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上海检察研究.2025年.第1辑》是一部聚焦检察理论与实践创新的研究文集,全书内容涵盖涉外法治、职务犯罪检察、检察工作机制创新、四大检察协调发展、数字检察与智慧检务等多个专题,展现了检察机关在新时代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策略。
在涉外法治与涉外检察研究专栏中,文章探讨了德国涉外刑事案件办理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分析了涉外法治实践中的检察履职路径,跨境追赃中犯罪资产分享制度的构建,以及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与取证问题,为我国涉外检察工作提供了有益参考。
职务犯罪检察与检察侦查专栏则围绕检察侦查权的行使展开,探讨了检察侦查权的一体化路径、以四个现代化促进检察侦查高质效履职、直接侦查权的运行机制,以及新时代机动侦查权的发展方向,为职务犯罪检察工作提供了理论支持与实践指导。
新时代检察工作机制创新专题聚焦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法治政府建设与基层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探讨了案件流程监控实质化、涉罪未成年人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以及检察听证协同履职机制等议题,展现了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中的创新实践。
“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专题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的多维度研究,包括注册制改革背景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犯罪的审查与认定、赌博犯罪类型化法律适用问题、自洗钱罪适用的理论检视、电商平台黑灰产套利行为的刑法规制,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碳排放数据造假等检察公益诉讼的研究与实践,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的探索与突破。
数字检察与智慧检务专题则关注数字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探讨了数字城市建设的法治保障、检察监督履职的优化应用、区块链技术在民事检察中的运用,以及数智社会背景下的假释再犯风险评估和数字证据爆炸的检察应对,展现了检察机关在数字化转型中的创新思路与实践成果。
此外,书中的年会传真部分对2024年上海检察理论研究年会进行了综述,总结了年度检察理论研究的成果与方向,为后续研究提供了参考。
全书内容丰富,既有理论深度,又有实践价值,是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的重要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德国涉外刑事案件办理的经验及启示
荚振坤 曹化 郭大磊
当前,随着全球范围内跨境犯罪和犯罪人的跨境流动不断增多,各国都面临日益增长的涉外刑事案件。德国地处欧洲大陆中心位置并与九国接壤,加之其作为欧盟主要成员国及欧洲经济中心,对外交往频繁,这些因素都使得德国涉外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德国涉外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检察履职、证据调取及审查、司法协助等问题成为近年来德国司法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并在实践中发展出一套较为成熟的规则做法,其中的有益经验值得学习与借鉴。
一、德国检察机关在涉外刑事案件办理中的作用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16个联邦州组成,各联邦州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立法、司法、行政权。德国的检察院体系分为三级,其中,州地方检察院对应区法院和州地方法院,州总检察院对应州高等法院,联邦总检察院则对应联邦最高法院。根据德国法律规定,德国的刑事侦查主要由检察机关负责,检察官有权向警察发布实施侦查措施的命令,即检察官是侦查程序的指挥者,警察则是“国家检察的辅助人”。总体而言,德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包括:受理关于刑事案件的检举、控诉,主持或直接开展侦查活动,依法院指令或自行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决定是否对案件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此外,德国检察机关也是刑罚执行机关。
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德国检察机关同样发挥主导作用。在主持或直接开展涉外刑事案件侦查活动过程中,德国检察机关向国外检察机关提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鉴定人,扣押涉案财物,送达、获取有关文件等请求,并协助执行上述请求。德国各联邦州的总检察院均设有专门负责刑事司法协助的部门,承担制发和接收跨国的欧洲调查令、欧洲逮捕令等司法协助事务的职能。德国检察机关与欧盟各国检察机关之间刑事司法协助主要使用英语作为沟通语言。从案件数量看,德国法院每年处理外国刑事司法协助申请1万多件,其中,2015年18997件、2023年12160件。德国检察机关处理的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申请明显多于法院,2015年46681件、2023年49842件。
二、德国涉外刑事案件办理的证据调取及审查
(一)德国涉外刑事案件办理的证据调取
目前,德国与欧盟国家间的涉外证据收集调取主要受欧盟框架内的有关指令和条例加以规制。这些指令和条例的核心部分是两个基本文件,分别是《关于刑事案件中欧洲调查令的指令》以及《关于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和刑事诉讼后执行监禁判决的欧洲提交保存令条例》。
