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轻罪治理是刑事司法系统工程,贯穿于刑事诉讼各阶段,也是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需要共同面对和回应的课题。《轻罪程序论》分析了轻罪案件程序体系化理论基础,梳理了普通程序与速决程序关系,论证了轻罪案件适用速决程序的动因和限度。基于当前我国轻罪案件适用程序已形成多元发展态势,该书对于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刑事和解程序、附条件不起诉程序进行了类型化具体分析,结合认罪认罚制度适用分析了轻罪案件适用程序的体系化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轻罪案件书面审理方式。总体上,轻罪程序治理任重道远,既应重视案件类型多元发展适用程序,同时,也应注意程序之间的案件类型的交叉、重复问题。
目录
第一章 轻罪案件程序体系化理论基础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简易程序模式
第三节 速裁程序模式
第四节 刑事审判快速审判模式发展的动因
第五节 刑事审判速决程序模式发展的合理限度
第二章 轻罪案件简易程序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刑事简易程序发展历程回顾
第三节 轻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理论依据
第四节 轻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基本要求
第五节 轻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实践状况
第六节 简易程序适用轻罪案件具体思路
第三章 轻罪案件速裁程序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轻罪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的动因
第三节 速裁程序的诉讼功能
第四节 域外相关速裁程序之考察
第五节 我国速裁程序的实践状况
第六节 速裁程序适用轻罪案件理性思考
第四章 轻罪案件刑事和解程序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刑事司法理念的转型
第三节 刑事和解与罪刑法定原则
第四节 轻罪案件刑事和解的实证考察
第五节 刑事和解适用轻罪案件的反思与发展
第五章 轻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程序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轻罪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正当性
第三节 轻罪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司法实践
第四节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比较法考察
第五节 轻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完善
第六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轻罪程序体系化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轻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思路与目标
第三节 轻罪案件程序体系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
关联性
第四节 轻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证考察
第五节 轻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机制的完善
第七章 轻罪案件程序审理方式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的价值与目标
第三节 书面审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博弈
第四节 书面审理存在的现实需要性
第五节 书面审理的适用与排除
第八章 轻罪案件程序多元化发展的反思与规制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轻罪案件程序的多元化演进
第三节 轻罪案件程序多元化适用的实践难题
第四节 轻罪案件程序多元化发展中的适用问题
第五节 轻罪案件程序多元化适用的规制思路
参考文献
试读
《轻罪程序论》:
(三)司法责任制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领域发展,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主线,为书面审理在我国的扩张适用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通过开展员额制改革推进法官检察官职业化建设,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终身责任制为法官审慎行使权力提供制度保障,有效防止法官出现以权谋私等滥用权力的行为。在适用书面审理的过程中,由于原被告双方不进行当庭质证等环节,仅由法官依据案件材料做出书面审理,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权钱交易的行为,司法责任制的确立为防止司法腐败提供有力支持,为书面审理的扩张适用提供制度保障。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司法公开和信息化改革。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普及使得审判公开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各地法院通过建立线上信息公开平台对审判流程等重要信息进行公开,书面审理的当事人能够远程通过互联网查询且及时知晓案件的审理情况。互联网信息技术在审判公开中的广泛运用为书面审理的适用提供进一步的技术支持。
(四)域外国家相关制度经验
1.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在美国已成为一项经广泛应用的制度实践,能够有效缓解美国刑事案件积压造成的司法资源缺乏等社会问题。辩诉交易制度的核心在于建立控诉双方的协商机制,通过对等协商,实现保障当事人诉权与提升司法审判效率的双赢。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本质上属于认罪答辩程序的重要内容,通过控辩双方的协商,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做出认罪答辩,法院在审查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基础上,作出径行判决,通常会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在认罪答辩程序中,针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法院通常直接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查明,无须开庭审理,直接作出判决。这一审理方式就是书面审理。目前在我国,书面审理程序在一审中尚未被实际运用,在我国借鉴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建立本土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的背景下,探讨书面审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尤其是速裁程序中的运用意义重大,仍然可以借鉴美国的认罪答辩程序,通过对比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的速裁程序的异同,借鉴美国认罪答辩的经验来完善书面审理在本土的实际运用。
首先,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的速裁程序的适用都以被追诉人自愿适用为首要前提,体现出刑事诉讼效率的提升不能以牺牲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为代价。其次,在适用条件方面,美国的辩诉交易适用条件宽松,基本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只要控辩双方达成合意。考虑到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存在滥用风险,我国对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作出严格限制,此外结合本土以审判为中心的传统,最终是否采纳检察官的量刑建议仍取决于法官。最后,认罪答辩程序通常由法官进行迳行判决,省略庭审步骤,被追诉人只需要做出书面认罪而无须到庭,英国的认罪答辩程序如果被追诉人对起诉书上的罪名无异议,则省略庭审环节直接作出判决。美国的认罪答辩程序要求被追诉人对每项指控做出认罪答辩,被追诉人一经认罪,则意味着放弃法庭质证的权利,直接进入判决阶段。
英美的认罪答辩制度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缓解了司法机关的压力同时,能够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投入到重大疑难案件中,很好地实现了刑事诉讼繁简分流的要求,对于我国速裁程序的完善和认罪认罚制度的确立提供了经验遵循。
