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法治理》聚焦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结合近年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践成果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系统探讨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标准及其刑事责任问题。
首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法治理》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入手,分析了四项特征的认定标准及其变迁历程。通过对组织特征的“犯罪组织”“成员人数较多”“稳定性”“紧密性”等要素的深入探讨,揭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合法组织的本质区别。在经济特征方面,强调了“攫取利益手段的多样性”“经济实力”“用于支持组织活动”等核心要素,并对“以黑养商”的实质关联进行了辨析。行为特征部分则关注“手段的认定”“违法犯罪活动的有组织性”“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与危害”等问题,探讨了软暴力手段的适用条件及其与犯罪行为的关联性。危害性特征方面,重点分析了“非法控制”与“重大影响”的认定标准,并对非法控制与业务竞争的界限进行了区分。
其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法治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认定及其刑事责任问题展开了系统研究。在成员认定方面,区分了组织者、领导者与其他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强调了组织者、领导者在组织形成与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灵活性。在刑事责任部分,根据司法解释对组织者、领导者的刑事责任范围进行了分类研究,提出了以概括性故意限定担责范围的思路,并对其他组织成员的刑事责任进行了区分,探讨了其基于组织意志与个人意志实施犯罪的刑事责任归属问题。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法治理》采用文献分析、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典型案例,总结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司法经验,以期为司法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与惩治提供理论支持与实践指导。通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法治理问题的系统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法治理》旨在进一步明确司法适用边界,实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严从实惩治,为扫黑除恶常态化斗争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参考。
精彩书摘
绪论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一)研究背景
2021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提出要继续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从严惩治的状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自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8年1月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来,我国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惩治力度不断加大,乡村治理、金融放贷、工程建设等领域的涉黑问题是整治的重点,积累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扫黑除恶过程中“惩腐打伞”的成果得到了巩固。
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来看,随着其逐渐发展成熟,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将日益凸显。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关的犯罪由于形成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力、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从严惩治。随着一系列法律法规与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不断出台,以及2022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正式施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适用日益频繁。
2024年5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提出“人民法院案例库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设的案例资源库”“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参考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并且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在此背景下,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有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经验需要深入总结。
虽然我国有关本罪的立法及司法解释颇多,司法经验较为丰富,但对于该罪罪状仍有进一步解释的空间,司法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亟待探讨的问题,因此,加深对本罪的研究并将理论成果用于指导司法实践,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持从严从实惩治态势的必然要求。
(二)研究意义
无论是从进一步明确扫黑除恶过程中的刑事司法适用边界,实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严从实惩治,还是从切实解决司法实践当中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出发,研究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相关的问题都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
第一,该研究主题的学术意义在于实现了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构成要件的进一步解释,以及作为刑法基本问题之一的“责任主义”相关研究的深化。一方面,该罪罪状中规定的四个法定特征,均可以进一步拆分为多个要素,各个要素的内涵与外延具有进一步解释的空间;另一方面,刑法中的责任主义源远流长,也是刑法理论的根基之一,学界一方面提倡个人责任,反对集体责任,即行为人应当根据自身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提倡主观责任,反对客观归罪,这是刑法理性的基本底线。有组织犯罪是特殊的共同犯罪,犯罪组织的认定和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都具有特殊性。而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犯罪集团的高级表现形式,组织者、领导者也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集团首要分子对集团所犯全部罪行负责,扫黑除恶斗争中对此应当如何具体运用,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
第二,该研究主题的实践意义在于,既重视法的历史性,对涉及该罪的立法及司法解释进行全面的回顾与梳理,注重从延续性的角度理解四项特征所包含的要素,又结合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的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在这一专项斗争已经收官,扫黑除恶斗争需要常态化开展的背景下,着重考察这一阶段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样态、解释方式的变化,根据当前司法实践中的总体尺度,对有关该罪的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过程中,司法机关审理的相关案件数量大幅提升,新的问题不断涌现,在收官之后,相关的司法经验需要深入总结。本书总结归纳了本罪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争议、值得探讨的一系列重要问题,并逐一作出了解答,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作用。
……
目录
绪论 (1)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1)
二、研究现状 (3)
三、研究的创新点 (30)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31)
第一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及其认定 (33)
一、组织特征认定标准的变迁历程 (33)
二、组织特征所包含的要素 (36)
三、组织特征认定中的关键性问题 (45)
四、组织特征所发挥的区分功能 (64)
第二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及其认定 (70)
一、经济特征认定标准的变迁历程 (70)
二、经济特征所包含的要素 (72)
三、经济特征认定中的关键性问题 (78)
第三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及其认定 (89)
一、行为特征认定标准的变迁历程 (89)
二、行为特征所包含的要素 (92)
三、行为特征认定中的关键性问题 (100)
第四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及其认定 (118)
一、危害性特征认定标准的变迁历程 (118)
二、危害性特征所包含的要素 (120)
三、危害性特征认定中的关键性问题 (134)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四项特征之间的关系 (146)
第五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认定 (155)
一、组织成员认定标准的变迁历程 (155)
二、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 (159)
三、其他组织成员的认定 (165)
第六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刑事责任 (178)
一、成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与依据 (178)