《关于刑事案件中欧洲调查令的指令》是为解决欧盟国家间跨境证据收集框架过于分散和复杂的问题,于2014年4月发布的。欧洲调查令是一个由成员国的司法机关所签发或确认的司法决定,目的是在另一个成员国执行或认可一项或多项调查措施,以获取证据。该《指令》明确规定了欧洲调查令的执行时限,即执行机关一般应当在接收到欧洲调查令后的30天内作出承认或执行欧洲调查令的决定,并在决定作出后的90天内执行完成。该《指令》附件中还提供了欧洲调查令的标准制发表格。欧洲调查令的适用非常频繁,自2017年该《指令》正式实施以来至2020年9月,适用较多的国家发出欧洲调查令15900份,收到欧洲调查令10500份。最多被适用的调查措施是听取有关人员陈述以及调取银行账户信息。大部分成员国发出的欧洲调查令都得到了执行,各成员国的执行率在76%至96%之间。
《关于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和刑事诉讼后执行监禁判决的欧洲提交保存令条例》是针对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质,就保存和提供电子证据的跨境司法协助制定的具体规则,于2023年7月发布。该《条例》规定了签发国的签发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可签发欧洲提交令或欧洲保存令,从而命令在欧盟提供服务并在执行国设立实体机构或有法律代表的服务提供商,提交或保存电子证据,而不论数据位于何处。该《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在收到欧洲提交令后的10天内提交相关电子证据,情况紧急的应当在8小时内提交。在收到欧洲保存令后,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立即保存相关电子数据。
(二)德国涉外刑事案件办理的证据审查
对涉外案件办理的证据审查认定问题,德国刑事诉讼法、刑事事务国际司法协助法仅作了原则性规定,相关认定规则主要是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等有关法院的判决中总结提炼,并为司法实践所普遍遵循。对于在域外收集的证据是否能够在德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使用的问题,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2012年的一项判决中明确,域外获得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应当遵循请求国的证据规则。即域外证据的可采性问题适用法院地法管辖原则,而非被请求国所在地法管辖原则。
……
目录
一、涉外法治与涉外检察研究专栏
001 德国涉外刑事案件办理的经验及启示 荚振坤 曹化 郭大磊
007 涉外法治的检察履职实践及其路径 谈倩
016 跨境追赃中犯罪资产分享制度构建研究 戚永福 曹瑞璇
030 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与取证问题研究 梁方军 聂怀广
038 检察机关参与海外安全体系建设的问题思考 奈利 马艺欣
二、职务犯罪检察与检察侦查专栏
046 检察侦查权有效行使的一体化路径 陈霁蕾
056 以四个现代化促进检察侦查高质效履职 杨爱民 张庆立 刘林强
064 论法律监督视阈下的直接侦查权运行 张爱菁 姜俊鹏 郑逸风
072 新时代机动侦查权发展路径探析 孙忠政
三、新时代检察工作机制创新专题
081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助推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践路径 陈思群 王卓 李远芳
089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基层治理现代化实证研究 曹化 王秀梅
096 检察融合履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逻辑和路径 王延祥 张力捷
104 案件流程监控实质化研究 包强 俞蕾
113 犯罪预防视域下涉罪未成年人记录封存适用与完善 王涛 蔡领
121 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研究 施誉求 吴碧竹 李玉洁
130 检察听证协同履职机制研究 陆婵 潘因芝
137 “三个善于”融入抗诉权行使的实证分析与路径优化——以最高检抗诉指导性案例为样本 郭大磊 李皓
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专题
145 注册制改革背景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犯罪的审查与认定 王振华 张倩
153 赌博犯罪类型化法律适用问题探究 朱能立 周晨曦 殷思源
161 自洗钱罪适用的理论检视与司法释疑 谢鹏 马春辉 杜宝坤
171 深度合成色情制品软件开发者的刑事责任认定 徐翀 于雅洁
179 电商平台领域黑灰产套利行为的刑法规制路径研究 吴毅 林敏 丁慧洁
186 民事检察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路径初探 王晗
194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完善及质效提升研究 陈子龙 赵宁 刘秉昊
203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争议案件的行政检察监督思考——以J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案件为例 董学华 刘媛
212 行刑反向衔接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商业贿赂行为的行政责任认定研究 胡巧绒 王欣彤
222 个人信息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难点及应对研究 万力 雷瑶 吴越
232 行政公益诉讼与行政检察制度的意义、区分和完善 丰权 徐晓燕
239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实践分析与完善 张炜 黄潇筱 杨晓娣
249 妇女权益保护的检察公益诉讼实现路径 孙宋龙 王晗 薛阿敏
258 碳排放数据造假检察公益诉讼路径研究 邵蕾 赵晨伊
266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实践探索与路径优化 陈春兰 周蕴露 肖凤
五、数字检察与智慧检务专题
273 上海数字城市建设法治保障研究 葛建军 彭曦 曹俊梅
283 数字检察视阈下检察监督履职的优化应用——以新型毒品犯罪法律监督模型为例 杨文艳 于涵
