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走进深海大洋:自然、探索、规则与未来》意图向世人展示地球上一个十分重要而神秘的区域,这个区域关系到每个人的福祉和未来,但人们却对其知之甚少。如果不是那些无私无畏的人们为了这个区域的安全而夜以继日地默默奉献着他们的智慧、精力乃至生命,那么这个区域的安宁或许早已不复存在,或者当人们感知到它的时候,这里已是满目疮痍,并带给人类乃至自然难以承受的灾难。
为了让世人了解那些默默奉献的人们所做出的重大贡献,也为了我们的后人继续去深入探寻这个神秘而重要的区域,并为这个区域的安宁和人类的幸福做出更大的贡献,在陆浩主编的带领下,一些有志于为深海大洋事业做出哪怕是微薄贡献的人们编写了这本小书,但愿有助于更多的智者和人们来关注这个关系他们生存、发展和幸福的,区域。现在,让我们从认识这个区域的基本概念开始,进入这个神秘、重要而又十分美丽的区域,去感受它波澜壮阔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走进深海大洋:自然、探索、规则与未来》系统地介绍了什么是深海大洋、深海大洋的国际制度、我国深海大洋事业的发展、我国深海大洋的立法、深海大洋事业的未来走向等。
愿《走进深海大洋:自然、探索、规则与未来》有助于更多人来关注这个关系人类生存、发展和幸福的区域。
《走进深海大洋:自然、探索、规则与未来》让我们从认识这个区域的基本概念开始,进入这个神秘、重要而又十分美丽的区域,去感受它波澜壮阔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目录
第一章 深海大洋的自然构成与人类利用
第一节 自然的深海大洋
一、海底地形地貌
二、深海大洋矿产资源
三、深海生物多样性
第二节 人类的深海大洋
一、人类早期对深海大洋的探索
二、人类近代的深海大洋活动
三、深海大洋的自然灾害与环境问题
第二章 深海大洋国际制度
第一节 深海大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一、深海大洋国际法律制度产生的背景
二、深海大洋制度的形成
三、深海大洋制度的发展
第二节 深海大洋国际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国际海底资源利用制度
二、深海大洋环境保护制度
二、深海大洋海洋科学研究制度
第三节 深海大洋的治理机构——国际海底管理局
一、海管局的职能
二、海管局的主要机关
三、海管局与承包者签订合同情况
第三章 中国深海大洋事业的发展历程
第一节 筚路蓝缕、倍道而进——从国家管辖海域走向国际海底区域(1971-1990)
一、1990年以前我国深海大洋活动的实践与进展
二、我国为确立国际海底区域基本制度的努力
三、我国成为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的先驱投资者
第二节 通计熟筹、开拓进取——从多金属结核到面向多种国际海底资源(1991-2000)
一、20世纪90年代我国深海大洋活动的实践与进展
二、中国大洋协会成立和大洋多金属结核资源研究开发专项设立
三、在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制度建立中维护和争取我国权益
四、世纪之交我国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战略调整
第三节 脚踏实地、稳步前行——从国际海底区域认知深海大洋(2000-2010)
一、21世纪初我国深海大洋活动的实践与进展
二、积极参与“区域”勘探规章制定,维护我国权益
三、国际海域发展战略与新矿区申请研究
第四节 厚积薄发、力争上游——从“区域”资源开发到全面走向深海大洋(2010-2020)
一、21世纪10年代我国深海大洋活动的实践与进展
二、参与开发规章制定,创建联合培训中心
第五节 励精图治、经略深海——中国深海大洋事业成就辉煌
一、国际海底矿区数量位居前列,深海大洋战略空间布局初步形成
二、深海技术装备研发跨越发展,深海资源勘探开发能力跻身一流
三、深海科学研究取得重大进展,大洋环境保护活动初现引领态势
四、国际海底事务主导能力提升,深海新疆域的治理成为国家目标
第四章 中国的深海立法
第一节 我国深海立法的背景
一、深海事业与立法需求
二、我国深海立法的基础
第二节 我国深海立法过程回顾
一、我国深海立法的推动与提出过程
二、我国深海立法的准备过程
三、我国深海立法起草启动过程
四、我国深海立法工作加快推进过程
五、我国深海立法草案审议过程
……
第五章 深海大洋事业的未来
附录
后记
试读
《走进深海大洋:自然、探索、规则与未来》:
四、我国深海立法工作加快推进过程
2015年年初,为了更加充分了解和掌握深海立法涉及的有关信息、资料,特别是掌握我国深海大洋实践工作情况,1月5。19日,经领导小组批准,法案室两位同志随大洋科考第33航次赴南海试航,并随船开展深海海底资源勘探开发立法调研。其间,组织召开了立法座谈会、观摩学习了大洋科学考察流程和作业情况,形成了调研报告,其中提出了加强海洋调查和勘探装备自主研发、鼓励海洋调查和勘探专业化服务体系发展的建议。
1月28日,工作小组参加了在厦门召开的大洋立法研讨会。海管局副秘书长作了题为《担保国“区域”深海海底采矿立法评论》的主题报告,相关研究员就中国大洋立法情况进行了介绍,与会代表们进行了深入讨论和交流。
