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竞争秩序协同治理》从治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行业良好竞争秩序的目标出发,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竞争秩序多元协同治理模式进行研究。*先,通过案例分析和政策梳理,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竞争秩序及治理现状,分析多元协同治理模式的构建基础;其次,运用演化博弈等科学研究方法,揭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竞争秩序多元协同治理模式的形成路径、作用条件;再次,系统分析大数据与多元协同治理过程的融合方式,设计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竞争秩序多元协同治理信息连接框架,搭建基于大数据的多元协同治理信息交互平台;*后,构建基于大数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竞争秩序多元协同治理模式,为促进行业竞争秩序的高效治理提供理论指导与对策建议。
精彩书摘
                                                        **章 绪论 
  **节 研究背景 
  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为代表的新兴信息技术快速迭代,并在社会生产、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广泛渗透,互联网信息服务业走上繁荣发展的快车道。同时,借助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转型的持续深化,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不断迸发出新的创新活力,成为后疫情时代拉动经济增长的强大引擎。而伴随着技术、产业与业务的融合发展,市场环境中的业务界限不再明晰,加之电子商务、搜索引擎、即时通信等互联网业务市场趋近饱和,部分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选择不断拓宽自身业务范围,以寻求新的盈利点,企业间业务领域重叠度不断增加。 
  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为实现多元化经营战略,往往选择依托自身核心业务领域的用户基础,不断向相关业务领域渗透,使得市场竞争行为由单领域向跨领域转变。在此过程中,进入企业为谋求自身发展会与在位企业进行用户争夺,在位企业则会设法阻止进入企业对用户的争夺,行业竞争日趋激烈,部分企业为赢得竞争优势,获取更多利润,可能会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来损害竞争对手利益。近年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出现许多不正当竞争案例,如2010年10月发生的“3Q大战”、2012年4月百度诉某网络安全公司插标案、2013年9月百度诉某互联网公司流量劫持案、2013年11月搜狗诉某网络安全公司不正当竞争案、2018年1月今日头条诉某互联网公司不正当竞争案、2019年6月百度文库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0年1月阿里巴巴诉某互联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21年4月某互联网公司的强制二选一案。这些不正当竞争案涉及即时通信、搜索引擎、生活出行等诸多领域,且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繁多,严重损害竞争对手正当利益,侵犯用户合法权益,扰乱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市场的健康竞争秩序。 
  面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内愈演愈烈的不正当竞争现象,为促进企业间的正当竞争,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我国政府先后出台多项法律法规以期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竞争秩序的治理,如2011年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进行明确约束;2012年1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33号);2019年4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正决定,此次修正集中于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2021年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2年6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修正草案,新法案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整治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垄断现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提供法律保障。 
  尽管政府部门已采取相应措施来防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但是由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行为所呈现的隐蔽性、复杂性特点,企业间不正当竞争行为仍时有发生,需进一步优化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竞争秩序治理方式。当前互联网信息服务业面临的治理难题主要包括以下两点:一是治理主体界定模糊,主体权责不明确。当前参与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竞争秩序治理的主体有政府、企业及社会组织,而其他利益相关者在治理中的作用还未得到重视,且有关治理主体的参与方式、权责分配等尚不明确,这为治理竞争秩序带来了极大挑战。二是治理主体间信息不畅通。各主体自身优劣势不同,掌握与传递信息的能力也存在差异,造成主体间信息沟通不畅。同时,由于主体间缺乏信息交互的渠道,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和各治理主体产生的数据信息难以被及时有效地收集、处理和共享,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主体间信息互通,加大了治理难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可见,为实现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竞争秩序的有效治理,应积极引导多元主体协同参与,加强多元主体间的协同合作能力;同时,可借助大数据技术对促进多元主体间信息交互的强大作用,解决治理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不畅通等问题,进而提高多元协同治理的效率和水平。 
  综上,在当前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不正当竞争行为频发且治理策略效果不佳的现实背景下,梳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竞争秩序治理现状,继而探讨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竞争秩序多元协同治理模式的构建基础、形成路径、作用条件以及大数据在多元协同治理过程中的应用方式,进而实现未来对行业竞争秩序的有效治理,成为持续推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健康繁荣发展的一项紧迫课题。 
  第二节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概述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发展新形势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发
                                                    
目录
                                                        目录 
**章 绪论 1 
**节 研究背景 1 
第二节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概述 3 
第三节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竞争秩序治理相关研究 10 
第四节 技术路线及贡献 18 
第二章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竞争秩序及治理演进 21 
