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出台后对自甘风险规则全面研究的成果。 全书共六章, 依次梳理自甘风险规则演进过程, 论述自甘风险规则中风险的内涵与界定方法、当事人知道及自愿接受风险的判断方法, 在此基础上展开对民法典自甘风险的规范分析, 并探讨我国自甘风险规则的司法适用。
目录
绪论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本书的基本框架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社会变迁一 追溯和重新解读自甘风险规则的必要性
一、自甘风险规则的历史演进
(一)自甘风险规则的产生及发展
(二)自甘风险规则的衰落-- 比较过失之后
二、风险社会及其对自甘风险规则的挑战
(一)风险社会的形成/
(二)风险社会对自甘风险规则发展的影响
三、民法典前我国司法实践对自甘风险规则的模糊处理
(一)基于我国现有相关立法文件对自甘风险规则的分析
(二)基于我国学术研究成果对自甘风险规则的分析
(三)以裁判文书为基础对自甘风险规则的分析
四、重新解读自甘风险规则的必要性
第二章自甘风险规则之风险的诠释
一、法律意义上的风险
(一)风险的含义
(二)法律意义上风险的界定
二、内在风险是自甘风险规则的核心要素
(一)内在风险的判断标准
(二)内在风险的判断方法
第三章自甘风险规则中当事人知道的判断及限制
一、民法上知道的含义
(一)刑法中知道的含义及其对民法中知道的影响
(二)自甘风险规则中知道的界定
二、自甘风险规则中知道的限制:应当知道的排除
(一)明示自甘风险规则中的知道的限制解读
(二)默示自甘风险规则中知道的解释及其限制:排除应当知道,
三、事实上知道在自甘风险规则中的合理性证成
(一)事实上知道的合理性
(二)事实上知道之判断标准及方法
(三)事实上知道的程度
第四章自甘风险规则中自愿接受风险的判断
一、自甘风险与比较过失的根本区别:自愿接受风险
(一)自甘风险规则与比较过失的主要区别
(二)明示自甘风险规则中自愿接受风险的效力规则
二、默示自甘风险规则中自愿接受之主观判断的合理性及局限性
(一)积极行为的法律效果
(二)可替代选择是认定当事人自愿接受风险的检验
三、自愿接受风险的范围决定自甘风险规则适用
第五章民法典自甘风险 规则的解读
一、民法典中自甘风险规则的立法梳理
(一)我国民法典立法进程梳理
(二)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的形成
二、民法典中自甘风险规则的规范分析
(一)自甘风险规则中的文体活动的界定
(二)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之“风险”
(三)自愿参加的解释
(四)活动参加者的解释
(五)活动组织者的责任
(六)与民法典中其他相关条款的适用关系
三、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的完善建议
(一)自甘风险规则制度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二)民法典自甘风险制度设计的完善建议
四、本章小结
第六章我国侵权法中自甘风险规则的具体适用
一、高度危险责任中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
(一)高度危险区城致害责任相关案例的案情
(二)自甘风险规则与高度危险区域致害责任条款
二、自甘风险规则是否为严格产品责任中的免责事由
(一)严格责任归责原则
(二)自甘风险规则为严格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
三、体育运动伤害责任中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
(一)体育运动伤害的特殊性与自甘风险规则
(二)以未成年人体育运动伤害为例对自甘风险规则的解读
(三)民法典出台后体育运动侵权典型案例分析
四、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一、著作
二、期刊
三、学位论文
前言/序言
在美国法上,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 过失责任归责原则逐渐占据了主导性地位,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被侵权人转移至侵权人一方。 人们对于个人主义的狂热使得过失侵权责任的范围极度扩张,冗繁且数额巨大的损害赔偿责任绑架了人们的生活, 甚至威胁到某些行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这种极端化的归责原则的转换并不是侵权法发
展的根本目的, 自甘风险规则被法院采纳而限制被告所承担的过失侵权责任, 即在原告自愿接受风险的情形下, 让被告免予承担过失侵权责任。
