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结合法律实际应用的需要,全面准确收录了房屋征收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政策性文件以及重要的典型案例、相关文书,并进行合理分类,是广大公众及相关实务人士查阅、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参考书。
精彩书摘
《2024年版房屋征收法律政策全书:含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及相关文书(第8版)》: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
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并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等,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引导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落实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时序、地块、用途等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等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除依法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外,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
第十九条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第二十一条 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未利用地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
建设项目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第二节农用地转用
第二十三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建设项目安排、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
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过程中用地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涉及征收土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
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1年1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节录)
(2017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19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19年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19年8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21年7月2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2017年4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19年4月3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19年3月24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9年7月24日)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20年11月29日)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012年6月1日)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2010年12月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的通知
(2016年7月5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年2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7月29日)
二、征收项目招标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17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9年3月2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9年3月13日)
三、征收房屋面积计算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
(2013年12月19日)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2000年12月28日)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3月27日)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1995年9月8日)
四、征收房屋估价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
(2015年4月8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2011年6月3日)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2015年5月4日)
五、危房改造及被征收人住房保障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2004年7月20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2007年11月19日)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2007年8月7日)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2007年11月8日)
六、征收争议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23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17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2018年2月6日)
自然资源听证规定
(2020年3月20日)
公证程序规则
(2020年10月20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2年6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3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
(2012年6月13日)
七、地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
(2011年5月27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2021年6月15日)
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
(2013年9月7日)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2011年10月19日)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2022年4月14日)
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2014年3月25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
(2011年2月1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2013年12月17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
(2011年4月10日)
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读
《2024年版房屋征收法律政策全书:含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及相关文书(第8版)》: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
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并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等,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引导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落实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时序、地块、用途等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等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除依法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外,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
第十九条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第二十一条 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未利用地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
建设项目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第二节农用地转用
第二十三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建设项目安排、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
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过程中用地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涉及征收土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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