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销售、回收、再生利用、进出口等环节的管理措施均作了明确规定,构建了全链条的管理制度。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措施,提升监管效能,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本书为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写的权威释义,以修订后的条文为序,逐条解读各个条文,解读相关概念、立法背景、本次修订条例的具体内容、立法沿革等。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消耗臭氧层物质定义和《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削减、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
第六条【限制或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限制或者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以及特殊用途】
第七条【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
第八条【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和替代技术】
第九条【举报】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申请主体和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情形】
第十一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单位资质条件】
第十二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配额或者使用配额申请、审查程序和时限】
第十三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配额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载明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配额调整申请、审查程序和时限】
第十五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单位根据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并根据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
第十六条【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单位根据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用途、数量、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
第十七条【消耗臭氧层物质备案管理范围、层级】
第十八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购买和销售行为】
第十九条【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泄漏和排放以及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条【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相关经营活动单位的原始资料保存和相关数据报送,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单位安装和使用自动监测设备】
……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0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答记者问
试读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 释义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是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为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更好履行相关国际公约义务,2010年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销售、回收、再生利用、进出口等环节的管理措施均作了明确规定,构建了全链条的管理制度。条例施行10多年来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更加规范、有力,成效更为显著。与此同时,条例在施行中也反映出一些与当前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有必要修改完善:一是为履行我国已接受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以下简称《基加利修正案》)规定的义务,需要对条例有关内容作相应调整;二是根据实际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措施,提升监管效能;三是为有效遏制违法行为,需要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在深入调查研究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研究起草了《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这次修改坚持突出重点,聚焦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完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措施、强化法律责任等问题确定修改内容,着力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2023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草案。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0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立法目的是:
一、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臭氧层是分布在大气平流层中距地面15至25公里富含臭氧的部分,通过吸收太阳光中绝大部分有害的中短波紫外线,保护地球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科学发现20世纪70年代,臭氧层中的臭氧总量有逐渐减少的趋势,并在南极上空形成了臭氧层“空洞”,北极和其他中纬度地区上空也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臭氧层损耗现象。臭氧层“空洞”和损耗会导致大量对人体及其他地表生物有害的太阳光紫外线到达地球表面,不但会降低人体免疫力,增加白内障、皮肤癌等疾病的发病率,还会对植物、海洋生物造成负面影响。由此,臭氧层破坏问题受到各国政府和科学界的广泛关注,控制、减少并最终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消耗臭氧层物质涉及种类较多,在我国广泛用于化工生产、家用制冷、工商制冷、泡沫保温、电子产品、医疗器械、烟草、农业、制药、检疫、消防等十多个行业。修改后的条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管措施,为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履行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结于1985年,是全球保护臭氧层行动的重要法律基础。《公约》的目的是促进和鼓励各国就保护臭氧层这一问题进行合作研究和信息交流,要求缔约方采取适当的方法和行政措施,控制或者禁止一切破坏臭氧层的活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公约》虽未达成实质性的控制协议,但为后续采取国际性控制措施做好了准备。
1987年,国际社会签署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作为落实《公约》精神的全球性协定,《议定书》为最终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设定了具体可执行的任务。《议定书》对缔约方有几个基本要求:一是按照《议定书》规定的淘汰时间表削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量和使用量;二是建立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制度,禁止缔约方与非缔约方之间进行贸易;三是每年向公约秘书处报告前一年度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和进出口数据;四是与《公约》的缔约方定期进行信息交换。自《议定书》缔结以来,已进行五次修正。2016年10月,《议定书》第28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基加利修正案》,是最近一次修正案,已于2019年1月1日起在全球生效。
在《基加利修正案》之前,《议定书》要求逐步淘汰全氯氟烃(CFCs)、哈龙、四氯化碳(CTC)、甲基氯仿、含氢氯氟烃(HCFCs)、含氢溴氟烃、溴氯甲烷和甲基溴8类96种消耗臭氧层物质(中国仅有其中6大类)。《议定书》遵循“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对不同的受控物质,结合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了明确的淘汰时间表,总体上发展中国家淘汰时间比发达国家推迟10年左右。消耗臭氧层物质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