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在讨说法、打官司、谈条件之前,首先要知道自己遇到的事属于哪一类、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为了帮助遇事犯难的人们解决难题,引导人民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我们以常见纠纷类型为依托,组织编写了本套遇事找法丛书。
本丛书以最贴近百姓生活的常见法律问题为目录,方便读者以最快捷的方式查找到自己最关心的问题。本丛书设置四大板块:遇事、说法、找法、举一反三。
【遇事】板块收录了各类纠纷的生活化小案例,方便读者对号入座,从案例中找到共鸣。
【说法】板块旨在用最简洁的话语告诉读者最可行的纠纷解决办法和最可能的纠纷处理结果。
【找法】板块附上了与“事”对应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方便读者及时查阅。
【举一反三】板块旨在帮助读者通过一个问题类推出同类型纠纷的解决方法。
同时,为了增强阅读的趣味性,提升阅读效果,本丛书采用四宫格双色漫画和人物关系图两种方式辅助介绍案情,并提供二维码扫码语音阅读服务。
本书为《婚姻家庭纠纷一站式法律指引》分册,以最贴近百姓生活的常见婚姻、家庭问题为目录,为面临或可能面临婚姻家庭问题的普通公民应对婚姻家庭纠纷提供一站式法律指引。
精彩书摘
1.彩礼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
遇事
张亮(本书当事人均使用化名,下同。)和李倩于2020年1月经媒人介绍认识,2020年12月1日登记结婚,并于一个月后举行了结婚仪式。从双方相识到结婚这段时间内,李倩及其家庭接受张亮及其家庭的彩礼礼金共计20万元整。两人虽登记结婚并且举行了婚礼,但相识后始终没有共同生活过。2022年5月,张亮向法院起诉请求与李倩离婚,并诉请李倩返还其以前支付的彩礼礼金20万元整。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第一章中就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在我国某些地区,有些家庭为了娶媳妇会给付女方或女方家庭彩礼,彩礼金额价值不等,但有的价值很高,可能会使男方家庭财产大幅减少甚至陷入生活困难。彩礼的给付很多时候是迫于地方习惯或者风俗的做法,其目的性、现实性、无奈性,不容否认和忽视。如果没有结成婚,彩礼目的落空,若此时彩礼仍归女方所有,就与男方当初给付彩礼的本意相背离。因此,对于彩礼问题的处理,一定要从双方最终的现实婚姻结果判断: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返还;形成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可以不返还。在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即使已经缔结婚姻关系,彩礼也是要还给对方的,有两种特殊情况:一是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实一直并未共同生活的;二是当初因为给付彩礼而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一旦离婚,彩礼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本案中李倩应当返还张亮及其家庭所支付的彩礼。
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举一反三
对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彩礼是否返还,原则上要以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作为判断标准。没有特殊规定的话,已经结婚的,彩礼将不用返还。而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一家生活困难的,属于特殊情形,即使已经结婚,也应当返还。但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已经难以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困难,乃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但并没有达到绝对困难的标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判令“应酌情予以返还”的案例。
目录
一、结婚与离婚
1.彩礼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 002
2.“异父异母”的继兄妹是否可以结婚? 005
3.领了结婚证但未举行婚礼,也未一起生活,是否算正式结婚? 007
4.婚外生子是否构成重婚? 009
5.本人未亲自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是否有效? 012
6.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后又“归来”,已经与他人结婚的一方婚姻有效吗? 016
7.在父母强制“安排”下登记的婚姻是否有效? 018
8.夫妻一方在外有情人,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会被支持吗? 022
9.夫妻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会被支持吗? 025
10.夫妻一方遭受家庭暴力,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会被支持吗? 028
11.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可以要求离婚吗? 033
12.夫妻分居满2年,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该怎么办? 036
13.夫妻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后,一方反悔,能否向法院起诉不离婚? 040
14.夫妻假离婚后一方反悔的,可否向法院起诉? 043
15.夫妻一方为抚育子女、照顾老人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是否有权请求补偿? 046
16.夫妻一方离婚时生活困难,另一方是否有义务给予其适当帮助? 049
17.夫妻一方是军人的,另一方想离婚该怎么办? 052
18.夫妻一方是外国人的,另一方想离婚该怎么办? 056
19.夫妻一方户口不在本地的,另一方想离婚该怎么办? 061
20.夫妻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都需要经过“离婚冷静期”吗? 064
二、亲子与收养
21.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吗? 068
22.父母离婚时,不满2周岁的子女一般会判给谁? 071
23.人工授精出生的子女的亲子关系是如何认定的? 074
24.夫妻离婚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吗? 077
25.夫妻离婚时,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带大的孩子一般会判给谁? 079
26.夫妻离婚后,一方是否有权更改子女的姓氏? 083
27.夫妻一方提出亲子鉴定,另一方拒绝的,该怎么办? 086
28.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该怎么办? 089
29.子女被继父(母)虐待,亲生父(母)亲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关系会被支持吗? 092
30.外公、外婆在女儿、女婿离婚后是否有权探望外孙子女? 095