2月3日,按照工作计划和领导小组指示,工作小组在北京组织召开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草案讨论会。来自环资委、法工委、外交部、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海洋局的工作人员及法律专家参加了会议。会议就工作小组提出的修改草案进行讨论,确定了立法难点和下一步工作重点。
2月28日,环资委特别邀请中国科学院院士、同济大学教授和中国工程院院士、702所所长两位海洋领域著名老专家来北京,作《深海海底开发的展望》和《我国海洋装备技术发展的方向与对策》两个重要讲座。环资委立法小组全体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法工委和国家海洋局相关人员听取了讲座。
2-3月,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工作小组就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草案在北京多次召开会议进行讨论;3月20日,环资委法案室与法工委经济法室、外交部条法司、国家海洋局大洋办共同讨论草案条文(报领导小组稿)。
3月25日,领导小组召开第二次会议,审议工作小组上报的法律草案及说明,提出修改意见,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正当我国加快深海立法工作并取得了重要进展时,从有关方面了解到:近年来,一些国家力主将深海立法作为一国获取海底矿区合同或合同延期的先决条件。我国作为已经实际从事国际海底勘探活动,但尚未出台法律的国家面临较大压力,其主要表现在矿区合同延期问题上。中国大洋协会与海管局于2001年5月签订的15年合同期限将于2016年届满,需在2015年11月提出合同延期申请,如获准,将自2016年5月开始延期。一些国家已明确提出合同延期不能自动进行,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其中就包括立法。深海立法问题将成为各方讨论的焦点之一。为维护我国深海权益,国内立法势在必行,而且要抓紧进行,争取早日通过,以扭转被动局面。
针对上述情况,环资委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加快立法工作进程,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在2015年内将法律草案提请审议,并力争于2016年正式出台,为我国已获得勘探权的矿区合同顺利延期,维护我国深海权益创造有利条件。环资委的请求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并将有关隋况上报中央。
4月27日下午,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中央有关部门、法工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5月15日上午,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再次召开会议,听取专家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专家们就法律草案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修改的意见和建议。陆浩主任委员说:“这些意见对我们进一步起草好法律草案有很大的帮助,要认真吸收这些重要意见把法律草案修改好。”
5月29日上午,工作小组召开会议,就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判决对成员国的效力等问题,邀请法工委经济法室、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外交部条法司、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司、国家海洋局大洋办等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讨论,交换意见。
6月8日上午,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工作小组与法工委经济法室、外交部条法司、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司、国家海洋局法制与岛屿司及大洋办和3个课题研究论证单位的有关人员,共同对法律草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并报送领导小组。
6月9-12日,为了更加深入地了解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工作的有关技术、管理等事宜,调研组赴深圳石油平台调研,环资委法案室和法工委经济法室、国家海洋局大洋办工作人员参加调研。陆浩主任委员介绍了立法的背景、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的进展情况、国外立法情况,以及《公约》对国家立法的要求等。调研组听取了中海油集团关于资源勘探开发情况的汇报并实地考察了中海油海洋石油钻井平台。中海油专家、广州地调局专家就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可燃冰开发情况作了专题讲座。
