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课税与财产之间:税收法律关系之体系研究》拟在既有研究经验的基础上,首先对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件,按照“税收债权”的相关研究、“税收主体”的相关研究、“税收客体”的相关研究的顺序,进行精细且体系化的分析。其次跳出税收法律关系本体论的视角,从多元化视角研究税收法律关系理论在我国税收实践中的应用问题。最后将上述内容进行体系化整理,将其统一在规制国家课税权和保护纳税人权益的价值秩序之中。
精彩书摘
第一章 导论
一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本书是对税收法律关系之本体理论及其相关应用展开研究的成果,通过本书研究拟要解决的问题是,在国家的课税权行使和国民的财产权保护之间,如何用税法理论来实现二者的平衡。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国家和国民之间基于税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在课税权和纳税人权益之间划出一条合理的界线,这个问题的研究是税法对该限权这一公法主题的回应。要解决这个问题,则需要对税收法律关系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税收法律关系是现代税法学的核心内容,是否研究税收法律关系是区分税法学和税收学的标准。另外,税收法律关系的代表学说即税收债务关系说的提出,是税法学成为独立法学学科的标志。因此,研究税收法律关系特别是税收债务关系,对于提高我国税法学的理论研究水平、构建我国税法自主知识体系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除此之外,本书研究还具有如下两个理论价值。
首先,本书是关于税收法治的一次理论探索,对税收法律关系在我国税收实践中如何应用提供理论参考。税收法治建设的关键在于税收法律关系,而税收法律关系的核心为“税收债务说”。该观点认为,税收目的并非仅是筹措财政收入,它同时可以用税法来保护纳税人权益。本书从税收债务关系的本体论和功能论,以及该理论背后的比较法背景进行全景式的分析和理论反思。
其次,本书拟从研究范式和研究对象等方面为我国税法研究提供理论启示。本书采用诸多方法和角度来对税收法律关系展开综合研究,除了传统的规范性分析方法之外,本书积极吸收比较法研究、部门法交叉研究等其他研究方法,也会从法政策学等角度来审视税收法律关系在立法论上的应用问题。同时,本书研究借鉴两大法系的税收法律关系理论,从制度和功能比较的视角出发,结合我国税收实践的现状进行深入探讨。另外,本书拟在税收法律关系研究上开辟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新路径。税收法治既包括实体法治也包括程序法治,而程序法治中税收债务关系在税收程序上的贯彻是既有研究比较薄弱的地方,本书将对此加强研究。
本书研究除了上述理论意义之外,也具有如下的实践意义。
第一,有利于更好地贯彻税收法定主义精神,明确税务机关的权限与职责,建设服务型的新税务行政。在税收实践中,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概念的界定若不清晰,就会影响通过限制税务机关的权力来保护纳税人利益的税收法治目标的实现,因此需要对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各种要素进行明确的界定。如本书第二章第二节指出的那样,税务机关的税收确定行为应界定为准法律行为性质的行政行为,而非高权性的行政行为,而且相对于纳税人的税收确定行为来说应处于后置和补充性的地位。
第二,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税收法律关系中的纳税人及第三人的权益。如本书第二章第二节涉及的我国房地产交易中经常出现的“包税条款”的效力问题,就涉及第三人代为清偿税收债务的税法认定问题,但该问题在学界和实务界并未形成统一的意见,这不但影响税收负担的合理分配,还会影响纳税人和第三人的权益保护,甚至影响市场经济中交易的安定性。在税务争讼案件中,与源泉扣缴义务相关案件所占的比例逐年增加,但本来不负有纳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为何要负责源泉扣缴税款?这个问题在学界尚未有明确的答复,需要在学理上予以明确。
第三,有利于我国司法机关处理税收疑难案件,从司法适用上推进我国税收的法治化进程。如在本书第二章第一节指出的那样,由于税收确定行为的法律性质不明,税务机关的行政高权难以得到限制,纳税人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像这样的问题之所以久拖不决,根源在于学界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理论输出尚不充分,不能有效地指导司法机关在税收疑难案件中解决这些税务纷争。
鉴于税收法律关系的研究具有上述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书拟对我国税收实践中的相关问题,从对税收法律关系中主要构成要件的分析入手,从税收债务关系说的角度予以理论回答。本书在借鉴既有研究成果和传统法律关系理论的基础上,将研究重心放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针对我国税收实践中反复出现而现行理论难以回应的理论问题,另一个方面是我国学界尚未触及的某些理论空白。另外,本书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研究,并不仅仅集中于税收实体法的法律关系,对于税收程序法上的法律关系同样给予相应篇幅详细剖析,尝试突破传统“税收法律关系二元论”的藩篱,将税收债务关系理论从税收实体法领域拓展到税收程序法领域。
……
目录
第一章 导论 (1)
一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1)
二 研究综述 (3)
三 研究方法 (8)
四 学术创新 (9)
五 研究思路和框架安排 (10)
第二章 税收债务关系及公法对私法的影响 (12)
第一节 税收债权在税收程序法上的适用:以税收确定行为为研究对象 (12)
一 问题的提出 (12)
二 税收确定行为的法律性质二元化及其问题 (14)
三 税收确定行为的法律性质二元化之成因 (17)
四 税法理论上的解决路径及理由 (21)
五 立法技术上的解决路径及具体内容 (23)
六 结语 (27)
第二节 第三人代为清偿税收债务的成立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28)
一 问题的提起 (28)
二 民法上的第三人代为清偿 (29)
三 税法上第三人代为清偿税收债务 (35)
四 结语 (40)
第三节 经济公序视角下“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解释标准 (42)