二、组织者、领导者的刑事责任 (185)
三、其他组织成员的刑事责任 (215)
结语 (230)
参考文献 (236)
后记 (245)
试读
绪论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一)研究背景
2021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提出要继续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从严惩治的状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自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8年1月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来,我国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惩治力度不断加大,乡村治理、金融放贷、工程建设等领域的涉黑问题是整治的重点,积累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扫黑除恶过程中“惩腐打伞”的成果得到了巩固。
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来看,随着其逐渐发展成熟,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将日益凸显。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关的犯罪由于形成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力、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从严惩治。随着一系列法律法规与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不断出台,以及2022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正式施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适用日益频繁。
2024年5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提出“人民法院案例库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设的案例资源库”“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参考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并且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在此背景下,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有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经验需要深入总结。
虽然我国有关本罪的立法及司法解释颇多,司法经验较为丰富,但对于该罪罪状仍有进一步解释的空间,司法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亟待探讨的问题,因此,加深对本罪的研究并将理论成果用于指导司法实践,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持从严从实惩治态势的必然要求。
(二)研究意义
无论是从进一步明确扫黑除恶过程中的刑事司法适用边界,实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严从实惩治,还是从切实解决司法实践当中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出发,研究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相关的问题都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
第一,该研究主题的学术意义在于实现了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构成要件的进一步解释,以及作为刑法基本问题之一的“责任主义”相关研究的深化。一方面,该罪罪状中规定的四个法定特征,均可以进一步拆分为多个要素,各个要素的内涵与外延具有进一步解释的空间;另一方面,刑法中的责任主义源远流长,也是刑法理论的根基之一,学界一方面提倡个人责任,反对集体责任,即行为人应当根据自身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提倡主观责任,反对客观归罪,这是刑法理性的基本底线。有组织犯罪是特殊的共同犯罪,犯罪组织的认定和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都具有特殊性。而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犯罪集团的高级表现形式,组织者、领导者也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集团首要分子对集团所犯全部罪行负责,扫黑除恶斗争中对此应当如何具体运用,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
第二,该研究主题的实践意义在于,既重视法的历史性,对涉及该罪的立法及司法解释进行全面的回顾与梳理,注重从延续性的角度理解四项特征所包含的要素,又结合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的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在这一专项斗争已经收官,扫黑除恶斗争需要常态化开展的背景下,着重考察这一阶段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样态、解释方式的变化,根据当前司法实践中的总体尺度,对有关该罪的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过程中,司法机关审理的相关案件数量大幅提升,新的问题不断涌现,在收官之后,相关的司法经验需要深入总结。本书总结归纳了本罪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争议、值得探讨的一系列重要问题,并逐一作出了解答,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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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序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坚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审结涉黑恶犯罪案件1855件11191人,同比增长5.1%”。2024年9月,根据党中央的统一部署,中央政法委牵头对各省区市开展扫黑除恶常态化中央督导,这充分展示了党中央有黑必扫、除恶务尽的决心。
随着2022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开始施行,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法治理也成为学界研讨的热点,主要争议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四项法定特征的认定。它们所包含的诸多要素,需要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进一步明确含义,解决与之相关的疑难问题,并通过对变迁历程的回顾,从时代延续性的角度理解这些要素;其二,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认定,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各类成员的刑事责任。对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的划分,是分类探讨他们承担刑事责任相关问题的前提条件,而组织者、领导者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与程度,又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罪行、其他组织成员的刑事责任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
本书采用文献分析、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适用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论述。研究这些热点问题,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争议,进一步明确扫黑除恶过程中的刑事司法适用边界,实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严从实惩治。本书分为六章,第一章研究组织特征,应从“犯罪组织”“成员人数较多”“稳定性”“紧密性”来把握组织特征。如果利用合法设立的经济实体掩饰组织结构,则需要考察规章制度与业务流程、用于维系组织结构的激励手段、员工“入职”之后的表现、该组织所控制多个公司之间的关联。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封建宗族势力的区别,主要体现为成员构成、宗族成员之间是否形成了紧密联系的纽带、宗族势力对成员的管理方式。第二章研究经济特征,应从“攫取利益手段的多样性”“经济实力”“用于支持组织活动”来把握经济特征。应严格区分组织财产、成员个人财产,以组织成员的经济来源作为切入点,重点考察其是否以违法犯罪作为谋生手段,是否未通过正当的职业获得合法收入。在认定“以黑养商”的过程中,“黑”与“商”之间应具备实质的相互支持性。第三章研究行为特征,应从“手段的认定”“违法犯罪活动的有组织性”“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与危害”来把握。软暴力手段受到发挥影响的方式、造成的实际结果这两方面的限制,应考察是否有组织地实施,体现长期性、多样性的特征,与犯罪行为相关联,并产生了明显的实害后果。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了多次、多种犯罪活动,应避免将同一性质的行为评价为不同的罪名。第四章研究危害性特征,应从“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利用包庇、纵容”“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来把握。在区分谋求非法控制与业务竞争时,应考察违法犯罪行为是否仅涉及较为特定、单一的被害人,涉案公司存续时间、整体实力、实施犯罪的次数,以及对方所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五章研究组织成员的认定问题。对于组织者、领导者,应根据他们在具体犯罪中、在该组织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考察。对于组织成员,不以参加入会仪式、具备正式的称谓为必要。第六章研究组织成员的刑事责任问题。组织者、领导者的刑事责任范围按照司法解释可分为四类,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与程度是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应以概括性的故意限定担责范围。对于其他组织成员的刑事责任,除了由组织成员具体实施,而且反映了组织意志,能够归属于组织所犯罪行的犯罪,成员还可能基于自身意志擅自实施犯罪,其中的一些犯罪不能归于组织所犯罪行,司法实践中需要对这两种犯罪作出区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