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以2024年11月8日修订、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条文为据,逐条进行解读。
【条文主旨】简要说明法条的核心要义。
【条文解读】精准阐释法条原意,系统解析规范目的、重要概念和法律制度,着重解决实务问题,对新规定的适用难点进行深入探讨。
【关联规范】帮助读者全面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本书为从事反洗钱相关工作的实务人士提供了兼具高度与深度的工作指引,是准确适用法律、防范法律风险的必备参考书,也可以帮助广大读者学习掌握反洗钱法的相关知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反洗钱的定义】
第三条【反洗钱工作的指导原则】
第四条【反洗钱工作的规范要求】
第五条【反洗钱监督管理的分工与配合】
第六条【反洗钱义务机构履职总体框架】
第七条【反洗钱信息的提供与使用】
第八条【反洗钱工作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反洗钱宣传教育】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的反洗钱义务】
第十一条【举报与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域外管辖】
第二章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职责】
第十四条【反洗钱有关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十五条【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十六条【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的设立及职责】
第十七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家有关机关的信息交流】
第十八条【出入境现金、无记名支付凭证申报】
第十九条【受益所有人制度】
第二十条【案件移送和反馈】
第二十一条【反洗钱监管履职】
第二十二条【反洗钱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洗钱风险评估与指引】
第二十四条【洗钱高风险国家或地区】
第二十五条【反洗钱自律组织】
第二十六条【反洗钱专业服务机构】
第三章反洗钱义务
第二十七条【反洗钱内控制度】
第二十八条【客户尽职调查制度】
第二十九条【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第三十条【持续尽职调查与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代理人及受益人身份识别】
第三十二条【依托第三方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第三十三条【客户身份信息核实】
第三十四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三十五条【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十六条【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洗钱风险评估及控制】
第三十七条【反洗钱管理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八条【配合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风险管理措施的救济程序】
第四十条【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第四十一条【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第四十二条【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第四章反洗钱调查
第四十三条【反洗钱调查的总体规定】
第四十四条【反洗钱调查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五条【反洗钱调查结果的移送和临时冻结措施】
第五章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四十六条【反洗钱国际合作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反洗钱国际合作的职权部门】
第四十八条【洗钱犯罪的司法协助】
第四十九条【境外金融机构的配合义务】
第五十条【境内金融机构的报告义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未依法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未依法建立、施行反洗钱内控机制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未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一般情形及其责任】
第五十四条【未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加重情形及其责任】
第五十五条【未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造成实际后果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金融机构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境内金融机构擅自采取行动和境外金融机构拒不配合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特定非金融机构及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的处罚】
第六十条【备案主体违反受益所有人制度的行政处罚】
第六十一条【制定反洗钱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六十二条【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主体】
第六十四条【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主体】
第六十五条【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24年11月8日)
试读
第四条【反洗钱工作的规范要求】反洗钱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反洗钱措施与洗钱风险相适应,保障正常金融服务和资金流转顺利进行,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条文主旨】
本条明确了反洗钱工作的规范要求。
【条文解读】
相较于原反洗钱法,本条属于新增的内容。负有反洗钱义务的主体应依法开展反洗钱工作,在此过程中,不应影响正常金融服务和资金流转顺利进行,重视维护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原反洗钱法规定了一些对依法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具体要求,例如,其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其中,“依法”是境内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相关预防、监控措施的前提。但是,原反洗钱法关于依法开展反洗钱工作的要求相对零散,且侧重于强调反洗钱义务主体对洗钱风险的防控,对反洗钱工作可能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有待进一步完善。
洗钱风险管理固然重要,但客户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得到保护。随着国家对洗钱风险的防控日益重视,一些反洗钱义务主体为避免疏于义务履行,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采取明显超越防控洗钱风险所需的反洗钱措施。实践中,部分金融机构以“洗钱风险管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为由,简单、机械地理解和执行内部规章制度,普遍性地限制客户账户使用、降低单笔网银转账限额、拒绝客户提取现金,严重损害了金融消费者权益。对此,本次修订增设了本条。
本条强调“反洗钱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同时从三个方面规定了依法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基本内涵:
(1)反洗钱工作应当确保反洗钱措施与洗钱风险相适应。这是反洗钱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意味着反洗钱的措施和策略应当根据洗钱风险的评估来进行调整和实施。该原则是比例原则在反洗钱领域的体现,反映了反洗钱工作由“规则为本”向“风险为本”的思路转变。一方面,比例原则作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在采取限制公民权利的相应措施时必须出于正当目的,采用能够实现该目的对公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手段。反洗钱措施往往会对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权益予以一定限制,这一限制的正当性基础只能是客观存在的洗钱风险。如果反洗钱义务主体采取的反洗钱措施强度超出了应对洗钱风险所必要的程度,就缺乏实质性合理依据,属于对公民权益的不当侵害。因此,“确保反洗钱措施与洗钱风险相适应”是在反洗钱领域贯彻比例原则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洗钱风险是动态变化的,唯有以“风险为本”为基本思路,持续监控并定期更新风险评估和相应的控制措施,才能在实践中有效实现反洗钱目的。因此,为了推进反洗钱工作有序展开,反洗钱法有必要将“确保反洗钱措施与洗钱风险相适应”规定为依法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基本内涵。
(2)开展反洗钱工作应当保障正常金融服务和资金流转顺利进行。正常金融服务和资金流转能否顺利进行,是检验反洗钱工作中“反洗钱措施与洗钱风险相适应”是否切实贯彻的直观标准。如果正常金融服务和资金流转因反洗钱工作的开展而遭受负面影响,就说明反洗钱义务主体采用的反洗钱措施逾越了应对洗钱风险所必要的强度要求,不具有正当性。反洗钱工作的重要目标是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活动的有序开展,既可能因为洗钱风险未得到控制而受到不利影响,也可能因为反洗钱措施的不当适用而遭到阻碍。因此,反洗钱义务主体在开展反洗钱工作时,必须兼顾客户洗钱风险管理与保障正常金融服务和资金流转顺利进行的需要,二者不可偏废。
(3)开展反洗钱工作应当切实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反洗钱旨在“遏制洗钱以及相关犯罪”,而打击洗钱以及相关犯罪的最终目标则是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如果反洗钱工作的开展不规范,不当侵害了所涉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其正当性难免面临质疑。因此,反洗钱义务主体开展反洗钱工作时,除了遵循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要求外,还必须关注是否切实维护了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除非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或者违法犯罪,金融机构一般不应对没有洗钱风险的客户采取风险管理措施。所采取的措施也不同于简单冻结账户,主要为限制性措施,不影响为客户提供合法的资金交易和金融服务。为了平衡打击犯罪与保护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修订的反洗钱法完善了多项规定以保护数据安全和公民隐私权利,规定了相关义务主体泄露反洗钱信息的法律责任,以确保信息、数据被妥善处理。另外,修订的反洗钱法专门设置了“异议处理机制”,客户对金融机构采取的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金融机构提出。
【关联规范】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