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国际投资仲裁在实践中频繁地援引过去的裁决,产生了事实上遵循先例的效果,这是本文研究上海合作组织区域国际投资仲裁案例的主要线索。
过去某些裁决具有说服力,可能对后续案件的解决产生一定影响,甚至形成解决某一问题的指导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际投资法规则的发展。
本文以事实遵循先例为研究基础,探究国际投资仲裁中事实上遵循先例的成因和潜在问题;以上海合作组织区域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为研究内容,梳理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与他国之间的投资者-国家争端,整理并归纳裁决中援引其他案件的情况,通过对投资保护标准解释与适用的具体分析,论证事实上遵循先例的实际结果;试图寻找国际投资法相关规则解释的规律,总结当前上海合作组织区域外国投资的保护状况,为未来进入该区域的中国投资者提供一些建议和指引。
结合ISDS改革的大背景,文章一方面佐证了援引过去案件有助于裁决的科学合理性和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性,另一方面也看到了事实上遵循先例产生的仲裁员造法、裁决进一步割裂等问题,因此也期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带来的新发展。
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五章,首先对本次研究的相关概念进行说明与限定,接着分析事实上遵循先例的现状及其构成要素,在此基础上对仲裁员造法行为进行合法性论证,然后通过分析案例检验事实上遵循先例对裁决一致性和国际投资法规则的影响,总结当前上海合作组织区域外国投资的保护现状,关注ISDS改革的方案和进程,最终为进入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的中国投资者提供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