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最新修订本》是一部全面反映我国海上运输和船舶关系法律规范的重要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最新修订本》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最新修订版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并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全书内容涵盖海商法的各个方面,包括船舶所有权、抵押权、优先权和留置权等船舶法律制度,船员权益保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旅客运输合同、租船合同、拖航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船舶油污损害责任等海上特殊法律问题。此外,还对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转让及赔偿支付等作了详细规定,并新增了时效、涉外关系法律适用及附则等内容。
此次修订重点强化了海上环境保护要求,完善了船员权益保护机制,优化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的法律规范,适应了数字化时代背景下电子运输记录的应用需求,同时对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了进一步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最新修订本》不仅是法律专业人士、航运从业者和研究人员的重要参考工具,也是理解我国海商法最新发展和实践应用的权威指南。
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5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5年10 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船舶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第四节 船舶留置权
第三章 船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船长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三节 托运人的责任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五节 电子运输记录
第六节 货物交付
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六章 租船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航次租船合同
第三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四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八章 船舶碰撞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十二章 船舶油污损害责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船舶油类污染损害责任
第三节 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责任
第十三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第三节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
第五节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第六节 保险赔偿的支付
第十四章 时效
第十五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第三条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第四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3)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8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9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106)
试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5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5年10 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船舶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第四节 船舶留置权
第三章 船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船长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三节 托运人的责任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五节 电子运输记录
第六节 货物交付
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六章 租船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航次租船合同
第三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四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八章 船舶碰撞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十二章 船舶油污损害责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船舶油类污染损害责任
第三节 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责任
第十三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第三节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
第五节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第六节 保险赔偿的支付
第十四章 时效
第十五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第三条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第四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