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图解法律系列是运用图表的形式,将可视化思维融入法律工具书的解读和编排中,将知识转化和视觉效果相融合,使读者可以一目了然的获得法条的关键信息,方便读者学习、记忆和使用。
本书对《物业管理条例》《民法典》第二编第二分编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八十七条)的内容进行以下解读:
【条文主旨】归纳条文主旨,突出条文要义,方便读者明确法条的规范对象。
【思维导图】围绕本条知识点制作思维导图,将法条内容进行梳理,重点知识清晰化,强调记忆点,方便学习运用。
【专业术语解释】对于法条中的核心法律术语,用简洁凝练的文字就行解释,使专业问题变的精准易懂。
【新旧对照】对重要法条或新修订之处的主要内容进行标注,体现立法沿革,使读者理解修改的核心内容。
【要点注释】对重要法条或新修订之处的主要内容进行释义,概括立法背景、立法宗旨、法条内涵,解析实务适用中的重点。
【案例精析】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概括裁判规则,为相关法律在实务中的适用提供有效指引。
【关联规定】将与新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逐一列举,方便读者查找,形成系统性知识架构。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义务]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场所和设施属于业主共有财产]
第二百七十五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规则]
第二百七十六条 [车位、车库优先满足业主需求]
第二百七十七条 [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百七十八条 [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以及表决规则]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将住宅转变为经营性用房应当遵循的规则]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属和处分]
第二百八十二条 [业主共有部分产生收入的归属]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和收益分配确定规则]
第二百八十四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接受业主委托的管理人的管理义务]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守法义务和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请求权]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物业管理定义]
第三条 [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
第四条 [物业管理发展的途径]
第五条 [物业管理的监管机关]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业主定义及权利]
第七条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 [业主大会代表业主合法权益]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方式]
第十一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方式及决定]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的会议类型及其启动方式]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及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备案制度及其成员资格]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限制]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相关单位的关系]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三条 [关于对临时管理规约的说明义务以及承诺遵守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
第二十五条 [买卖合同内容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业主共有或者共用的物业]
第二十八条 [共用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二十九条 [物业承接验收时应移交的资料]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的物业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物业验收和资料移交]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属和用途]
第三十八条 [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专项服务业务的转委托]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交纳]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监督]
第四十三条 [业主特约服务]
第四十四条 [公用事业单位收费]
第四十五条 [对违法行为的制止、报告]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防范义务及保安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关于物业管理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九条 [改变公共建筑及共用设施用途的程序]
第五十条 [公共道路、场地的占用、挖掘]
第五十一条 [公用事业设施维护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关于房屋装饰、装修的告知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十四条 [对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经营的收益]
第五十五条 [责任人的维修养护义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共用部位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拒不移交资料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委托管理限制的责任]
第六十条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擅自行为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