31.未经丈夫同意妻子中止妊娠,丈夫有权提出损害赔偿吗? 098
32.单身人士可以收养子女吗? 102
33.父母一方可以将亲生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吗? 106
34.儿子英年早逝,儿媳因无力抚养欲将孩子送养,爷爷奶奶可以获得抚养权吗? 108
35.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与生父母和生子女的关系有何区别? 110
36.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能够保留原姓氏吗? 112
37.被收养人成年之前,收养人或送养人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吗? 115
38.养父母被养子女虐待后,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吗? 118
39.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吗? 121
40.子女被收养后,与其亲生父母还有关系吗? 124
三、财产与债务
41.恋爱期间赠与对方的财产,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 128
42.夫妻一方单方接受赠与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31
4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投资获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34
44.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会因为婚姻关系而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137
45.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子女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试读
1.彩礼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
遇事
张亮(本书当事人均使用化名,下同。)和李倩于2020年1月经媒人介绍认识,2020年12月1日登记结婚,并于一个月后举行了结婚仪式。从双方相识到结婚这段时间内,李倩及其家庭接受张亮及其家庭的彩礼礼金共计20万元整。两人虽登记结婚并且举行了婚礼,但相识后始终没有共同生活过。2022年5月,张亮向法院起诉请求与李倩离婚,并诉请李倩返还其以前支付的彩礼礼金20万元整。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第一章中就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在我国某些地区,有些家庭为了娶媳妇会给付女方或女方家庭彩礼,彩礼金额价值不等,但有的价值很高,可能会使男方家庭财产大幅减少甚至陷入生活困难。彩礼的给付很多时候是迫于地方习惯或者风俗的做法,其目的性、现实性、无奈性,不容否认和忽视。如果没有结成婚,彩礼目的落空,若此时彩礼仍归女方所有,就与男方当初给付彩礼的本意相背离。因此,对于彩礼问题的处理,一定要从双方最终的现实婚姻结果判断: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返还;形成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可以不返还。在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即使已经缔结婚姻关系,彩礼也是要还给对方的,有两种特殊情况:一是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实一直并未共同生活的;二是当初因为给付彩礼而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一旦离婚,彩礼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本案中李倩应当返还张亮及其家庭所支付的彩礼。
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举一反三
对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彩礼是否返还,原则上要以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作为判断标准。没有特殊规定的话,已经结婚的,彩礼将不用返还。而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一家生活困难的,属于特殊情形,即使已经结婚,也应当返还。但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已经难以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困难,乃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但并没有达到绝对困难的标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判令“应酌情予以返还”的案例。
前言/序言
出版说明
遇到法律纠纷怎么办?这是每个人在生活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在我国,人们的社会联系广泛,上下级、亲戚朋友、老战友、老同事、老同学关系比较融洽,逢事喜欢讲个熟门熟道,但如果人情介入了法律和权力领域,就会带来问题,甚至带来严重问题。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要求“加大普法力度,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目标在于引导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改变社会上那种“遇事找人不找法”的现象。
公正善良之法、有法可依是“遇事找法”的前提和保证。“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律应当成为人们的信仰,让人们相信法不阿贵,绳不挠曲,让人们相信合理合法的诉求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实现。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
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在讨说法、打官司、谈条件之前,首先要知道自己遇到的事属于哪一类、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为了帮助遇事犯难的人们解决难题,引导人民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我们以常见纠纷类型为依托,组织编写了本套遇事找法丛书。
本丛书以最贴近百姓生活的常见法律问题为目录,方便读者以最快捷的方式查找到自己最关心的问题。设置四大板块:遇事、说法、找法、举一反三。
【遇事】板块收录了各类纠纷的生活化小案例,方便读者对号入座,从案例中找到共鸣。
【说法】板块旨在用最简洁的话语告诉读者最可行的纠纷解决办法和最可能的纠纷处理结果。
【找法】板块附上了与“事”对应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方便读者及时查阅。
【举一反三】板块旨在帮助读者通过一个问题类推出同类型纠纷的解决方法。
本丛书的宗旨:让您读得懂、传得开、用得上,遇事不慌不犯难,助您最便捷地解决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