此次调研回京后,领导小组立即召开会议,审议工作小组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草案作了几处修改。
……
前言/序言
深海、大洋,对于我们来讲,原来确实是陌生的。特别是对深海的认识,还停留在我小时候看的法国著名科幻作家儒勒·凡尔纳创作的长篇小说《海底两万里》中描写的水平上。小说中那些科学幻想,有不少今天已经变成了现实,但仍有不少未知领域让我感到高深莫测。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换届,感谢组织的信任,让我有幸担任了新一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正是因为这个职务的岗位责任履行,我才有机会在主持、参与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的论证起草中真正开始接触深海大洋领域的一些知识。
在《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明确了深海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明确提出走向深海是海洋强国的标志,拓展深海海底区域活动是我国拓展生存空间,建设海洋强国的必然选择。
这就更加增强了对于我国有关深海大洋领域立法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搞好这一领域的立法是我们神圣而光荣的责任。
海洋面积占地球总表面积的71%,而深海大洋面积又占海洋面积的65%,这一区域空间面积辽阔,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巨大,是人类共有的空间和遗产。
随着人类对这一区域的和平开发利用和环境问题的愈加重视,和平利用、环境保护、利益分享等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涉及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成为全球治理的一个重要领域。亟待借鉴国际公约和相关法律实践经验,通过国内立法规范我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深海行为,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
我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的立法工作是一项极为严谨、严肃的工作,来不得一点马虎大意,国家立法既要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原则要求,更不能脱离我国国情和实际,否则这一立法就难以体现其权威性、国际性、规范性与可操作性。
立法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学习、不断调查研究的过程。为了完成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的立法,我们起草小组的同志几乎跑遍了我国涉及深海大洋工作的所有地方,研究机构、工作机构、高等院校,就连深海装备的科研设计单位我们也都跑到了。
我们考察了大洋一号科学考察船,考察了“蛟龙”号的搭载母船——向阳红09船。
我们进入了在向阳红09船挂架上的“蛟龙”号的深潜舱内,与我国年轻的深潜员进行了交谈,了解了“蛟龙”号在深海是如何工作的,了解了“蛟龙”号研制成功在深海科研中的重要作用。
我们在船上与科考队员共同经历了3天的航行生活,亲自体验了解了科考队员和船员们为我国的深海大洋事业发展所付出的艰辛,以及他们所秉持的科学求实精神。
科考队的一个航次就要历时200多天,每个航次都要航行几万千米,要来回穿越气候条件十分复杂的西风带,经历多少惊涛骇浪,克服多少常人难以克服的困难,一谈起这个话题,都让人感到惊心动魄。每次科学考察归来都是硕果累累的,一批批科研成果填补着我国深海大洋科学研究的空白,他们的无私奉献精神在鼓舞激励着我们。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举行了多次报告会、研讨会,听取了国家主管深海大洋部门领导的报告和介绍,听取了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大洋协会)专家的报告,请来了这一领域的院士、专家、教授给我们介绍有关科学研究情况,对我们面对面地进行科普教育,填补了不少我们对深海大洋奥秘的认知空白。
说到底,没有深海立法任务,我就不可能有机会接触到这些知识,在退休之前还能学习到如此丰富多彩的多学科交叉知识是我的幸运,也是所有参与起草工作的同志们的幸运。
这是一次重要的、难得的机遇。尽管辛苦一点,但感受到做了一件非常有意义的工作,特别是在自己的知识领域打开了一片新天地,一切付出都是值得的。
新一届全国人大环资委是在面临环境保护压力极大的情况下组成的,那时北京的冬季大气污染尤为严重,进入春天了,空气环境质量仍未见改善的迹象。全国“两会”期间:大气污染问题成了人们议论的焦点,又适逢连续的大气重度污染,所以在全国人大代表通过新一届环资委组成人员的集体表决时,环资委组成人员的赞成票数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这正是代表对环境改善的期待,也是对新一届环资委工作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