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破产法包含众多法律议题,并与债法、物权法、公司法、劳动法或著作权法相互关联,带来了大量的经济法律问题。在讲解经典破产法问题的同时,本书还系统讲述了破产计划程序、自主管理程序、破产撤销,以及集团公司和消费者破产程序。同时也对2021年1月1日生效的《破产条例》进行了大量修订,以及介绍最新的立法如《企业稳定与重组法》(StaRUG)——这部法律对于金融债务的重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次经过全面修订的《德国破产法案例研习(第2版)》,使读者可以迅速、深入地了解德国破产法,并用于准备考试。本书设置《破产法》导论、入门案例以及总结案例,12个详尽的练习案例及大量按语则用于深化对题目的讲解,并提供大量的背景知识,可以使读者从法律的视角了解破产法现状,并从问题和案例入手,自学和掌握破产法。
目录
内容概览 / 001
引用建议 / 005
从危机到破产 / 015
有关《破产法》导论的几个问题
——第1部分 / 001
有关《破产法》导论的几个问题
——第2部分 / 018
基础案件事实 / 034
11个简短导论案例 / 035
练 习 案 例
练习案例1 处分权的转移 / 059
练习案例2 别除权与取回权 / 076
练习案例3 履行选择权、抵销 / 102
练习案例4 破产撤销的细节问题 / 111
练习案例5 破产中的企业买卖(不良资产并购) / 137
练习案例6 拖延申请破产的法律责任 / 159
练习案例7 破产计划程序 / 179
练习案例8 自主管理程序 / 187
练习案例9 集团破产 / 194
练习案例10 《欧盟破产条例》与国际破产法 / 203
练习案例11 个人破产 / 217
练习案例12 《企业稳定与重组法》下的重组计划 / 226
最后的训练——24个最终案例 / 240
试读
有关《破产法》导论的几个问题
——第1部分
律师Stephanie Simon女士受中产联合会(Verband des Mittelstands,VdM)的委托,作一场题为“破产法导论”的报告。出于招揽客户的需要,Simon律师立即同意了该委托。她请一位实习生以要点的方式回答下述问题。
1.依据《破产法》,破产程序的目的是什么?
2.在企业破产时,《破产法》规定了哪三种共同清偿债权人的方式?
3.共同清偿债权人的意义是什么?
4.假设没有《破产法》,债权人之间会通过合同对类似《破产法》的规定作出约定吗?
5.哪些论据可以在个案中支持重组?
6.《破产法》所规定的执行是如何区别于《民事诉讼法》第704条以下规定的执行的?
7.破产程序是如何运作的?请将下面的概念按时间顺序排列:“报告期日、(破产)撤销、破产财产变现、破产申请程序、破产程序开启裁定、程序的终止、审核期日、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申请”。
8.商业代理人是否可以提起破产申请?如何对待股东?
9.如何对债务人的债权人进行分组(《破产法》第38条以下)?每个组都有什么特征?
10.如何区分取回权人和别除权人?
问题1—10答案
1.依据《破产法》,破产程序的目的是什么?
依据《破产法》第1条的规定,破产程序(Insolvenzverfahren)的目的是“对(破产)债务人的债权人进行共同清偿”。所以,破产程序是将全体债权人视为一个集体进行清偿。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破产程序区别于《民事诉讼法》第704条以下所规定的所谓“个别强制执行”(Einzelzwangsvollstreckung)。
对个别企业的保存(或者说保存工作岗位),并不是《破产法》的首要目的。只有相对于清算来说,保存一家企业能够更好地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时,才能出于满足债权人的目的保存一家企业。
为了保证对所有债权人进行平等清偿,需要委任一位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的费用实际上减少了可供分配给债权人的财产。但即便如此,相较于完全放任债务人自己自生自灭,债权人仍然在很多情况下都会获得更好的待遇。
对于自然人来说,有机会实现剩余债务的免除,即便这部分债务并没有在破产程序中被清偿,并且仍然存在(参见剩余债务免除部分,《破产法》第286条以下)。
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是对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变现(《破产法》第159条)。在破产程序结束时,债务人全部可变现的财产标的都必须变现为金钱,因为只有金钱可以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尤其是按比例进行清偿。相对应地,债权人实际上也只能将指向金钱的债权在破产登记表(Insolvenztabelle)中进行申报(《破产法》第174条第2款,对于债权向金钱债权的折算参见《破产法》第45条)。
2.在企业破产时,《破产法》规定了哪三种共同清偿债权人的方式?
《破产法》第1条首先规定了债务人财产的清算(将债务人的财产变现并将款项进行分配)。而清算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完成。
清算的第一种方式是将债务人的个别财产进行变现。对于一家企业来说,这通常意味着以低于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进行变现。
对一家企业来说,第二种清算的可能性是以持续经营价值(Fortführungswert)来处置整个企业。对此,第一种实现方式就是所谓“转让重组”(übertragende Sanierung,其最主要的形式就是“资产交易Asset Deal”)。企业的资产标的(Aktiva)将被转让给新的业主继续经营。比如,甲公司的资产被转让给乙公司继续经营。原甲公司的债务则继续留在甲公司,甲公司清算解散。
另外,《破产法》第1条还提道:“特别是为了企业的存续,可以在破产计划中做出不同的安排。”在这种重组方式中,可以通过将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债权人或破产计划资助人的方式,使得原企业得以保存。
因此,共同清偿债权人的三种方式就是:分割变现、转让重组(转让型重整),以及对法律实体(Rechtsträger)进行重组(Reorgani-sation)。
(参见练习案例5。)
3.共同清偿债权人的意义是什么?
如果债权人不采取共同的行动,他们相互之间就必然面临着“竞争”,尤其是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体债权人时,个别债权人必须及时采取行动。债权人之间的竞争会造成下述消极效果:
——动作最快的债权人将获得足额的清偿,动作慢的债权人将一无所获。
——多个程序的竞合会造成时间和费用上的浪费。
——为了能够及时采取行动,每个债权人(理论上)都必须支付更高的风险监控成本,以便能够迅速做出反应。这些成本有可能提高贷款成本。
——经过个别强制执行,债务人经常会被剥夺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