这一制度是有更多考虑的。中国的许多司法制度有中国特点。很少有人对这些特点展开细致的经验性同时也是理论性的分析,更多是根据从外国搬进来的既有理论甚或从概念里引申出来的命题进行简单对比;结果往往是一种意识形态化的讨论,无论是支持还是赞同。在目前的司法改革中,不少法学人已盯上了审判委员会,认为没“同世界接轨”,准备下一个就拿它来开刀。在这个也许我的努力从一开始就注定以失败而告终的时代,我希望尽自己的能力为这个制度作一点前人从没进行过的理论的和功能的分析。即使这一制度在“汹涌”的改革大潮中被革除了,我仍然相信,这种分析的思路也许有助于学者分析中国的其他司法制度甚至是外国的司法制度。我也许会为自己的失败作证,但我并不畏惧这种作证;说不定我会为这个时代——说轻点——“幼稚的法学”作了证。一个理论的成功不必然导致其社会实践的成功,同样,一个实践的失败并不必定意味其理论的失败。在这个意义上,选择一个具体的制度已经具有足够普遍的理论和方法的意义。
在第二编,我有一个更为艰难也更为大胆的学术努力,我试图描述和分析中国基层法官的一些在现有司法知识体制中无法被人看到,或看到后也备受蔑视或误解的知识和技能,并试图发掘这些知识、技能产生的制度性条件。以当代的进化主义认识论(它认为“一切适应都是知识”)为基础,我首先分析了中国基层法院的制度空间位置(初审法院)及其
目录
目 录
第三版序
新版序
世纪末日的交待(自序)
致谢
导论 研究中国基层司法
第一编 司法制度
第一章 为什么送法下乡?
一、问题和材料
二、为什么送法下乡?
三、权力的运作与空间
四、下乡——局部支配性权力关系的重建
五、村干部——地方性知识的载体
六、知识的另一种可能和村干部的另一角色
七、结语
附录 感受中国法律的现代性
第二章 法院的审判与行政管理
一、问题的界定
二、法院的两套制度及其结构
三、司法过程中的行政化审判制度
四、行政化中的集体决策
五、最后的评论
第三章 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
一、问题的界定
二、进路、方法和材料
三、审判委员会的构成和运作
四、法官的看法和理由
五、法官的理由是否可信?
六、另一个视角的考察
七、审判委员会的问题
八、两个例子的简析
九、结语
第二编 司法知识与技术
第四章 初审法院与上诉法院
一、作为地方性知识的司法知识
二、司法知识谱系的勾勒
三、作为初审法院的中国基层法院
四、作为中国的初审法院的基层法院
五、作为开头的结尾
附录 初审法官的重要性
第五章 纠纷解决与规则的治理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两个“案件”
三、关注的差异
四、为什么关注纠纷解决?
五、特殊主义背后的规则
六、现代化与规则
第六章 纠缠于事实与法律之间
一、引子:韦伯与秋菊
二、耕牛的纠纷与法律的纠纷
三、中国司法中的事实争议
四、事实,还是法律
五、事件的社会格式化
六、事件的公文格式化
七、反证?
八、尾声
附录 作为格式化工具和过程的司法
第七章 穿行于制定法与习惯之间
一、从司法透视习惯的意义
二、案情始末和“法律”处置
三、习惯的弥散和广泛认同
四、制定法与习惯的互动
五、余论
第八章 基层法官司法知识的开示
一、司法知识与法官的关系
二、法官知识生产的主要制约和资源
三、在事实争议上……
四、在法律争议上……
五、基层法官知识的实践意义
六、基层法官知识的理论意义
第三编 法官与法律人
第九章 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
一、乡土社会法律人概述
二、法律工作者
三、法律文书送达人
四、作为律师的法官
第十章 基层法院法官的专业化问题——现状、成因与出路
一、“复转军人进法院”
二、基层法院法官的大致状况
三、法学院学生都去哪儿啦?
