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在数字技术深刻影响社会治理的背景下,《数字时代侦查制度的新发展》一书聚焦于刑事侦查制度的转型与完善,探讨了数字技术对侦查权运行逻辑的深远影响。书中指出,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推动下,我国刑事侦查制度在人权保障、侦查效率、科技应用等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仍面临诸多挑战,如侦查手段的合法性、技术应用的伦理风险以及侦查效率与人权保障的平衡问题。
作者们从多个维度对数字侦查制度进行了深入分析。首先,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犯罪,书中探讨了紧急止付的性质与规范路径,指出其作为一种特殊的即时强制措施,应在初查阶段适用,并构建以“危害防止”为核心的制度模式。其次,比例原则在平台数据调取和刑事强制措施中的适用成为关注重点,强调技术手段的运用需在保障侦查效能的同时避免侵犯公民权利。此外,隐匿身份侦查、电子数据冻结、视频侦查监控数据的证据转化等问题也被纳入讨论,揭示了技术手段在侦查活动中的法律规制需求。
书中还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进行了伦理风险评估,并提出应对路径。同时,通过对技术侦查证据的现状分析,作者们呼吁建立更为完善的审查机制,以适应审判中心主义的要求。
总体而言,《数字时代侦查制度的新发展》不仅关注法律制度的完善,还强调“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的重要性,力求在技术进步与法治建设之间找到平衡。书中研究成果既体现了学术前沿性,又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为数字时代刑事侦查制度的革新提供了重要参考。
精彩书摘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紧急止付的性质厘清与规范路径
艾明 欧凯文
摘要:为有效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我国立法已初步构建起紧急止付制度。但我国立法及既有研究中的紧急止付,其体系定位不明,法律授权不足,难以根据行政法、刑事法直接止付。紧急止付在行政强制意义上应属于一种即时强制,在刑事侦查阶段亦可适用。紧急止付虽对即时强制的传统模式有所发展,但不影响其性质认定。紧急止付的合法化需明确其仅适用于初查阶段。为初查阶段能够止付,只能将紧急止付定性为刑事诉讼中为危害防止援引行政法规范的警察即时强制。在制度设计上应围绕“危害防止”,构建以调查为前置、以止付为辅助的二阶段式的“犯罪侦查一危害防止”制度模式,并从启动程序、适用范围、主体、时限、司法审查、救济、衔接等方面完善法律规定。
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 紧急止付 强制措施 即时强制 危害防止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以下简称电诈)案件的数量在全球范围内呈现持续增长的趋势。电诈已成为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安全与福祉的最主要犯罪之一。随着互联网和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即时支付的普及,电诈分子利用数字化和网络化手段实施犯罪,诈骗手法多样,犯罪模式趋向于组织化、产业化运作,跨境特点突出,资金难以查控,隐蔽性极强。该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电诈案件的受害者范围广泛。虽然在我国公安机关的凌厉攻势下,自2023年8月以来电诈发案数连续下降,但电诈的猖獗泛滥仍给传统犯罪侦查和资金追查带来了巨大挑战。
为有效治理电诈顽疾,提高“冻结”诈骗资金效率,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制度”“完善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程序”。2016年公安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止付和冻结机制》),并出台了公安机关侦办电信诈骗案件工作机制(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机制》),旨在通过跨部门协作建立一种快速的预防和打击机制。公安机关接到报案,便可立即启动紧急止付程序,于立案前暂时“冻结”涉案资金账户,防止资金的进一步流失。2021年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侦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资金止付查询冻结工作规定(修订版)》(以下简称《止付和冻结工作规定》),该规定突破了紧急止付的流程设置,新增了自动追查以及自动延伸止付机制。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首次明确以立法形式授权公安机关行使紧急止付的权力。2022年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下简称《反诈骗法》),则进一步授权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紧急止付机制。另外,中国人民银行还分别于2016年和2019年发布了《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防范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进一步防范通知》),明确规定了银支机构监测识别涉诈账户并进行处置的义务。这些法律法规已初步构成了一个综合性、多层次的电诈涉案资金管控体系,显著提升了涉案资金管控效率。
