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内容主要包括新旧对照、适用精解两部分。以2025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为依据,旨在为读者提供全面、系统、深入的法律解读和适用指导。通过直观的新旧条文对照,读者可以快速掌握法律修订的具体内容,了解条文的变化轨迹,为深入理解法律的修订精神奠定基础;适用精解内容既包括对条文文本含义的解释,也包括对条文背后立法精神、法律原则的阐释,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条文的内涵和外延,掌握法律适用的关键要点,为医疗保障公共卫生系统工作人员提供具体的适用建议和操作指引。
精彩书摘
第十六条【传染病患者等人群保护】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新旧对照】
……
【适用精解】
本条由2013年《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而来。
本条规定的是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的人身权益保障。
本条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本条统一使用“患者”一词。“患者”是诊疗实践和法律政策下的规范术语。与“病人”相比,“患者”不仅包含了已经就医的“病人”,而且包括未就医的患病人群,而且更能体现医患共情,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歧视,更为综合、精确、中立和正式。同时,该表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法律的表述一致,增强了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性,体现立法技术的标准化和统一性。
二是扩大了权益保障的主体范围,将“和”修改为“或者”,使法律逻辑更加精确严谨,强调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均不得损害患者平等权益、隐私利益,体现出个人或单位在传染病防治中负有主要义务,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相衔接,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单位和个人必须为“一体”的误读,二者均具有独立的义务主体地位。
三是扩大了权益保护的义务范围,除了救治权,还突出人格权保护,在规定禁止歧视的基础上增加了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这一规定明确区分了隐私和信息,较好地回应了数字防疫背景下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保护的挑战,防止患者信息被不当扩散和滥用。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传染病定义、分类和目录调整】
第四条【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常见多发的其他传染病管理】
第六条【传染病防治的“四方责任”】
第七条【传染病防治体系和能力建设】
第八条【传染病防治工作体制】
第九条【联防联控机制和应急指挥机构】
第十条【疾病预防控制网络】
第十一条【中西医结合】
第十二条【传染病防治科学研究】
第十三条【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义务】
第十五条【基层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六条【传染病患者等人群保护】
第十七条【疫情防控措施的比例原则和救济途径】
第十八条【传染病防治健康教育】
第十九条【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激励和保障】
第二章 预防
第二十一条【爱国卫生运动】
第二十二条【公共卫生和医疗废物处置】
第二十三条【传播传染病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消除】
第二十四条【免疫规划制度】
第二十五条【疾控机构职责】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专门科室和指定人员职责】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内传染病的预防和防止传播】
第二十八条【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重点场所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应急预案要求和演练】
第三十一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三十二条【血液和血液制品有关要求】
第三十三条【艾滋病防治】
第三十四条【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
第三十五条【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管理】
第三十六条【消毒处理】
第三十七条【自然疫源地建设项目管理】
第三十八条【消毒产品和饮用水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义务】
第四十条【重点场所主体责任】
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预警
第四十一条【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
第四十二条【传染病监测制度】
第四十三条【传染病监测内容和重点】
第四十四条【信息共享】
第四十五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第四十六条【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重点场所、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义务】
第四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报告义务及途径】
第四十九条【疾控机构和疾控部门报告职责】
第五十条【疫情报告职责要求】
第五十一条【疫情报告奖励和免责】
第五十二条【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制度】
第五十三条【传染病预警制度】
第五十四条【向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
第五十五条【疾控部门间通报机制】
第五十六条【部门间通报机制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工作机制】
第五十七条【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
第四章 疫情控制
……
第五章 医疗救治
……
第六章 保障措施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九章 附则
……
试读
第十六条【传染病患者等人群保护】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新旧对照】
……
【适用精解】
本条由2013年《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而来。
本条规定的是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的人身权益保障。
本条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本条统一使用“患者”一词。“患者”是诊疗实践和法律政策下的规范术语。与“病人”相比,“患者”不仅包含了已经就医的“病人”,而且包括未就医的患病人群,而且更能体现医患共情,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歧视,更为综合、精确、中立和正式。同时,该表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法律的表述一致,增强了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性,体现立法技术的标准化和统一性。
二是扩大了权益保障的主体范围,将“和”修改为“或者”,使法律逻辑更加精确严谨,强调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均不得损害患者平等权益、隐私利益,体现出个人或单位在传染病防治中负有主要义务,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相衔接,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单位和个人必须为“一体”的误读,二者均具有独立的义务主体地位。
三是扩大了权益保护的义务范围,除了救治权,还突出人格权保护,在规定禁止歧视的基础上增加了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这一规定明确区分了隐私和信息,较好地回应了数字防疫背景下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保护的挑战,防止患者信息被不当扩散和滥用。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