293 新质生产力视域下民事检察工作对区块链技术的运用 邓翡斐
301 数智社会背景下的假释再犯风险评估:策略、路径与挑战 黄建荣 王蔚珽
309 数字证据爆炸的检察应对 陈皓
六、年会传真
318 2024年上海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会议综述 陈超然 徐爱梅 林竹静
324 《上海检察研究》征稿启事
试读
德国涉外刑事案件办理的经验及启示
荚振坤 曹化 郭大磊
当前,随着全球范围内跨境犯罪和犯罪人的跨境流动不断增多,各国都面临日益增长的涉外刑事案件。德国地处欧洲大陆中心位置并与九国接壤,加之其作为欧盟主要成员国及欧洲经济中心,对外交往频繁,这些因素都使得德国涉外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德国涉外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检察履职、证据调取及审查、司法协助等问题成为近年来德国司法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并在实践中发展出一套较为成熟的规则做法,其中的有益经验值得学习与借鉴。
一、德国检察机关在涉外刑事案件办理中的作用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16个联邦州组成,各联邦州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立法、司法、行政权。德国的检察院体系分为三级,其中,州地方检察院对应区法院和州地方法院,州总检察院对应州高等法院,联邦总检察院则对应联邦最高法院。根据德国法律规定,德国的刑事侦查主要由检察机关负责,检察官有权向警察发布实施侦查措施的命令,即检察官是侦查程序的指挥者,警察则是“国家检察的辅助人”。总体而言,德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包括:受理关于刑事案件的检举、控诉,主持或直接开展侦查活动,依法院指令或自行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决定是否对案件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此外,德国检察机关也是刑罚执行机关。
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德国检察机关同样发挥主导作用。在主持或直接开展涉外刑事案件侦查活动过程中,德国检察机关向国外检察机关提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鉴定人,扣押涉案财物,送达、获取有关文件等请求,并协助执行上述请求。德国各联邦州的总检察院均设有专门负责刑事司法协助的部门,承担制发和接收跨国的欧洲调查令、欧洲逮捕令等司法协助事务的职能。德国检察机关与欧盟各国检察机关之间刑事司法协助主要使用英语作为沟通语言。从案件数量看,德国法院每年处理外国刑事司法协助申请1万多件,其中,2015年18997件、2023年12160件。德国检察机关处理的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申请明显多于法院,2015年46681件、2023年49842件。
二、德国涉外刑事案件办理的证据调取及审查
(一)德国涉外刑事案件办理的证据调取
目前,德国与欧盟国家间的涉外证据收集调取主要受欧盟框架内的有关指令和条例加以规制。这些指令和条例的核心部分是两个基本文件,分别是《关于刑事案件中欧洲调查令的指令》以及《关于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和刑事诉讼后执行监禁判决的欧洲提交保存令条例》。
《关于刑事案件中欧洲调查令的指令》是为解决欧盟国家间跨境证据收集框架过于分散和复杂的问题,于2014年4月发布的。欧洲调查令是一个由成员国的司法机关所签发或确认的司法决定,目的是在另一个成员国执行或认可一项或多项调查措施,以获取证据。该《指令》明确规定了欧洲调查令的执行时限,即执行机关一般应当在接收到欧洲调查令后的30天内作出承认或执行欧洲调查令的决定,并在决定作出后的90天内执行完成。该《指令》附件中还提供了欧洲调查令的标准制发表格。欧洲调查令的适用非常频繁,自2017年该《指令》正式实施以来至2020年9月,适用较多的国家发出欧洲调查令15900份,收到欧洲调查令10500份。最多被适用的调查措施是听取有关人员陈述以及调取银行账户信息。大部分成员国发出的欧洲调查令都得到了执行,各成员国的执行率在76%至96%之间。
《关于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和刑事诉讼后执行监禁判决的欧洲提交保存令条例》是针对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质,就保存和提供电子证据的跨境司法协助制定的具体规则,于2023年7月发布。该《条例》规定了签发国的签发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可签发欧洲提交令或欧洲保存令,从而命令在欧盟提供服务并在执行国设立实体机构或有法律代表的服务提供商,提交或保存电子证据,而不论数据位于何处。该《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在收到欧洲提交令后的10天内提交相关电子证据,情况紧急的应当在8小时内提交。在收到欧洲保存令后,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立即保存相关电子数据。
(二)德国涉外刑事案件办理的证据审查
对涉外案件办理的证据审查认定问题,德国刑事诉讼法、刑事事务国际司法协助法仅作了原则性规定,相关认定规则主要是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等有关法院的判决中总结提炼,并为司法实践所普遍遵循。对于在域外收集的证据是否能够在德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使用的问题,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2012年的一项判决中明确,域外获得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应当遵循请求国的证据规则。即域外证据的可采性问题适用法院地法管辖原则,而非被请求国所在地法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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