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各国商事实践都表明,在企业濒临破产之时,大多数资产上都覆盖着各种形式的担保权。债权人实现担保的结果不仅关涉担保制度本身的效用,而且还影响着各类破产债权的整体清偿率,因此也与破产程序的成功密切相关。就此而言,破产法上的担保权问题既是法学理论的重大课题,又是司法实务的痛点所在。破产法作为规制工具,具有调节利益的功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担保物权采取了既保护又限制的立场。本书系统考察了担保受限的法理渊源,通过揭示担保与破产的互动原理和行为表征,区分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不同场景,分析破产债务人企业、破产管理人、担保债权人、无担保债权人等主体的相互关系,着重在担保债权的受偿范围、自动停止与强制批准等方面作立法论和解释论上的探讨,提出应当改进限权机制,完善程序救济,最终平衡担保债权及时实现的“个体利益”和破产程序顺利推进的“整体利益”。
目录
导 论/001
第一节 问题的缘起——担保与破产的冲突与融合/001
第二节 文献综述/003
一、国内文献综述/003
二、国外文献综述/015
第三节 研究范畴及主要问题梳理/018
一、民法思维的路径依赖,对破产法特定范畴未作考虑/018
二、对破产法再分配功能及私法定位未形成理论共识/019
三、对破产规则实施场所的根本性变化未予以及时关注/019
四、自动停止制度的缺漏:救济标准不明确/019
五、强裁批准制度的立法缺漏:强裁基本原则缺位/020
六、现有保全措施阻碍了担保物使用价值的发挥/021
七、对于担保价值减损的补偿范围研究不足/022
第四节 研究的独创性/022
一、研究视角的独特性/022
二、研究内容的创新性/023
第五节 研究的方法及结构/024
一、研究方法/024
二、本书结构/026
第一章 担保与破产的价值互动及法理/035
第一节 担保权在破产中的成本和效益/035
一、担保权的经济意义/035
二、限制担保权的立法价值取向/039
第二节 风险分摊与债权保障:破产法的应有之义/042
一、破产法中的风险分摊理论/042
二、破产法的多元目标与综合价值/044
三、担保债权的平行关系:零和博弈中的冲突与合作协调/047
第三节 破产法缘何而能:合理目标与应然定位/049
一、破产法的规范性目的与谦抑性/049
二、债权人协商平台的不完全自治机制/053
三、价值中立与我国利益调整规则的立法选择/056
第四节 本章小结/058
第二章 破产重整中的担保权:限制与保护/059
第一节 重整与清算的界分:重整特有的范畴及其当代意义/061
一、重整的范畴及功能:营业保留与价值创造/062
二、破产重整当代意义的嬗变及其对担保权的影响/066
第二节 担保权行使时机的限制:自动停止制度/070
一、自动停止的非实体性本质和行使条件/070
二、自动停止的解除及充分保护原则/071
三、延迟利益的有限保护:利息补偿与价值减损/074
第三节 担保权实体权益的调整:重整计划的批准制度/076
一、重整计划的实体价值:不完全意思自治下的利益分配/076
二、强制批准的正当性和实施现状/079
三、强制批准中对担保债权的保护原则/080
第四节 本章小结/082
第三章 破产清算中的担保权:受偿范围的厘定/083
第一节 别除权在破产法中的体系解释和实现机制/083
一、别除权的理论内核/083
二、别除权的规范意义和理论幻相/084
三、别除权、担保物权及优先权的理论界分/087
四、我国破产清算程序中担保债权的受限机制/089
第二节 担保财产的价值分配及清偿顺位/093
一、担保债权人的表决权限与实体权益的错配/094
二、税收债权与担保债权的顺位/097
三、劳动债权对担保债权的特殊限制/102
第三节 物权公示在破产法上的承认及其优先效力/104
一、未公示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效力/104
二、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效力/106
三、让与担保的优先受偿效力/109
第四节 本章小结/111
第四章 作为动态博弈主体的担保权:权利配置与利益调整/112
第一节 破产公司治理的变更理由及其基本形态/114
一、常态公司治理与破产公司治理的论域及其同源性/115
二、担保权人参与破产公司治理的必然性/117
三、公司治理在破产法中的失范及成因/120
第二节 状态依存与效率目标共同作用下的债权人优位/123
第三节 从担保契约走向公司治理:破产法对变革的回应/128
一、由个人迈向集体的债权人会议机制/128
二、管理人中心主义下的破产管理人与管理人中的债务人/130
三、司法权和社会本位之引导与介入/131
第四节 担保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基本范畴/133
一、代理链条之断裂与弥合——破产企业公司治理的利益导向/134
