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作者认为,“法律教育应该像其他高等教育形式一样,提供普遍教育本质的东西”,虽然这个目的不符合极其实用、职业的法律研究方法的要求,但是一种教育如果太过职业化,将会不利于培养站在整个体系之外把它当成研究对象的能力。
本书用生动活泼的语言和鲜活的案例,讨论了法律的普遍性、法律理想与丑陋现实、法律体系和法律传统、法律的分类、法律的渊源、律师、法律的学术研究、法律的未来等更基础和更深层次的议题,让读者在开始学习法学的“术”之前,可以对其“道”有更好的思考和把握。本书还给想扎实学习从而成为一名合格法律从业者切实建议、方法和相关书籍推荐。
本书能够增进读者对法律发展和法律功能的理解,从长远来看,这种理解是有实用价值的。反过来看,本书所讨论的议题涵盖在正规法律教育中,也可被视作具有思辨意义。
目录
目录
第一章章法律的普遍性性1
第二章章法律理想与丑陋的现实实35
第三章章法律体系和法律传统统68
第四章章法律的分类类106
第五章章法律的渊源源139
第六章章律师师177
第七章章法律的学术研究 215
第八章章法律的未来来253
第九章章几点建议议262
附录录280
世界法系产生的时代及
试读
立法和立法解释(节选)
在现今社会,成文法在法律实践的各个领域都十分重要。很多人可能会因此而认为:由判例法向拥有明确的权威文本的成文法的转变,不仅减弱了法官制定法的重要性,而且增加了法律的明晰程度和确定性。然而,事实证明,这种观点并不正确。无论一部法令在起草时经过了多么慎重周密的考虑(实际上很多法令的起草都是极为粗略的),各项条款在运用到具体案件中时,案件的具体情况常常会引发争议—疑问似乎是不可避免的。众多立法者都曾一度认为他们制定的法律无须解释;查士丁尼是这样认为的,《拿破仑法典》颁布初期的法学家也是这样认为的。不过他们都错了。之所以会这样,有以下三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是,成文法以自然语言为载体。拥有共同的语言使得人类可以彼此交流,但通过语言表述的概念在本质上是不准确的。在日常交流中,语言表述的不准确性,可能不会带来什么麻烦,因为语言使用的上下文语境常常足以使意义变得明确。所以,如果一个房间里同时有一只已经喂饱的猫、一只陶瓷猫、一支九尾鞭(英文的字面意思是九尾猫),以及一只母猫和她刚刚产下的五只小猫仔,你说“请给猫喂食”,那么我立刻就会明白你的意思,那只母猫将会得到食物。语境已经让你的意思非常明确,这里的语境,甚至可能包括你在讲话的同时正在抚摸着那只母猫。当然,假如陶瓷猫被当作圣像来遵奉,而现有的食物是经过牧师祈福的,那么你的意思显然就是说食物是给圣像准备的。
现在我们来思考一下“猫”这一概念在《猫法案》(假设是在1984年颁布的)中的使用情况。这一法案颁布的背景,可能是媒体一手造成的狂犬病恐慌,这与人们面对面交流时使用语言的语境相比要模糊得多。我们进一步假设,这一法案的第一节规定,任何人“未依照本法案第二条规定事先取得猫进口许可证时,从任何国外港口把猫带入,或导致猫被带入联合王国的”,都将被处以死刑。史努克斯是一位动物标本剥制师,他结束暑期度假回国时,带回一只早已死去的猫的标本;萨德是一位鞭刑师,他带回了一支九尾鞭;雅克是一位实验派法国厨师,他带回了一条已经被去头、剥皮、除去内脏的冷冻肌肉组织,这随后被证明是一只准备送上餐桌的腌制的猫;赫胥黎抵达英国时,手里牵着拴着皮带的宠物猎豹。如果这四个人中有人违反了法律,会是谁呢?最终总会有一个人要做出裁决,一旦出现任何争议,法官就会介入。首先可以明确的一点是,仅仅把注意力集中在理解“猫”一词单独使用时的意义上是不可取的,因为“猫”这个概念本身不够明确。要使问题得到解决,必须求助于法案颁布的背景和目的,或有什么样的法案解释可以使问题明晰。法案颁布的背景和目的,可能会使史努克斯和萨德两人的案子比较容易解决,但是雅克的情况呢?他的猫可能已经感染了传染病,我们希望鼓励他这种行为吗?那么赫胥黎呢?有人可能会提出猎豹是否能够携带狂犬病毒的问题,不过就是解决了这个问题也无法使赫胥黎的案子得出最终定论,因为不仅猎豹能够携带,牛也可以携带。所以无论裁决结果如何,都会引发一定程度上的争论:如果宣布赫胥黎无罪,那么人们可能会说这样做很愚蠢,因为猎豹看起来和猫很像;如果判处赫胥黎死刑,那么他可以有理有据地提出抗议,因为他从未把猫带入英国,他带的是猎豹。这个法案中的其他用词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以“导致(cause)”一词为例。假设一艘西班牙船上的一位船员,在轮船停靠多佛港时,朝船上的猫扔盘子,因为他对这只猫有点看不顺眼,而那只可怜的猫,出于恐惧,跳下船朝岸边游去,尽管它此前并未表现出任何对游泳的热情。无论懊悔不已的船员怎样苦苦哀求,那只猫仍然不管不顾地向岸边游去。那么是船员导致了猫被带入英国,还是猫自己导致自己以这种不常见的方式进入这个国家呢?假设几名正在此地度假的游客,不忍目睹小猫在海浪中挣扎,游到海中把猫救起,充满爱心地把它带到岸上,并用沙丁鱼和奶油喂它以帮助它康复。这对判决结果会有影响吗?游客也触犯了法律吗?
第二个原因是,贯穿立法全过程的目的论本身是有问题的,立法目的可以用来指导立法解释。在上文的例子中,颁布法案的目的毫无疑问是想要防止狂犬病传入英国,我们可以运用这一目的对一些棘手案件做出裁决。但是,事实并不总能让人如愿。如果立法目的明确地指向一种解决方法,而法案的言语表述却指向另一种解决方法,我们该怎么做呢?举个例子,假设库德无尾猫是已知的一种对狂犬病具有免疫能力的猫,完全不可能携带狂犬病毒,但是很显然它仍是猫。这时我们应该以字面规定为准,还是尊重法律精神呢?当然,如果我们能通过谨慎措辞,使法规的文字表述完全符合立法目的,那么文字和目的之间的明显冲突就是可以避免的。但是,语言就是语言,要完全做到词能达意是不太可能的,况且对于什么是准确的法律目的,也不是没有争议的。这也许是因为立法本身就没有一个完全清晰的目的。当一部法令经过政府部门起草,提交上下两院进行修改并最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