四、“解放军是个革命大学校”
五、“一盆水洗脸,一桶水也洗脸”
六、“学校[学]的那点东西,我都还给老师了”
七、“化作春泥更护花”——复转军人进法院的再反思
八、“世界上的事情是复杂的”
附录 美国的治安法官和治安法院管辖
第十一章 基层法官的司法素质——从民事一审判决上诉率透视
一、问题
二、操作定义、假说和可测定假说
三、原始材料的说明和处理
四、研究结果和分析
五、关于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
附录 刑事/经济案件一审判决上诉率简析
第四编 研究方法的反思
第十二章 法律社会学调查中的权力资源——社会调查过程的一个反思
一、问题的提起
二、权力关系分析之一
三、权力关系分析之二
四、启示
参引文献
索引
试读
本书结构与安排
本书是一部研究中国基层(特别是农村)司法制度的著作,但是,它的重点不在于介绍。它的关注点始终是其中有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的问题。它力求开掘出只有中国学者(由于他/她的生存环境和文化修养上的比较优势)才可能敏感察觉和提出的中国当代司法的问题,不仅将给予适当的描述,而且力求细致的理论分析,希望能给阅读者智识的挑战和愉悦。
由于这种追求,本书在结构上似乎比较松散。它不是以规范的或某具体的基层司法制度为标准,追求相应的表达形式上的结构完整和面面俱到,尽管后者是当代中国有关司法著述的常规。如果仔细阅读,可以发现我的理论主线是明确的、一贯的。它力求将中国当代基层司法制度放在20世纪中国背景下考察,放在具体的社会条件下予以考察。它的基本理论框架是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即认为不能从法律和司法本身来理解法律,不是从人类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司法制度,而强调其根源于社会的物质生活关系。但在这一理论主线的基础上,我也着重汲取了社会学的研究成果,特别是费孝通先生,法国的福柯和布迪厄等显然受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影响或与之兼容的思想,强调法律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相互支持和影响。我还汲取了制度经济学和法律经济学的一些思想。这些思想,在我看来,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是相通的,并且在对社会和法律问题的分析上,丰富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框架,使历史唯物主义具有了更强大、更细致的解释力。我反对历史唯心主义,即把法律和司法视为知识和观念的产物;我也反对法治研究上中国传统的历史唯心主义——道德主义——的分析进路。
在方法上,我汲取了经验主义、功能主义、实用主义(这三者有一致的地方)的分析进路,强调实践是检验理论的唯一标准,强调制度、法律的实际功能,反对形而上学的先验,强调有可观察的效果和可比较的效用,不尚空谈,不搞概念分析之类的文字游戏。我尽量采取一种“冷静又热烈”的“同情的理解”(包括批判)的态度,尽可能设身处地考察我研究的对象,包括对自我以及所在职业的反思和批评,尽可能“公道”。我努力在全书中贯彻这种理论的追求。在这个意义上,这也是一部理论的著作;但我追求的不是那种从生活世界中完全分离开来的抽象理论原则,而是力求在生活中展现理论的力量。我追求历史与逻辑的统一。
按照制度、知识与技术、法官与法律人以及研究方法,我将本书分为四编。
第一编主要从三个层面探讨中国当代基层司法的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制度。在有关“送法下乡”的文章中,我从宏观历史层面,考察了中国基层司法制度发生的政治历史背景。我的分析表明,基层司法制度及其“送法下乡”“巡回审判”的司法实际是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司法在中国从一开始就具有一种政治性功能,独立于常规司法强调的解决纠纷与规则治理以外的功能。这一研究把中国基层法院置于一个新的、更为广阔的理论和政治实践层面,从根本上改变了目前中国学者对这一问题理解和研究的基本进路。在中观层面,我研究了法院内审判制度与行政管理制度之间的冲突,分析了在当代中国法院内前者如何为后者所吸纳,造成法院审判功能之弱化。这一章尽管是基于基层法院的调查,但我认为其给人的启发不限于基层法院。在微观层面,我集中分析了基层法院实际实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力求公允地(尽管批评者可能会给出不同评价)展示这一制度在当代中国基层社会中的复杂功能,并予以温和的语境化的肯定。
选择分析这一制度是有更多考虑的。中国的许多司法制度有中国特点。很少有人对这些特点展开细致的经验性同时也是理论性的分析,更多是根据从外国搬进来的既有理论甚或从概念里引申出来的命题进行简单对比;结果往往是一种意识形态化的讨论,无论是支持还是赞同。在目前的司法改革中,不少法学人已盯上了审判委员会,认为没“同世界接轨”,准备下一个就拿它来开刀。在这个也许我的努力从一开始就注定以失败而告终的时代,我希望尽自己的能力为这个制度作一点前人从没进行过的理论的和功能的分析。即使这一制度在“汹涌”的改革大潮中被革除了,我仍然相信,这种分析的思路也许有助于学者分析中国的其他司法制度甚至是外国的司法制度。我也许会为自己的失败作证,但我并不畏惧这种作证;说不定我会为这个时代——说轻点——“幼稚的法学”作了证。一个理论的成功不必然导致其社会实践的成功,同样,一个实践的失败并不必定意味其理论的失败。在这个意义上,选择一个具体的制度已经具有足够普遍的理论和方法的意义。
