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是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井冈山大学博士科研启动项目(JRB1805)。当今世界需要行政立法,行政立法又呼唤公众参与,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应是一种真正有效的参与,而不应当仅仅成为一种象征意义的符号。目前对于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研究相对繁荣,但是将二者结合起来的研究成果“其实并不能算太多,尤其是从公众参与的有效性角度展开论述的则更少”。本书将二者结合,主要围绕着我国行政立法程序中公众有效参与问题展开。在对行政立法中公众参与的基本理论进行相对系统的梳理与反思基础上,重新审视我国行政立法实践中公众参与的历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我国目前所存在的问题,从法学的角度寻求一些解决之道。
精彩书摘
第二章
公众有效参与行政立法程序内涵发微
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程序对于公众及民主立法而言均具有重要的价值,对于公众而言,参与可以增强对行政立法的认同感,培养其参与技能与公民精神,能够更加理性地行使对行政立法的参与权、监督权,成为富有能力与责任感的制度建设参与者与监督者,进而提升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的水平。对于行政立法程序中的公众参与,几个基本理论问题尚须探讨。
第一节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程序的价值平衡
一、党的领导与公众意志有机统一
现代政治是政党政治,通过整合民意、反映民意,借助现代国家立法制度所提供的制度空间和立法民主所提供的价值空间,政党成为法律制度及法律体系形成的核心力量。民主立法为政党意志的表达提供了可行性,而政党意志又为民主立法的实际运作提供了可能性。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属于后发、外生型,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唯一的执政党,其路线方针政策对立法(当然也包括行政立法)的影响是显著的,党通过基本路线、政策等对立法起着重要指导功能,有时还会直接参与某些具体的立法程序。。在我国,执政党对立法的影响主要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实现的:组织领导,即通过各级党委、党组等组织形式对立法机关实行宏观、全局性的领导导通过人才的直接或间接输入来实现对立法机关立法的影响响出台立法政策,对立法工作的方向作出部署,对重要法案的事先审批批党的政策、主张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诚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在中国,立法中无法回避的一个突出特色与基本事实是:“共产党及其所领导的政府,在事实上与立法是一体化的。”在当前,中国共产党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党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中国行政法的传统模式以“依法行政”为核心,以“控权论”为导向,在制度架构上接近斯图亚特所概括的“传送带”理论模式,这对于刚刚建立起来的中国行政法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的。改革开放初期,经济建设虽然成为国家建设的重心,但政治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仍然占据了国家政治生活的主导性地位,法治所依赖的法网多有疏漏,因而,往往依赖于党的政策与路线的补充。正是经过这样的特殊时期,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价值才逐步成为社会共识,党在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战胜了一个又一个困难与挑战,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民主法治等领域所取得的成绩,彰显了党对依法治国与民主建设的准确理解和把握。
从“框架性制度”来分析,也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立法中的绝对影响力。“框架性制度”是一个用以描述国家权力运作的制度状态与各个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的学术概念,在我国宪法规范层面上,框架性制度可以简约为“人民代表大会制下的一会一府与两院制”,当然,自2018年宪法修改之后,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下的一会一府一委两院制”,即增加了国家监察委。在中央国家权力层面包括了全国人大之下的中央军委,国家权力可以大体分为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法律监督权、军事权以及人民政协的监督权等七种。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处于领导地位,2022年新修正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中明确了“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2018年修正的«宪法»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因而,党对于国家权力的影响迥异于西方国家通过选举而获得执政的政党,西方的政党理论与实践对我国宪法规定的“框架性制度”缺乏解释力。党是国家权力的绝对领导核心,人大的立法、政府的行政、监察委的监察、法院的审判与检察院的检察等都必须始终围绕着党的领导来行使权力。
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前提下,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立法有着直接而深远的影响。根据我国相关政策及政治惯例,修改宪法或者某些涉及政治、行政或经济等方面重大问题的法律草案,在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前,都需要先经过党中央政治局或中央全会审议通过过其他法定机关提出的修宪议案,也需报送党中央审定。。在坚持党的领导体制下,政府对人大立法又有着极深的影响,因为政府直接面对与处理日新月异的行政事务,掌握着社会各方面丰富的一手资料、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了解社会各层面急难愁盼的难点、痛点,致使许多法律草案是由行政机关起草的,有着深深的行政烙印。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自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所制定的法律中,大约有75%的法律案是由国务院所属各部门起草,这些法律(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作为国务院的法律案,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因而,要在中国语境下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公众有效参与行政立法程序内涵发微
第一节 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程序的价值平衡
第二节 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程序的几种基本模式
第三节 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程序的功能与作用
第四节 影响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政治社会因素
