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一部法理学经典著作。书中以经典案例为切入点,介绍、分析、比较了20世纪英美法理学各主要流派关于“法律是什么”的理论,在学理根据层面呈现了各种理论的渊源与困境、关联与交锋,从多重维度探索了法律的含义。
在写作方式上,作者没有采用居高临下的间接评介,而是以原典文献为基础,从读者的知识背景出发,结合提问和反思,循序渐进地引导读者与法理学家进行深度“交往与对话”,让读者的批判阅读得以展开、深入,从而对法律的本质及其发展有更深刻的认知。
目录
目录:
“现代图书馆”出版缘起1
增订版序3
修订版序4
再版小序6
初版序言7
引 言001
第一章 实际存在的法律命令017
一、法律是一种命令017
001 命令、义务和制裁019
002 历史中的法律022
003 法律的连续性025
004 对立法者的法律约束·法律制裁027
005 法律的自愿内容030
006 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033
007 主权者和强暴者036
二、区分实然法律和应然法律039
008 法律的存在与功过040
009 实证观念042
010 自然法观念043
011 实证法律观念的实践理由045
三、作为科学研究对象的法律052
012 法律科学052
013 经验分析053
014 如何确定“法律制度”055
015 法律结构、特征和概念的一般分析的实践意义056
四、小结059
第二章 行动中的法律062
一、疑难案件063
016 疑难案件的特征及原因064
017 疑难案件中的法律推论068
018 法院判决的最终性071
二、法律与法律的渊源073
019 法律适用者的解释即为法律074
020 法律的渊源075
021 法律适用者解释的效力076
022 法律规则和法律的具体判决076
三、法律是一种预测078
023 律师的“预测”078
024 坏人的视角080
025 预测的约束作用081
026 好人·法官·预测081
四、行动中的法律084
027 虚构的法律规则085
028 作为具体判决的法律086
029 行动中的法律及其不确定性088
030 疑难案件与法律适用者的复杂推论089
031 法律适用者的态度090
032 法律适用者的推论与法律规则092
033 具体判决·强制·法律规则093
034 法律具体判决的最终性094
035 法律的阅读与理解097
五、实用主义精神099
036 法律与社会的需要100
037 实用主义和法律的正当性102
六、作为一种没有“规则”内容的社会现象的法律104
038 实然与应然·法律社会学104
039 内容不确定的法律知识106
七、小结107
第三章 官员统一实践中的法律110
一、规则的内在方面112
040 习惯行为模式·规则行为模式·被迫行为模式112
041 规则的内在方面和规则的存在114
042 内在方面·法律权利·积极义务·法律规则 115
043 对待规则态度的种类117
044 内在方面与义务119
045 义务与规则121
二、次要规则123
046 法律规则的种类123
047 三种次要授权规则124
048 承认规则的作用及其存在方式126
049 次要规则的法理学意义127
050 承认规则与法律性质(或效力)的来源129
051 区别法律制度与其他社会制度的要素131
052 法律适用者的实践与承认规则134
053 制定法及判例中蕴含的原则、政策及政治道德准则的形成机制及运用·承认规则138
054 法律的存在与官员141
三、规则的确定性与模糊性144
055 “意思中心”与“开放结构”144
056 规则的确定性与模糊性145
057 “意思中心”·规则的存在·法律的客观性和普遍性146
058 “意思中心”与法律适用者的争议147
四、法律与道德的分野149
059 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150
060 广义的法律观念和狭义的法律观念152
061 法律与道德在事实上和概念上的联系153
062 道德选择的困境与两种法律观念155
063 法律理论的研究158
五、法学是一种客观的法律知识159
064 日常语言的正常用法161
065 “出处”“形式”“结构”“目的”163
六、小结166
第四章 解释性质的法律169
一、“理论争论”170
066 法官的不同意见171
067 “理论争论”173
068 “理论争论”的法理学问题174
069 “理论争论”存在的实践前提176
070 “理论争论”·识别功能的标准·日常语言的正常用法177
071 “隐含法律”的特点及理论渊源179
072 “隐含法律”概念的功效181
073 “隐含法律”·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182
074 “隐含法律”·法治·正当性183
075 “隐含法律”·法律的矛盾·唯一正确的法律答案184
076 “隐含法律”存在的理论根据186
077 “隐含法律”存在的现实根据186
078 “理论争论”表现的是“实然”还是“应然”188
079 “理论争论”与疑难案件192
二、法律的解释性质194
080 解释的微观形态——“建构性的解释”195
081 解释的宏观形
试读
在当代社会,人们都认为法律是十分重要的。在几乎所有的基本行为领域中,法律与人们息息相关。“法律”一词,已深深嵌入日常生活的语汇中。当A与B签订买卖协议、C与D分家析产、E与F因财产继承产生纠纷或G因H的伤害而欲向权威机构告发时,“法律”一词,便不仅会出现在这些当事者的意识之中,而且会出现在其他旁观者的意识之中,如果这些“关系”被提交到裁断者那里,它还会出现在裁断者的意识之中。
当人们想到并使用这一词汇时,“法律”究竟意味着什么?
假设A因患有奇怪的疾病,最后成了植物人。其已没有能力思维,但心脏和肺仍具有正常的功能。其后代B提出了继承财产的要求,理由是A已经“去世”。以往的明确法律规则(如白纸黑字的制定法及法院判例)规定“被继承人死亡之时继承开始”,并未明确说明何种状态属于“死亡”。在该案中,怎样理解“法律是什么”?
A的律师可以认为,第一,在一般意义上说A死亡了,并非没有道理的。人作为真正的人,便在于具有意识。A已停止了意识, “大脑已经死亡”,显然已失去人的存在的基本特征。 但是不应忘记,A仍然可以呼吸,心脏仍然具有正常的功能。人们不能忽略其本身的利益,这便如同不能忽略没有基本意识的胎儿和缺乏正常思维能力的精神障碍者的利益一样。因此,在法律上,不能认为A已死亡。第二,A虽目前无法控制自己的财产,但是,仍应将财产保留下来,因为不能排除A的意识“起死回生”的可能性。一旦A因为医学的奇迹而恢复了意识, 那么,其便需要继续自主地控制财产并依赖这笔财产继续生存。如果继承人已继承财产,这便使A无法在恢复意识之后重新行使财产权利。基于上述两点,A的律师可以认为,法律的规定是“‘真正’死亡,如停止呼吸,继承才开始”。
B的律师可以认为,第一,允许B继承遗产并不意味着不保障A的利益。当B继承遗产后,可以根据财产状况来为A提供最好的治疗条件。即便人们担心B不能做到这一点,人们仍然可以用要求B签署保证书的方式使其保证A的利益。反之,不允许B 继承,损害了B的应有利益,而且有可能无法使原财产发挥最好的效益,这样反而不能有利于A的疗养。第二,从现有的医疗技术来看,A的疾病是不可能治好的。这意味着,在相当大的程度上,A将一直保持现状直至停止呼吸。在法律上,之所以规定继承,原因之一便在于人死亡之后不能再有效支配自己的财产,而如果使财产控制处于“真空”状态,便是一种资源的浪费。A 目前的这种状况,完全等于是使财产处于“真空”状态。以这两点为根据,B的律师可以认为,法律的真正目的在于使财产有效有益地转移承继,因此法律是“当已不可能具有意识时继承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