在第二编,我有一个更为艰难也更为大胆的学术努力,我试图描述和分析中国基层法官的一些在现有司法知识体制中无法被人看到,或看到后也备受蔑视或误解的知识和技能,并试图发掘这些知识、技能产生的制度性条件。以当代的进化主义认识论(它认为“一切适应都是知识”)为基础,我首先分析了中国基层法院的制度空间位置(初审法院)及其
前言/序言
世纪末日的交待(自序)
一
1996年我出版了第一本论文集《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在法学界引出了一些动静。除不少赞扬之外,也有不少怀疑和批评。对于所有这些赞扬和批评,我都真心感谢,即使有些人说话很重,即使有点决心要意气用事或“上纲上线”的意味。说句很俗的话,批你也算是看得起你了:至少你的观点、论证让他/她感到有点激动,感到不吐不快,非要同你干上一架不可。而这些辩论会迫使我审视一下自己是否有什么错误、缺陷,至少也可以了解别人是怎样看这些问题的,是从什么角度、基于什么假定看这些问题的,这对自己实际上会是一种鞭策;尽管我对自己的观点至今死不悔改。也许唯一不能原谅的只是极个别人承认自己连书什么样都没见过,仅仅听说了这个书名就开始横溢(横行?)他的才华了,这种学风和文风是任何学界都不应容忍的。
但是,我多少也还有些失望,我觉得很多批评,甚至某些赞扬,都基于一些大而化之的误解,并且往往都只关注诸如“本土资源”这样的词。在这个过程中,我也被贴上了不少标签,“保守主义”“后现代主义”“法治本土化”,甚至被称为“危险思潮”等。一些学者认为我是主张依据中国的传统文化来重建中国法治;在他/她们看来,中国文化本身不存在任何现代法治的基础,因此我的说法只是一种美梦;也有学者认为我主张拒绝吸收外国法治和法学经验,认为我强调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有可能走向封闭。这种误解也许是注定的,因为即使“全新的历史创举都要遭到被误解的命运,即只要这种创举与旧的甚至已经死亡的社会生活形式可能有某些相似之处,它就会被误认为是那些社会生活形式的对应物”;更何况我的并非全新也并非历史创举的观点呢?
然而,我还是想在此对这些问题说明一下,也算是对朋友们的一个交待,甚至是一种尊重,因为“有来无往非礼也”。但为了避免人们说“你改口了”,我还是引证原书上的一些文字,括号内是原书页码。
关于本土资源是否等于传统以及当代中国社会中有无现代法治的基础:
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的传统,往往容易被理解为从历史中去寻找,特别是从历史典籍规章中去寻找。这种资源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研究历史只是借助本土资源的一种方式。但本土资源并非只存在于历史中,当代人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发展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是更重要的本土资源。
但随生产方式的变革,人口的流动,应当说使宗法关系或变相的宗法关系得以强化的经济基础制度将不断削弱。我之所以强调借助中国的本土资源建立现代法治,正是在经济体制变革这一根本前提下。(页14—15)
关于法律移植,我确实认为法律移植不大可能。我的观点基于字面上的法与实际的法的区分,或更大一点说,法学与法制/治的区分,在我看来:
即使[是]紧密关注实际的法学研究对当代法制的影响也主要是一个正当化的过程,最多只能对法制的形式结构和正当化论证产生一些影响。而法制是从社会中生发出来的,其实际运作可能符合但不必然甚至不必须符合某个或某些法学研究成果。
……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页287、289;省略了着重号)。
我不想再多引证下去了,免得有骗取稿费之嫌疑。但是,我想说,这些观点或思想在那本书以及此后的其他文章中都一直保持,是其中的主要线索或边界;尽管我并不认为这些观点单独拿出来具有什么特别的重要性。在我看来,最重要的不在于如何表态,而在于作者文章中流露出来的那种分析问题的态度和方式是否与他/她的其他文字在逻辑和思路上保持了一种融贯性,或是否有一种连续性发展;如果有断裂,是什么理由,什么因素造成的,必须在适当时候给个交待;否则就有“投机”“见风使舵”的嫌疑,或者是自己也不明白自己写的是什么,而这后一种情况,在中国法学界经常可以发现。
二
必须交待的另一个问题是“地方性知识”的问题。我确实没有在书中细细讨论这个问题,只是提了一句:“社会生活中所需要的知识至少有很大部分是具体的和地方性的。”(页18)我以为这一点是很清楚的,只要点到,人们就都会明白。但情况似乎并非如此。原因何在?问题在于许多人对知识有一种前见或偏见(迦达默尔意义上的,并不必然是贬义的;在迦达默尔看来,所有的知识都不可能完整,因此都是偏见,偏见构成了求知者求知的基础和必要),一种不必要的知识神话感,即认为只有进入书本的才是知识,只有进入大学甚或研究生课本的才是知识,只有能成为普遍命题的才是知识,甚或必须用某些激动人心的语词或“大词”包装起来的才是知识。但知识是以多种形态出现的。社会生活中有许多知识是无法用言语或一般命题表达的(而只要求会做),要表达也是拙劣的。请想一想你在恋爱中的感受,你可能会用“幸福”来表达(你“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