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稿分为上中下三编,分别为“办理程序”“管理人”“配套措施”,通过汇编重庆破产法庭成立以来的审判案例和相关经验,有助于统一破产审判的程序和标准,从而提高司法效率,缩短破产案件的审理周期。书稿内容还提供了规范管理人的指导原则和操作流程,有助于管理人依法、高效地履行职责,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执行,这对持续优化重庆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间接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目录
序
上编 办理程序
一、管辖
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的通知
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公司(企业)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及强制清算衍生诉讼案件管辖的通知
二、审查
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执转破”有关工作的通知
5.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审查指引(试行)
6.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原因识别审查的意见
7.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丁作的实施办法
三、审理
(一)简化审
8.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的工作规范
9.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工作规范
10.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执行《“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的工作规范》的通知
11.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指引
12.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指引(试行)
(二)重整
1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重整申请审查工作指引(暂行)
1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与破产重整衔接工作规范(试行)
15.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
(三)财产处置
16.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
17.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实行网络财产查询的规定(试行)
(四)一般规定
18.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指南(试行)
19.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债权人参与破产事务指引
20.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债务人参与破产事务指引
21.企业破产案件办理流程图
22.强制清算案件办理流程图
2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工作指引(试行)
2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协调破产审判与执行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中编 管理人
一、指定
25.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指定及评估工作的意见(试行)
26.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
27.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
28.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选任破产管理人实施办法(试行)
二、管理
29.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
30.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评估办法(试行)
31.重庆破产法庭重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
32.重庆破产法庭重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债权审核指引
33.重庆破产法庭重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管理人选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指引(试行)
3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培训办法
35.重庆破产法庭重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合作备忘录
三、费用
36.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使用办法
37.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使用细则(修订)
38.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确定和支付办法
39.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办法(试行)
下编 配套措施
一、队伍建设
40.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设立破产审判庭的通知
41.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破产审判庭设立综合办公室、诉讼服务中心的通知
42.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破产案件廉政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
4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审判确保廉洁司法的十条意见
4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对外交流工作规划
二、府院协调
45.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支持破产重整企业重塑诚信主体的会商纪要
46.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注销有关问题的会商纪要
47.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便利破产与强制清算案件社会保险信息查询的通知
48.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
49.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50.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不动产事务办理的意见
5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1二作的通知》的意见
5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
前言/序言
通过制度、技术、文 化三维一体推进破产审判 现代化 中国式现代化是一项 伟大而艰巨的历史进程。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 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 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的首要任务。在这一宏大 目标指引下,破产审判现 代化作为服务供给侧结构 性改革、推动高水平市场 经济体制建设的重要组成 部分,肩负着时代赋予的 重任。它不仅关乎市场经 济的健康运行,更承载着 推动产业升级、优化资源 配置、化解重大风险的重 要历史使命。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 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 要着力点”。伴随新质生 产力的飞速发展和中国经 济的深度转型升级,对破 产审判现代化的呼声愈发 响亮。破产审判在新时代 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 遇,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 战。纵观近年来的司法实 践,破产审判在理念、体 系、机制和管理上已取得 了长足进步,但与实践需 求的迅猛增加之间的张力 也日益显现,尤其是破产 审判制度供给短缺、专业 化水平滞后、社会认知不 足,仍然制约着破产审判 的现代化发展。这迫使我 们重新审视破产审判的定 位,直面挑战,守正创新 。 新质生产力表现为高 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的 特性,发展新质生产力需 要技术的革命性突破、生 产要素的创新性配置,以 及产业的转型升级。这为 我们探索破产审判现代化 提供了思想指引和实践路 径。我们推动破产审判现 代化,始终坚持制度、技 术和文化三维一体的协同 推进。制度创新是基础, 唯有不断完善破产规则体 系,方能为市场经济的稳 定运行提供有力的制度保 障。技术进步是动力,信 息化、智能化的广泛应用 ,将为破产案件的高效办 理开辟新的途径。而文化 建设则是根本。破产文化 的培育不仅影响着社会对 破产的态度,更决定了市 场主体能否以理性和积极 的心态,应对市场竞争中 的优胜劣汰。作为“破人” ,有责任让全社会明白, 破产不是终点,而是市场 自我调节与资源优化配置 的必然过程,是推动经济 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一、制度创新是推进 破产审判现代化的基石基 础 “法乃治之端,律为治 之本。”制度创新不仅是 法律实施之基础,更是推 动破产审判现代化的关键 所在。破产审判现代化始 于理念创新,实现于司法 实践。而制度创新正是连 接理念创新与实践探索的 桥梁纽带。唯有构建一整 套行之有效的破产审判制 度,才能使理念创新和司 法实践前后相继,融会贯 通。 制度创新以理念创新 为先导。科学的理念是行 动的指南,理念创新为制 度建设指明方向。破产审 判是专业性很强的审判工 作,也是政治性、社会性 很强的治理工作。在经济 全球化和市场经济转型的 背景下,现代化的破产审 判制度构建须以创新的理 念作为驱动。多年来,我 们将“以人民为中心”“破 产拯救和保护…‘案结事了 政通人和”“整体协同府院 联动”“法治化与国际化接 轨”等破产先进理念,不 断创新融人一套行之有效 的破产审判制度,探索建 立集约化、专业化、规范 化、信息化的破产审判模 式,切实解决破产企业资 产处置、职工安置、税务 处理、风险化解、社会稳 定等一系列高度复杂的治 理问题。以先进理念引领 破产审判,顺应时代潮流 ,回应社会需求,充分发 挥破产审判服务国家大局 的重要作用。 制度创新以丰富的实 践为动力。面对破产案件 日益增多,案件复杂性不 断提高的挑战,司法实践 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解决 路径。在创造性的实践中 总结新鲜经验,将经验上 升为理性认识,提炼出新 的理论成果,再将理论成 果固化为制度,逐步推进 破产审判规范化建设。重 庆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 估和中国营商环境评价大 背景下,以法治化为保障 ,先后制定规范性文件40 余项,全方位多角度规范 破产案件办理。借力重庆 作为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 试点城市之机遇,通过府 院联动工作机制,积极推 动与税务、规资、社保等 部门联合出台化解破产审 判堵点、难点的多项保障 制度,让常态化府院联动 机制落地生根。与此同时 ,全面完善重庆破产管理 人制度,制定严格的管理 人名册准入、除名审查、 指定选任、监督评估等系 列制度,规范破产审判管 理、确保廉洁公正司法。 在前后相继、一脉相承又 与时俱进的制度构建模式 下,实现破产审判制度建 设的可持续发展,为破产 审判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 二、科技应用是实现 破产审判现代化的有效路 径 当前,全球科技革命 进入跨界融合、加速创新 的新阶段。科技的司法应 用,不仅对内能提升司法 审判力,对外还能提升司 法公信力,这给破产审判 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新机 遇。我们把承载平台共享 、大数据分析等功能的科 技手段,深度应用于破产 审判全过程,全力推动破 产审判工作质量变革、效 率变革、动力变革,以制 度技术化、技术便利化, 切实推进破产审判能力现 代化。 以平台共享思维创新 破产审判模式。破产程序 参与主体多元,破产事务 处理须多方共商共议。为 便利各方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