目前,我国关于电诈案件中紧急止付的研究较少,主要聚焦于实施效益及正当性问题。部分研究从警察体制、操作流程、止付功能上探索止付效率的进一步提高;部分研究从权力特征、运行机制上探索止付的正当性、合法性问题,其中包括分析紧急止付的启动条件、作用以及执行中的程序限制、救济方式等;还有部分研究两者兼具。既有研究主要将紧急止付定性为一种“行政”或“刑事诉讼”意义上的“对物强制措施”,并提议建构一种“新型强制措施”,为紧急止付提供制度化路径。在我国,“强制措施”这一概念源流复杂,是我国法律的一个独特概念,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应概念差异较大。我国强制措施仅在对个体行使强制力这个层面上具有意义,其概念较为广泛且略显模糊。在这一背景下,将紧急止付界定为一种强制措施虽然看似并不存在错误,但是将其定性为行政强制措施,在警察行政领域,其性质仍然不明确,且实务中无法适用;将其定性为刑事强制措施,将会对刑事诉讼理论造成巨大冲击。定性不够精准,故而在紧急止付的制度化方面,既有研究只能围绕执行效率、授权机制和程序正义、保障人权等方面罗列要求。这有助于指出现行程序的不足,但对现有法律体系的实质性改进难增助益。未来犯罪花样翻新,如果出现新的犯罪手段,立法就增设新的强制措施,未来强制措施体系未免太过庞杂且会失去其内在逻辑。
……
目录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紧急止付的性质厘清与规范路径 艾明 欧凯文(1)
论比例原则在平台数据调取中的适用 舒鑫(27)
隐匿身份侦查的规范解释与制度完善——以《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为视角 王仲羊(55)
电子数据侦查措施规范发展的路径抉择及体系化建构——以《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为视角 叶翔宇(74)
论刑事拘留前置及其改良进路 郭烁 贺言(96)
论比例原则在刑事强制措施中的适用 张晶(118)
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冻结的性质及其法律规制 吴羽 姚浩亮(143)
生成式人工智能嵌入刑事侦查的应用路径、伦理风险与应对进路 陈磊(160)
主动型视频侦查监控数据的证据转化研究 潘高远(179)
论刑事审判中大数据证据的证据能力规则 刘沛宏(200)
大数据侦查的风险防控与构建路径 张元鹏 田艳会(226)
检视与重构:审判中心视域下技术侦查证据的现状与实质性审查研究——以]省144件技术侦查案件为样本 黄海军 宁尚尚(246)
试读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紧急止付的性质厘清与规范路径
艾明 欧凯文
摘要:为有效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我国立法已初步构建起紧急止付制度。但我国立法及既有研究中的紧急止付,其体系定位不明,法律授权不足,难以根据行政法、刑事法直接止付。紧急止付在行政强制意义上应属于一种即时强制,在刑事侦查阶段亦可适用。紧急止付虽对即时强制的传统模式有所发展,但不影响其性质认定。紧急止付的合法化需明确其仅适用于初查阶段。为初查阶段能够止付,只能将紧急止付定性为刑事诉讼中为危害防止援引行政法规范的警察即时强制。在制度设计上应围绕“危害防止”,构建以调查为前置、以止付为辅助的二阶段式的“犯罪侦查一危害防止”制度模式,并从启动程序、适用范围、主体、时限、司法审查、救济、衔接等方面完善法律规定。
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 紧急止付 强制措施 即时强制 危害防止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以下简称电诈)案件的数量在全球范围内呈现持续增长的趋势。电诈已成为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安全与福祉的最主要犯罪之一。随着互联网和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即时支付的普及,电诈分子利用数字化和网络化手段实施犯罪,诈骗手法多样,犯罪模式趋向于组织化、产业化运作,跨境特点突出,资金难以查控,隐蔽性极强。该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电诈案件的受害者范围广泛。虽然在我国公安机关的凌厉攻势下,自2023年8月以来电诈发案数连续下降,但电诈的猖獗泛滥仍给传统犯罪侦查和资金追查带来了巨大挑战。
为有效治理电诈顽疾,提高“冻结”诈骗资金效率,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制度”“完善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程序”。2016年公安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止付和冻结机制》),并出台了公安机关侦办电信诈骗案件工作机制(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机制》),旨在通过跨部门协作建立一种快速的预防和打击机制。公安机关接到报案,便可立即启动紧急止付程序,于立案前暂时“冻结”涉案资金账户,防止资金的进一步流失。2021年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侦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资金止付查询冻结工作规定(修订版)》(以下简称《止付和冻结工作规定》),该规定突破了紧急止付的流程设置,新增了自动追查以及自动延伸止付机制。