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以问题为导向,依据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重点内容及近年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设置了由“条文学习问答”和“实务学习问答”两个部分组成的103个问题,并收录《反不正当竞争法》全文及其他重要相关规范,可以帮助广大读者学习掌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知识。
精彩书摘
11.经营者擅自将他人有关名称设置为搜索关键词,该行为如何定性?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经营者擅自将他人有关名称等设置为其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主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对应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目录
第一部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学习问答
第一章 总则
1.2025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2.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3.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4.为什么说《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为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兜底?
5.如何定义“经营者”?
6.什么是商业道德?
7.《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哪些基本遵循?
8.如何理解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
9.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由哪个部门查处?
10.如何发挥反不正当竞争的社会监督作用?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11.经营者擅自将他人有关名称设置为搜索关键词,该行为如何定性?
12.境外企业名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吗?
13.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名称或简称、字号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吗?
14.登记名称违法,该如何处理?
15.实施混淆行为,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6.故意为他人实施混淆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17.销售混淆行为的商品,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8.销售时不知道商品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仍要承担责任吗?
19.让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商业冠名、广告代言联系,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特定联系”?
20.怎样的标识才是“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
38.网络生产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有哪些?
39.目标跳转是由用户触发的,还属于“强制进行目标跳转”吗?
40.如何保护经营者持有的合法数据?
41.经营者滥用平台规则实施恶意交易的具体行为有哪些?
42.网络生产经营者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43.如何约束平台经营者的定价权限,规制“内卷式”竞争?
44.大型企业等滥用自身优势地位扰乱公平竞争秩序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45.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46.监督检查部门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措施有哪些?
47.监督检查部门开展调查须遵守哪些程序?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57.经营者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如何寻求民事救济?
58.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59.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
……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部分 反不正当竞争实务学习问答
1.互联网搜索引擎商的“竞价排名”服务属于不正当竞争吗?
2.关键词隐性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3.主播陪伴式“直播”(实为转播)其他直播平台的内容,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吗?
4.截取电竞游戏客户端的旁观者观战画面进行直播,是否侵犯电竞赛事独家视频转播权?
5.绕开公平对战手游的防沉迷系统组织商业代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6.为什么说游戏代练机构违反商业道德?
7.AR探索类网游“外挂”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8.合法取得的游戏币,在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是否对游戏运营商构成不正当竞争?
9.行业组织(协会)在反不正当竞争工作中如何发挥作用?
10.主持微博话题讨论、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商业诋毁,应如何规制?
11.认定电影作品名称的知名度属于“有一定影响”,应从哪些方面考虑?
12.利用“App唤醒策略”进行强制跳转,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13.网络抢购服务行为应如何认定?
……
第三部分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年6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5年3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9月10日)
试读
11.经营者擅自将他人有关名称设置为搜索关键词,该行为如何定性?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经营者擅自将他人有关名称等设置为其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主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对应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言/序言
出版说明
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共5章41条,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首部促进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基础性法律制度。此次修订顺应互联网行业的新发展,直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领域公平竞争规则。为了普及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知识,帮助广大群众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我们编写了本书。本书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学习问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内容精选重点,以问答形式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
2.反不正当竞争实务学习问答。精选近年来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以简明通俗的形式帮助读者将条文学习延伸至实务的理解与应用。每个实务问答下方标注相关规范,方便读者学习关联规定。
3.附录。收录《反不正当竞争法》全文及重要相关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