2.大陆法系处罚令制度
处罚令是大陆法系用来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快捷程序,本质上也是通过对案件进行书面审理的方式实现快速处理。处罚令程序在德国被广泛运用,1年以下的缓刑或者被单独判处罚金的案件,由检察机关书面申请处罚令,并写明请求法官开出的判决种类等事项,法官可以直接对被追诉人作出处罚判决。适用处罚令程序需要被追诉人的同意,如果不同意适用,可以提出申请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德国的处罚令程序由于案件轻微明了直接由检察院申请法官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直接签发处罚令,省略了法院开庭审理环节。意大利的处罚令程序更为简便,因只适用于判处财产的刑罚,检方发布处罚令无须当事人同意。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与大陆法系处罚令程序的适用有相似之处,由于不同的立法传统和历史文化背景,两种制度本身存在着差异,通过对比两种制度的异同,我国可以借鉴处罚令制度的优势,扩大书面审理在速裁程序中的适用。
首先,在启动方式上,德国的处罚令制度中检察院的权力更大。检察院认为案件应当适用处罚令程序即可启动该程序,并提交案件证据材料和量刑建议,检察院能够决定适用处罚令程序,法院秉持中立态度。我国的速裁程序适用可以由检察院建议也可以由当事人向检察院提起申请,但是检察院仅仅具有建议权,最终决定是否适用仍然取决于法院。相比之下,处罚令制度赋予检察院较大的决定权,更有助于在审查起诉阶段确定适用更为便捷的诉讼程序,从而减轻审判阶段的诉讼压力。其次,在适用对象和范围上,德国的处罚令程序适用于1年以下有
前言/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实施后,大量违法行为入刑,使得刑法犯罪圈扩大,同时导致适用刑法处理的轻罪案件数量急剧上升,也由此导致法院面临案多人少、审判资源紧张的审判压力。虽然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通过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审判压力,但面对《刑法》修正案十一带来的新的审判压力,审判机关仍深感司法资源的严重匮乏和不足,由此导致的司法资源配置不均、司法公正与效率不足等矛盾越来越突出。为更好地应对上述矛盾和问题,我国司法改革通过不断地尝试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广和适用,实践中已初步形成刑事审判速决程序制度体系,有效地缓解了司法资源不足等引起的司法公正与效率等矛盾。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是刑事诉讼法以专章进行规定的,但并不是一种刑事审判速决程序的新模式,只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组成部分。根据2019年两高三部《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和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对我国刑事审判速决程序模式产生了实际影响。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和三百六十九条分别规定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从《刑事诉讼法解释》的编排体例看,第十二章规定了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第十三章和第十四章分别规定了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显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配合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运行的。“刑事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的构建,正是出于对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以落实被告人主观意愿为手段,以达到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为目的。”①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扩大和支持了被告人在刑事审判速决程序中的有效参与。
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的刑事案件,无论采取何种刑事诉讼程序模式,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司法机关均需向被告人充分告知其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且需要确保被告人已经明知。这些规定表明,被告人有效参与刑事审判速决程序的前提是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规定的充分知悉,司法机关向被告人提供了可以影响被告人判断和选择所需信息和资料,能够帮助其正确理解这些信息和资料所要表达的后果。因此,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可以消除控辩双方之间的信息隔离,避免由于不对称的信息影响双方判断,提升控辩双方信任关系。
赋予刑事被告人的程序权利处分权,既增加了公民对判决结果的接纳力,又高效率地化解了矛盾纠纷,应当为现代刑事司法所接纳。②为确保被告人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知悉权,《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解释》均明确规定了公、检、法三个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履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权利和法律告知义务。刑事被告人程序选择将扩大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外延,增加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防御手段,保障其合法权益不被侵犯。③这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员不仅要向犯罪嫌疑人提供书面资料供其研读,还应该主动在其阅读的基础上进行讲解和阐释,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明知认罪认罚后可以获得的程序简化和实体从宽的法律利益,但也要明确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能的诉讼权利减损。当然,在这个保证知悉权的过程中,值班律师的作用不可或缺,司法机关应当确保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时会见值班律师,帮助其更好地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权利和行为后果。
量刑情节是刑法中的一种情节类型。④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减轻处罚。”量刑情节是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程度的反映,①该条规定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已成为独立量刑情节,和自首、坦白、立功一起构成我国法定量刑情节体系,与认罪认罚情节相关联的情节主要有自首和坦白,它们之间具有概念上的交叉重合关系,但是也有区别。②综合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将自首、坦白、立功、悔罪等量刑情节进行了整合,对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给予一定限度量刑激励,促进了我国刑事审判速决程序模式的发展和体系形成。
认罪认罚从宽成为独立量刑情节是我国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改革的本质要求,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侦查、公诉阶段获得的证据、事实应在法庭庭审中进行质证确认。这些事实和证据是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也是证据裁判原则的具体要求。《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一般应当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是对被告人认罪认罚后给予被告人额外量刑优惠,也是被告同意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适用刑事审判速决程序的动力来源。只有将认罪认罚情节界定为法定量刑情节,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③当前,协商性司法理念已经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