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第一篇 综合篇
1.哪些资源能源属于《国家安全法》重点保护范围?
2.我国在国家安全层面对利用和保护资源能源有哪些要求?
3.我国对各类资源能源的所有权是如何规定?
4.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哪些自然资源保护原则与程序?
5.对涉及资源能源安全等重要空间或用地开发利用我国城乡规划有何要求?
6.若出现能源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应急状态应当采取何种措施?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节录)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
第二篇 专项篇
一、土地与矿产资源
(一)土地资源
7.我国土地是否可以被使用权人任意变更用途?
8.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监督由哪些机构负责?与一般单位或个人有关吗?
9.土地资源士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什么原则编制?
10.为保护耕地、森林、草原等农用地资源,临时用地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11.为保护土壤资源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如何处理?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节录)
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二)矿产与煤炭
12.矿产资源是否因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同而改变?
13.涉及重要安全的区域可否申请开采矿产资源?
14.矿产资源开采范围进行变更可杏沿用原来的开采许可证?
15.我国对矿山建设有哪些安全保障要求?
16.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应当遵循哪些法律规定?
17.我国对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有何安全要求?
18.发现石油、天然气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如何处理?
19.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时,如何兼顾处理保障安全?
20.在我国开展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或海洋石油资源所取得各项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属于哪一方?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现已失效)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现已失效)
二、电力与新能源
(一)电力
21.发电工程项目可杏先于电网配套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等进行设计与建设?
22.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如何处理?
23.废品回收站可否直接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24.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是否能列人工程投标时的竞争性报价?我国对使用前述安全生产费用有何要求?
25.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采取何种管理和定检方式?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节录)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新能源
26.国家鼓励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利用系统对新建和已建成的建筑有何安全要求?
27.风电场工程项目是否应当全面传送和报告运行信息?
28.风电场工程项目发生哪些事故应当第一时间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
门及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报告?
29.哪些区域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30.光伏电站项目是否应当在并网前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31.新建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需要进行哪些安全要求?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节录)
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三、水资源与海洋
(一)水资源
32.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如何处理?
33.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有哪些要求?
34.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能否延迟使用?
35.我国规定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等如何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36.我国如何划分地下水资源的禁止开采与限制开采?在地下水禁止
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是否存在例外情形?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节录)
地下水管理条例(节录)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二)海洋资源
37.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谁所有?
精彩书摘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国有资产法律事务部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国有资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国有资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联合会特聘专家讲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主要专业领域为房地产开发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并购及投融资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激励、公司合规管理、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构建等)。
目录
若出现能源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应急状态应当采取何种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出现能源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能源应急状态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一)发布能源供求等相关信息;(二)实施能源生产、运输、供应紧急调度或者直接组织能源生产、运输、供应;(三)征用相关能源产品、能源储备设施、运输工具以及保障能源供应的其他物资;(四)实施价格干预措施和价格紧急措施;(五)按照规定组织投放能源储备;(六)按照能源供应保障顺序组织实施能源供应;(七)其他必要措施。能源应急状态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终止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同时,第五十五条还同时规定,出现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能源应急状态时,能源企业、能源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有关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安排,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能源应急义务,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能源市场秩序。因执行能源应急处置措施给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试读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国有资产法律事务部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国有资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国有资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联合会特聘专家讲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主要专业领域为房地产开发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并购及投融资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激励、公司合规管理、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构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