**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竞争秩序 21 
第二节 竞争秩序治理演进历程 31 
第三节 竞争秩序治理演进特点与治理难题 36 
本章小结 40 
第三章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竞争秩序多元协同治理模式构建基础 42 
**节 多元协同治理的内在逻辑与外在驱动因素 42 
第二节 多元协同治理参与者 48 
第三节 多元协同治理参与主体 60 
本章小结 65 
第四章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竞争秩序多元协同治理模式形成路径 67 
**节 多元协同治理模式形成路径的模型选择 67 
第二节 多元协同治理演化博弈模型构建 76 
第三节 多元协同治理模式的形成路径分析 94 
本章小结 102 
第五章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竞争秩序多元协同治理模式作用条件 103 
**节 参与主体作用发挥的影响因素 103 
第二节 演化博弈模型构建 106 
第三节 多元协同治理模式有效作用分析 115 
本章小结 131 
第六章 大数据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竞争秩序多元协同治理中的应用 132 
**节 大数据概述 132 
第二节 大数据应用于竞争秩序多元协同治理的契合分析 135 
第三节 竞争秩序多元协同治理信息连接框架设计 140 
第四节 基于大数据的多元协同治理信息交互平台构建 142 
本章小结 150 
第七章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竞争秩序多元协同治理对策建议 151 
**节 竞争秩序多元协同治理模式构建 151 
第二节 竞争秩序多元协同治理对策建议 156 
本章小结 165 
参考文献 166 
附录 模型仿真中Matlab相关代码 175 
后记 177 
                                                    
试读
                                                        **章 绪论 
  **节 研究背景 
  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为代表的新兴信息技术快速迭代,并在社会生产、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广泛渗透,互联网信息服务业走上繁荣发展的快车道。同时,借助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转型的持续深化,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不断迸发出新的创新活力,成为后疫情时代拉动经济增长的强大引擎。而伴随着技术、产业与业务的融合发展,市场环境中的业务界限不再明晰,加之电子商务、搜索引擎、即时通信等互联网业务市场趋近饱和,部分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选择不断拓宽自身业务范围,以寻求新的盈利点,企业间业务领域重叠度不断增加。 
  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为实现多元化经营战略,往往选择依托自身核心业务领域的用户基础,不断向相关业务领域渗透,使得市场竞争行为由单领域向跨领域转变。在此过程中,进入企业为谋求自身发展会与在位企业进行用户争夺,在位企业则会设法阻止进入企业对用户的争夺,行业竞争日趋激烈,部分企业为赢得竞争优势,获取更多利润,可能会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来损害竞争对手利益。近年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出现许多不正当竞争案例,如2010年10月发生的“3Q大战”、2012年4月百度诉某网络安全公司插标案、2013年9月百度诉某互联网公司流量劫持案、2013年11月搜狗诉某网络安全公司不正当竞争案、2018年1月今日头条诉某互联网公司不正当竞争案、2019年6月百度文库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0年1月阿里巴巴诉某互联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21年4月某互联网公司的强制二选一案。这些不正当竞争案涉及即时通信、搜索引擎、生活出行等诸多领域,且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繁多,严重损害竞争对手正当利益,侵犯用户合法权益,扰乱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市场的健康竞争秩序。 
  面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内愈演愈烈的不正当竞争现象,为促进企业间的正当竞争,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我国政府先后出台多项法律法规以期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竞争秩序的治理,如2011年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进行明确约束;2012年1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33号);2019年4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正决定,此次修正集中于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2021年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2年6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修正草案,新法案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整治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垄断现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提供法律保障。 
  尽管政府部门已采取相应措施来防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但是由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行为所呈现的隐蔽性、复杂性特点,企业间不正当竞争行为仍时有发生,需进一步优化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竞争秩序治理方式。当前互联网信息服务业面临的治理难题主要包括以下两点:一是治理主体界定模糊,主体权责不明确。当前参与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竞争秩序治理的主体有政府、企业及社会组织,而其他利益相关者在治理中的作用还未得到重视,且有关治理主体的参与方式、权责分配等尚不明确,这为治理竞争秩序带来了极大挑战。二是治理主体间信息不畅通。各主体自身优劣势不同,掌握与传递信息的能力也存在差异,造成主体间信息沟通不畅。同时,由于主体间缺乏信息交互的渠道,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和各治理主体产生的数据信息难以被及时有效地收集、处理和共享,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主体间信息互通,加大了治理难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可见,为实现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竞争秩序的有效治理,应积极引导多元主体协同参与,加强多元主体间的协同合作能力;同时,可借助大数据技术对促进多元主体间信息交互的强大作用,解决治理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不畅通等问题,进而提高多元协同治理的效率和水平。 
  综上,在当前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不正当竞争行为频发且治理策略效果不佳的现实背景下,梳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竞争秩序治理现状,继而探讨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竞争秩序多元协同治理模式的构建基础、形成路径、作用条件以及大数据在多元协同治理过程中的应用方式,进而实现未来对行业竞争秩序的有效治理,成为持续推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健康繁荣发展的一项紧迫课题。 
  第二节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概述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发展新形势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