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首次明确以立法形式授权公安机关行使紧急止付的权力。2022年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下简称《反诈骗法》),则进一步授权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紧急止付机制。另外,中国人民银行还分别于2016年和2019年发布了《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防范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进一步防范通知》),明确规定了银支机构监测识别涉诈账户并进行处置的义务。这些法律法规已初步构成了一个综合性、多层次的电诈涉案资金管控体系,显著提升了涉案资金管控效率。
目前,我国关于电诈案件中紧急止付的研究较少,主要聚焦于实施效益及正当性问题。部分研究从警察体制、操作流程、止付功能上探索止付效率的进一步提高;部分研究从权力特征、运行机制上探索止付的正当性、合法性问题,其中包括分析紧急止付的启动条件、作用以及执行中的程序限制、救济方式等;还有部分研究两者兼具。既有研究主要将紧急止付定性为一种“行政”或“刑事诉讼”意义上的“对物强制措施”,并提议建构一种“新型强制措施”,为紧急止付提供制度化路径。在我国,“强制措施”这一概念源流复杂,是我国法律的一个独特概念,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应概念差异较大。我国强制措施仅在对个体行使强制力这个层面上具有意义,其概念较为广泛且略显模糊。在这一背景下,将紧急止付界定为一种强制措施虽然看似并不存在错误,但是将其定性为行政强制措施,在警察行政领域,其性质仍然不明确,且实务中无法适用;将其定性为刑事强制措施,将会对刑事诉讼理论造成巨大冲击。定性不够精准,故而在紧急止付的制度化方面,既有研究只能围绕执行效率、授权机制和程序正义、保障人权等方面罗列要求。这有助于指出现行程序的不足,但对现有法律体系的实质性改进难增助益。未来犯罪花样翻新,如果出现新的犯罪手段,立法就增设新的强制措施,未来强制措施体系未免太过庞杂且会失去其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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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在数字技术赋能社会治理的时代背景下,刑事侦查制度的转型已成为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命题。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已经列入立法规划,以应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新需求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侦查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内容,回顾《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历程发现,我国刑事侦查制度取得了显著进步,侦查措施逐步完善、人权保障不断加强、侦查监督机制日益健全、侦查队伍更加专业化。然而,侦查制度改革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例如,人权保障与侦查效率的平衡问题,即:如何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确保侦查活动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又如,侦查中对科技手段的应用与规制问题,即:如何确保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手段的正确运用,避免侵犯公民权利,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数字技术对刑事侦查的影响已超越工具层面,正在深刻影响侦查权的运行逻辑。
本书聚焦数字时代侦查制度的新发展,指出数字侦查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既需要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的专章规定,也需要建立“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站在法治现代化的历史方位,数字侦查的发展不仅是技术命题,更是治理命题。我们在拥抱科技进步的同时,要坚守程序正义的底线;在追求侦查效能的同时,要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本书的研究者们以敏锐的学术洞察力与强烈的时代责任感,为破解这一时代课题提供了新思路。本书的出版,既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回应时代需求的学术结晶,更是推动侦查制度革新与法治进步的重要智识资源。期待这些研究成果能转化为推动法治进步的实践力量,助力我国刑事侦查制度在数字时代行稳致远。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田力男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 袁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