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污染环境犯罪办案指引》是一部专注于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办理的实务指南,旨在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权威、全面的办案参考。全书共分为五个主要部分,内容涵盖证据收集与运用、司法文件解读、案件办理重点问题、典型案例分析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汇编,附录部分还提供了生态环境保护和刑事检察工作的最新成果。 
  第一部分围绕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证据问题展开,详细解读了《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证据指引》的通知及其适用要点,强调了依法规范、全面客观和证据裁判的基本原则,为案件办理提供了明确的证据收集与审查标准。 
  第二部分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出台的司法文件进行了深入解读,包括《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以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内容解析,为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提供了重要指导。 
  第三部分聚焦污染环境罪的重点问题,探讨了罪名的立法沿革、构成特征、追诉标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案件办理中的其他实务问题,帮助办案人员准确把握法律适用要点。 
  第四部分精选了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通过真实案例的详细分析,为办案人员提供了生动的实践参考,展示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积极作用。 
  第五部分收录了与环境污染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刑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重要法律,以及危险废物管理、排污许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相关法规,为办案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 
  附录部分则提供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白皮书、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等权威文件,进一步展现了近年来我国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和司法实践中的最新进展与成就。 
  《污染环境犯罪办案指引》内容权威、结构清晰、实务性强,是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办理的重要参考工具,对提升办案质效、规范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精彩书摘
                                                          第一部分 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证据指引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证据指引》的通知
  (高检办发〔202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有关审议意见,依法从严惩治严重污染环境犯罪,进一步规范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审查工作,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提升案件办理质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了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证据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实际参照适用。
  具体办案过程中,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惩治合力。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妥善保存收集到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及相关材料。公安机关侦办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时要加强串并、研判,注重深挖彻查,依法收集、固定、完善相关证据,依法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不断提升办案质量。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要全面客观审查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9月30日
  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证据指引
  为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污染环境案件办理工作,提高办案质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办理污染环境案件执法、司法实践,现就此类案件证据问题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原则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强化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严格落实证据裁判、程序公正等法律原则,统一执法司法标准,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相统一。
  (一)依法规范原则
  要合法、科学规范地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依法规范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严禁刑讯逼供和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二)全面客观原则
  要全面客观收集、提取、移送、审查与案件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以及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不得选择性取证和选择性移送证据。
  (三)证据裁判原则
  要将证据作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定犯罪的事实和情节都应当有相应证据证明,无证据证明的事实和情节不得认定。
  ……
                                                    
目录
                                                        第一部分 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证据指引 1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证据指引》的通知 3
二、《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证据指引》的理解与适用 19
第二部分 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司法文件解读 41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3
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50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72
四、《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83
第三部分 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重点问题 99
一、污染环境罪的立法沿革 101
二、污染环境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104
三、污染环境罪的追诉标准 108
四、污染环境罪的罪与非罪 111
五、污染环境罪的此罪与彼罪 123
六、污染环境罪的其他有关问题 127
第四部分 污染环境犯罪案例选编 133
一、指导性案例 135
1.武汉卓航江海贸易有限公司、向阳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指导性案例202号) 135
2.左勇、徐鹤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指导性案例203号) 138
二、典型案例 143
1.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黄冠群等12人污染环境案(2019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143
2.上海印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应伟达等5人污染环境案(2019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145
3.上海云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贡卫国等3人污染环境案(2019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146
4.贵州宏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张正文赵强污染环境案(2019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147
5.刘土义、黄阿添、韦世榜等17人污染环境系列案(2019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149
6.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诉原前江工业园固废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019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150
7.上海市奉贤区卞某某等4人污染环境案(201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152
8.重庆市涪陵区张某某、王某某跨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201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155
9.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制衣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01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158
10.江苏省苏州市倪炳松、周文松等9人污染环境案(2020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160
11.四川省成都市成都益正环卫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吕顺体等16人污染环境案(2020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163
12.广东省中山市彭伟权等4人污染环境案(2020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166
13.河北省承德市赵利冬等4人污染环境案(2020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168
14.重庆市万州区曹某某等3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2020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170
15.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诉姚某某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020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173
16.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诉金塔县天亿化工有限公司、鑫海源化工有限公司、董某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021年9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175
17.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汪某勇等7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2022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177
18.浙江省嘉兴市嘉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包某华等14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2022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179
19.重庆市巨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某强等5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2022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182
20.浙江省台州市蔡某喜等49人利用网络平台跨省处置铝灰污染环境案(2023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184
21.山东省青州市刘某刚等44人非法处置废铁桶污染环境案(2023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186
22.北京市密云区夏某江等5人洗洞污染环境案(2023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189
23.天津市武清区李某文等26人跨省处置废铅蓄电池污染环境案(2023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192
24.上海市青浦区谢某华等3人非法处置废料桶污染环境案(2023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195
25.江西省南昌市戴某兵等3人非法处置“副产盐”污染环境案(2023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198
26.山东潍坊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023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201
27.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诉高某宝、王
                                                    
试读
                                                          第一部分 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证据指引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证据指引》的通知
  (高检办发〔202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有关审议意见,依法从严惩治严重污染环境犯罪,进一步规范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审查工作,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提升案件办理质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了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证据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实际参照适用。
  具体办案过程中,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惩治合力。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妥善保存收集到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及相关材料。公安机关侦办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时要加强串并、研判,注重深挖彻查,依法收集、固定、完善相关证据,依法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不断提升办案质量。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要全面客观审查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9月30日
  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证据指引
  为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污染环境案件办理工作,提高办案质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办理污染环境案件执法、司法实践,现就此类案件证据问题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原则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强化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严格落实证据裁判、程序公正等法律原则,统一执法司法标准,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相统一。
  (一)依法规范原则
  要合法、科学规范地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依法规范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严禁刑讯逼供和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二)全面客观原则
  要全面客观收集、提取、移送、审查与案件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以及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不得选择性取证和选择性移送证据。
  (三)证据裁判原则
  要将证据作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定犯罪的事实和情节都应当有相应证据证明,无证据证明的事实和情节不得认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