一 问题的提起 (42)
二 管理规定之解释标准的理论继受误区 (45)
三 经济公序厘定管理规定的解释标准之合理性 (52)
四 经济公序下管理规定之构成要件的形式化 (56)
五 经济公序下违规行为之法律效果判定的精细化 (62)
六 结语 (68)
第三章 税收法律关系上的主体相关概念分析 (70)
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的个税扣缴义务辨析 (70)
一 问题的所在 (70)
二 税收原则视角下的个税扣缴义务 (71)
三 肯定说:工资支付的实际控制人即个税扣缴人 (73)
四 否定说:税收原则的内在要求 (76)
五 产生两种观点的现实原因 (80)
六 本书的观点 (84)
七 结语 (87)
第二节 论我国公益法人的目的适格性规制:基于财税法的视角 (88)
一 问题的提出 (88)
二 公益法人的目的适格性规制的学理基础 (90)
三 现行财税法上目的适格性机制分析 (93)
四 新型目的适格性规制体系的构建 (100)
五 结语 (109)
第三节 我国公益法人的法律定位 (110)
一 问题的提出 (110)
二 我国公益法人的成立要件分析 (111)
三 公益法人类型化模式之理论分析 (117)
四 我国公益法人的类型化体系构建 (123)
五 结语 (128)
第四章 税收法律关系上的客体相关概念分析 (130)
第五章 外部视角下的税收法律关系分析 (172)
第六章 结论 (223)
参考文献 (225)
试读
第一章 导论
一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本书是对税收法律关系之本体理论及其相关应用展开研究的成果,通过本书研究拟要解决的问题是,在国家的课税权行使和国民的财产权保护之间,如何用税法理论来实现二者的平衡。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国家和国民之间基于税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在课税权和纳税人权益之间划出一条合理的界线,这个问题的研究是税法对该限权这一公法主题的回应。要解决这个问题,则需要对税收法律关系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税收法律关系是现代税法学的核心内容,是否研究税收法律关系是区分税法学和税收学的标准。另外,税收法律关系的代表学说即税收债务关系说的提出,是税法学成为独立法学学科的标志。因此,研究税收法律关系特别是税收债务关系,对于提高我国税法学的理论研究水平、构建我国税法自主知识体系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除此之外,本书研究还具有如下两个理论价值。
首先,本书是关于税收法治的一次理论探索,对税收法律关系在我国税收实践中如何应用提供理论参考。税收法治建设的关键在于税收法律关系,而税收法律关系的核心为“税收债务说”。该观点认为,税收目的并非仅是筹措财政收入,它同时可以用税法来保护纳税人权益。本书从税收债务关系的本体论和功能论,以及该理论背后的比较法背景进行全景式的分析和理论反思。
其次,本书拟从研究范式和研究对象等方面为我国税法研究提供理论启示。本书采用诸多方法和角度来对税收法律关系展开综合研究,除了传统的规范性分析方法之外,本书积极吸收比较法研究、部门法交叉研究等其他研究方法,也会从法政策学等角度来审视税收法律关系在立法论上的应用问题。同时,本书研究借鉴两大法系的税收法律关系理论,从制度和功能比较的视角出发,结合我国税收实践的现状进行深入探讨。另外,本书拟在税收法律关系研究上开辟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新路径。税收法治既包括实体法治也包括程序法治,而程序法治中税收债务关系在税收程序上的贯彻是既有研究比较薄弱的地方,本书将对此加强研究。
本书研究除了上述理论意义之外,也具有如下的实践意义。
第一,有利于更好地贯彻税收法定主义精神,明确税务机关的权限与职责,建设服务型的新税务行政。在税收实践中,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概念的界定若不清晰,就会影响通过限制税务机关的权力来保护纳税人利益的税收法治目标的实现,因此需要对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各种要素进行明确的界定。如本书第二章第二节指出的那样,税务机关的税收确定行为应界定为准法律行为性质的行政行为,而非高权性的行政行为,而且相对于纳税人的税收确定行为来说应处于后置和补充性的地位。
第二,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税收法律关系中的纳税人及第三人的权益。如本书第二章第二节涉及的我国房地产交易中经常出现的“包税条款”的效力问题,就涉及第三人代为清偿税收债务的税法认定问题,但该问题在学界和实务界并未形成统一的意见,这不但影响税收负担的合理分配,还会影响纳税人和第三人的权益保护,甚至影响市场经济中交易的安定性。在税务争讼案件中,与源泉扣缴义务相关案件所占的比例逐年增加,但本来不负有纳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为何要负责源泉扣缴税款?这个问题在学界尚未有明确的答复,需要在学理上予以明确。
第三,有利于我国司法机关处理税收疑难案件,从司法适用上推进我国税收的法治化进程。如在本书第二章第一节指出的那样,由于税收确定行为的法律性质不明,税务机关的行政高权难以得到限制,纳税人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像这样的问题之所以久拖不决,根源在于学界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理论输出尚不充分,不能有效地指导司法机关在税收疑难案件中解决这些税务纷争。
鉴于税收法律关系的研究具有上述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书拟对我国税收实践中的相关问题,从对税收法律关系中主要构成要件的分析入手,从税收债务关系说的角度予以理论回答。本书在借鉴既有研究成果和传统法律关系理论的基础上,将研究重心放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针对我国税收实践中反复出现而现行理论难以回应的理论问题,另一个方面是我国学界尚未触及的某些理论空白。另外,本书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研究,并不仅仅集中于税收实体法的法律关系,对于税收程序法上的法律关系同样给予相应篇幅详细剖析,尝试突破传统“税收法律关系二元论”的藩篱,将税收债务关系理论从税收实体法领域拓展到税收程序法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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