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了注解,根据司法实践提炼了疑难问题并作出解答。同时,收录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的配套规定。
精彩书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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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改造实施城乡规划】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注解
1.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各地要按照文化遗产保护优先的原则,切实做好城市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建设活动,必须就其必要性进行论证;其中拆除旧建筑和建设新建筑的,应当进行公示,听取公众意见,按程序审批,批准后报历史文化名城批准机关备案。
2.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城乡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充分研究城市发展历史和传统风貌基础上,正确处理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明确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划定历史街区和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确定名城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名城保护重点,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的地下文物埋藏区的范围、建设控制地区,提出规划分期实施和管理的措施。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保护原则,规定保护区内建、构筑物的高度、地下深度、体量、外观形象等控制指标,制定保护和整治措施。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有关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配套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四;《文物保护法》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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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1.规划和规划行为是否可诉
第三条【城乡建设活动与制定城乡规划关系】
第四条【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原则】
第五条【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
2.我国涉及城乡空间布局的规划与城乡规划的关系是什么样的
3.城乡规划与其他专业规划的关系是什么样的
第六条【城乡规划经费保障】
第七条【城乡规划修改】
4.规划修改的审批程序包括哪些
第八条【城乡规划公开公布】
5.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哪个机关公布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6.单位和个人在城乡规划工作中享有哪些权利
7.单位和个人在城乡规划工作中需要承担哪些义务
第十条【采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8.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工作方面的具体职权包括哪些
9.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工作方面有哪些具体职权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制定】
第十三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制定】
10.如何保证省城(域)体系规划内容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11.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
第十五条【镇总体规划编制】
第十六条【各级人大常委会参与规划制定】
第十七条【城市、镇总体规划内容和期限】
第十八条【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内容】
12.用地批准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第十九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13.城乡规划部门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申报和政府审批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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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1.建设工程的质量是否也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第三条【建设活动要求】
第四条【国家扶持】
2.国家对于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有什么具体的鼓励倡导机制
第五条【从业要求】
第六条【管理部门】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施工许可证的领取】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应如何处理
4.如何申办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领条件】
5.如何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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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法规
城乡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19年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21年7月2日)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2010年4月25日)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2010年12月1日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2011年1月26日)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2005年12月31日)
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2012年6月25日)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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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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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改造实施城乡规划】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注解
1.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各地要按照文化遗产保护优先的原则,切实做好城市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建设活动,必须就其必要性进行论证;其中拆除旧建筑和建设新建筑的,应当进行公示,听取公众意见,按程序审批,批准后报历史文化名城批准机关备案。
2.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城乡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充分研究城市发展历史和传统风貌基础上,正确处理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明确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划定历史街区和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确定名城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名城保护重点,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的地下文物埋藏区的范围、建设控制地区,提出规划分期实施和管理的措施。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保护原则,规定保护区内建、构筑物的高度、地下深度、体量、外观形象等控制指标,制定保护和整治措施。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有关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配套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四;《文物保护法》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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