二、股债矛盾是破产公司治理的基本范畴/137
第五节 本章小结/143
第五章 作为静态民事权利的担保权:担保价值实现路径设计与构造/145
第一节 担保财产的评估/145
一、模拟机制:评估的程序时点和意义/145
二、破产程序中的估值偏差及其原因/149
三、正确估值行为的认定标准/151
第二节 担保权的价值实现/151
一、担保权实现的主要途径/151
二、清算中实现担保债权的域外经验及我国立法取舍/152
三、在破产程序外实现担保权之可能性/154
前言/序言
序一
高圣平
担保制度具有保障债权实现和促进资金融通的功能,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之时,通常其主要财产已经被多种类型的担保权利所覆盖,妥善处置担保财产对于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至关重要。从制度价值上来讲,担保法重在以担保财产保障主债权如约优先受偿,而且基于债权人保护理念,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应当具有费用低、环节少、程序快等特点,促进债权人便捷高效地实现债权;而破产法则重在以财产归集实现全体债权集中清偿,而企业存续这一事实本身对于社会经济也能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破产法的所有规范设计也就尽其所能地追求企业挽救,或者至少促进可分配财产的最大化。由此,在担保法和破产法之间必然产生法理和适用上的冲突和矛盾。
2006年以来,《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修改了此前《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8条不严格区分破产取回权与破产别除权、将担保财产不列入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规定,将担保财产统一纳入债务人财产范围,由破产管理人统一管理和处分,债权人仅得主张优先受偿权。这一修改表明,虽然破产别除权系权利人所享有的不依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于一般破产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其行使仍然受破产程序的约束。破产别除权的行使事涉债务人财产的稳定和构成,也攸关债务人财产的价值发现和公平分配,别除权人不仅应当参加债权集中申报,接受破产管理人的审查,且在法院裁定认可破产和解协议、裁定批准破产重整计划之前,应当暂停担保物权的行使,这一修改体现了由破产管理人统一管理债务人财产的基本法政策选择。不仅如此,在《民法典》对于担保物权制度采取功能主义的立场之后,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置更是发生了根本性的方法论转向。在这一规范体系之下,对于担保债权的保护问题尤其值得重视,如果企业破产程序动摇了担保债权的优先性,必将对担保制度的功能造成严重损害。
基于这一背景,本书选题具有极强的问题意识。在内容编排上,本书对于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担保物权采取的这种既保护又限制的政策立场进行了系统阐述,继而在区分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的基础上,对当前我国《企业破产法》中担保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机理作了系统反思和批判性思考。此外,本书较好地结合了担保制度理论的新发展和近年来我国破产法的立法、司法政策变化,具备相当的理论性、实践性和可读性。可喜的是,本书认为应当对现行担保权益调整的两大制度——自动停止制度与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进行立法论上的补漏,这一观点和建议虽形成于博士论文写作之时,却与最高人民法院于后续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所秉持的保护担保债权的总体立场相契合,体现了忠鲜博士作为青年研究者的学术敏锐性。
在博士毕业之后,忠鲜博士也在我和石佳友教授的指导下,继续在这一主题进行研究,相继在《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国应用法学》发表相关主题的论文,形成了内部自洽、前后相继的学术脉络。本书来源于她的博士论文,专著出版不失为对一个学习研究阶段的有益总结,希望这部著作的出版能激发更多学界的探讨,为担保制度和破产制度的完善作出贡献。
是为序。
202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