第三章 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程序的历史、 现状及问题
第一节 建国后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程序的历史演进
第二节 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程序的制度供给与运行现状
第三节 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程序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行政机关多措并举拓展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程序的深度
第一节 转变理念: 树立依法行政与民主行政的观念
第二节 信息公开: 为公众有效参与提供知情权保障
第三节 网络平台: 开拓公众有效参与的新渠道
第五章 社会公众提升能力扩大自身参与行政立法程序的广度
第一节 理性公众: 培育有效参与的适格主体
第二节 权利扩充: 扩大公众的程序参与权
第三节 专家学者: 实现有效参与的公众利益代表
第四节 社会组织: 实现有效参与的重要支撑
第六章 立法程序优化完善保障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程序的效度
第一节 拓宽行政立法程序中公众参与的阶段
第二节 国外保障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经验借鉴与反思
第三节 创新公众参与的形式和途径
第四节 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保障公众参与的效度
结论
参考文献
试读
第二章
公众有效参与行政立法程序内涵发微
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程序对于公众及民主立法而言均具有重要的价值,对于公众而言,参与可以增强对行政立法的认同感,培养其参与技能与公民精神,能够更加理性地行使对行政立法的参与权、监督权,成为富有能力与责任感的制度建设参与者与监督者,进而提升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的水平。对于行政立法程序中的公众参与,几个基本理论问题尚须探讨。
第一节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程序的价值平衡
一、党的领导与公众意志有机统一
现代政治是政党政治,通过整合民意、反映民意,借助现代国家立法制度所提供的制度空间和立法民主所提供的价值空间,政党成为法律制度及法律体系形成的核心力量。民主立法为政党意志的表达提供了可行性,而政党意志又为民主立法的实际运作提供了可能性。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属于后发、外生型,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唯一的执政党,其路线方针政策对立法(当然也包括行政立法)的影响是显著的,党通过基本路线、政策等对立法起着重要指导功能,有时还会直接参与某些具体的立法程序。。在我国,执政党对立法的影响主要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实现的:组织领导,即通过各级党委、党组等组织形式对立法机关实行宏观、全局性的领导导通过人才的直接或间接输入来实现对立法机关立法的影响响出台立法政策,对立法工作的方向作出部署,对重要法案的事先审批批党的政策、主张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诚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在中国,立法中无法回避的一个突出特色与基本事实是:“共产党及其所领导的政府,在事实上与立法是一体化的。”在当前,中国共产党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党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中国行政法的传统模式以“依法行政”为核心,以“控权论”为导向,在制度架构上接近斯图亚特所概括的“传送带”理论模式,这对于刚刚建立起来的中国行政法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的。改革开放初期,经济建设虽然成为国家建设的重心,但政治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仍然占据了国家政治生活的主导性地位,法治所依赖的法网多有疏漏,因而,往往依赖于党的政策与路线的补充。正是经过这样的特殊时期,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价值才逐步成为社会共识,党在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战胜了一个又一个困难与挑战,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民主法治等领域所取得的成绩,彰显了党对依法治国与民主建设的准确理解和把握。
从“框架性制度”来分析,也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立法中的绝对影响力。“框架性制度”是一个用以描述国家权力运作的制度状态与各个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的学术概念,在我国宪法规范层面上,框架性制度可以简约为“人民代表大会制下的一会一府与两院制”,当然,自2018年宪法修改之后,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下的一会一府一委两院制”,即增加了国家监察委。在中央国家权力层面包括了全国人大之下的中央军委,国家权力可以大体分为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法律监督权、军事权以及人民政协的监督权等七种。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处于领导地位,2022年新修正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中明确了“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2018年修正的«宪法»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因而,党对于国家权力的影响迥异于西方国家通过选举而获得执政的政党,西方的政党理论与实践对我国宪法规定的“框架性制度”缺乏解释力。党是国家权力的绝对领导核心,人大的立法、政府的行政、监察委的监察、法院的审判与检察院的检察等都必须始终围绕着党的领导来行使权力。
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前提下,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立法有着直接而深远的影响。根据我国相关政策及政治惯例,修改宪法或者某些涉及政治、行政或经济等方面重大问题的法律草案,在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前,都需要先经过党中央政治局或中央全会审议通过过其他法定机关提出的修宪议案,也需报送党中央审定。。在坚持党的领导体制下,政府对人大立法又有着极深的影响,因为政府直接面对与处理日新月异的行政事务,掌握着社会各方面丰富的一手资料、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了解社会各层面急难愁盼的难点、痛点,致使许多法律草案是由行政机关起草的,有着深深的行政烙印。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自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所制定的法律中,大约有75%的法律案是由国务院所属各部门起草,这些法律(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作为国务院的法律案,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因而,要在中国语境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