起初, 自甘风险规则是被美国学者及法院接受的一种完全免责事由,使原告回归到对遭受损害自我负责的状态。 基于当初美国经济发展的政策考量, 政策倾向于为处在发展初期的企业提供保护机制, 当时美国的责任保险机制并不健全, 社会保障制度也并不发达, 企业的责任承担能力迫于自身发展的压力而显得捉襟见肘。 但是, 法院一度将自甘风险规则发挥到
极致, 以致适用该规则时显然变得过于简单粗暴, 使得原告的损害赔偿权利被过分剥夺。 这种不公平的法律适用问题出现后, 比较过失规则被认为是扭转该不公平责任状态的更合理的责任分担范式, 逐渐获得了越来越多的法官和学者的支持, 也满足了当事人对公平的道德直觉。
随后, 自甘风险规则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受到了人们广泛的怀疑, 美国法官和学者逐渐淡化以致摒弃其在美国侵权法中的地位。 自甘风险规则在
美国侵权法中出现了较多的质疑和废除的理由, 《美国侵权法第三次重述》关于责任分担的部分甚至不再提及自甘风险规则。 但是, 仍有一些学者积极证明自甘风险规则在侵权法上的合理性和独立性, 并对否定自甘风险规则的一些理论和判例进行抨击。 因此, 部分法官和学者谨慎地支持自甘风险规则在美国侵权法中继续生效, 并限制性地将该规则适用于诸如滑雪等特定类型的侵权案件中。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 自甘风险规则的形成和发展也经历了较长较曲折的历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 《民法典》)生效以前, 虽然我国民法典草案、 侵权责任法立法、 修法活动中对自甘风险规则曾经进行了多次提及讨论, 但是立法专家对该规则的态度存在较多不同声音, 因而迟迟未能以规则的方式呈现。 因此, 自甘风险规则以成文法形式出现在
我国法律中的时间较晚。 但是, 自甘风险规则早已经出现在我国法院的裁判文书中。 通过对既有案例的梳理可以看出, 我国人民法院在一些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已经采纳自甘风险规则, 但是法院对自甘风险规则的理解和适用存在较多问题。 首先, 法官对于自甘风险含义的理解与适用在个案中存在很大差异; 其次, 法官对于应当适用自甘风险规则裁判的案件, 由于没有相关的规范而不得不采纳其他规则作为裁判依据, 如公平责任、 公平原则、 比较过失、 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等; 最后, 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案件范围没有统一的、 明确的界定, 不仅在侵权案件中适用, 甚至在合同案件中也有出现。
2020 年, 自甘风险规则被我国 《民法典》 采纳, 其已经成为侵权责任编中独立的免责事由条款。 这不仅是我国 《民法典》 的一大创新, 也回应了我国司法实践和社会发展对规则的需求。 基于 《民法典》 立法专家坚持谨慎的立法态度, 该条款的规范表述中采用了较多的限制性规定, 如 “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规则仅适用于 “活动的参加者”。 当前, 这些限制性的规定也很难基于法律解释的方法做出较为统一的解释并加以适用,因而又会出现适用不统一甚至错误的情形。 《民法典》 出台后, 我国民法学者倡导民法学的研究应该从立法论视角转向解释论的研究, 对自甘风险规则的研究应该着重对规范中模糊的用语进行进一步明确。 比如, 对于文体活动的解释、 对于风险的认定、 对于当事人对风险认知能力和自决的判断等。 结合具体类型侵权案件, 自甘风险规则仅适用于文体活动的参加者,排除了活动中其他主体的适用。 自甘风险规则仅适用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大大限缩了适用的行为的范围。 这就需要结合 《民法典》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以下简称 《体育法》 ) 的相关内容, 以回答规则设计中出于适用准确性的考量而采纳的该限制是否合理, 是否能够实现规则的立法目的。 因此, 基于对 《民法典》 中新加入的自甘风险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立场和学者对该条款的解释又存在不同的态度。
有的观点支持应当扩张解释, 适度扩大规则的适用范围, 从而实现立法目的并回应社会对规则的需求; 有的观点认为应该采取限缩解释的方法, 避免规则的肆意适用造成不公平的司法效果。
由此可见, 自甘风险规则在我国侵权法中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 对该规则的研究也经历了从立法论到解释论的过程。 《民法典》 出台后, 自甘风险规则的研究还有很多的解释工作需要完成, 研究中既需要兼顾比较法上的研究成果, 也需要注重在我国立法、 学理、 司法中积累的文献资料,更加全面地加深对规则的解释, 为准确法律适用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