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遵循。为正确适用民法典新增制度、重大修订内容,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将民法典条文与审判执行具体工作相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多部涉民法典的司法解释。这些解释的出台,能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起,为广大法官提供执法办案的规定,也可以使广大读者深入学习民法典的规定。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坚持问题导向,力求务实管用,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
精彩书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2024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5〕1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 总 则(第1~204条)
第一章 基本规定(第1~12条)
第二章 自然人(第13~56条)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13~25条)
第二节 监 护(第26~39条)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40~53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54~56条)
第三章 法 人(第57~101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57~75条)
第二节 营利法人(第76~86条)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第87~95条)
第四节 特别法人(第96~101条)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第102~108条)
第五章 民事权利(第109~132条)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133~160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133~136条)
第二节 意思表示(第137~142条)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143~157条)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158~160条)
第七章 代 理(第161~175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161~164条)
第二节 委托代理(第165~172条)
第三节 代理终止(第173~175条)
第八章 民事责任(第176~187条)
第九章 诉讼时效(第188~199条)
第十章 期间计算(第200~204条)
第二编 物 权(第205~462条)
第一分编 通 则(第205~239条)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205~208条)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209~232条)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第209~223条)
第二节 动产交付(第224~228条)
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229~232条)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第233~239条)
第二分编 所有权(第240~322条)
第四章 一般规定(第240~245条)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246~270条)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271~287条)
第七章 相邻关系(第288~296条)
第八章 共 有(第297~310条)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311~322条)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第323~385条)
第十章 一般规定(第323~329条)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330~343条)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344~361条)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第362~365条)
第十四章 居住权(第366~371条)
第十五章 地役权(第372~385条)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第386~457条)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第386~393条)
第十七章 抵押权(第394~424条)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第394~419条)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第420~424条)
第十八章 质 权(第425~446条)
第一节 动产质权(第425~439条)
第二节 权利质权(第440~446条)
第十九章 留置权(第447~457条)
第五分编 占 有(第458~462条)
第二十章 占 有(第458~462条)
第三编 合 同(第463~988条)
第一分编 通 则(第463~594条)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463~468条)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469~501条)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502~508条)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509~534条)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第535~542条)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543~556条)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557~576条)
第八章 违约责任(第577~594条)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第595~978条)
第九章 买卖合同(第595~647条)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648~656条)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第657~666条)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第667~680条)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第681~702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681~690条)
第二节 保证责任(第691~702条)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第703~734条)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第735~760条)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第761~769条)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第770~787条)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第788~808条)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第809
试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2024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5〕1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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