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实务刑事诉讼法评注》自2023年9月推出第一版以来,已一年有余。一年多来,我国刑法诉讼司法层面规范更新较多:既涉及基本规范,如《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亦涉及其他规范,如“两高”和有关部门发布多件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案例,均涉及刑事诉讼程序。这就使得第一版《实务刑事诉讼法评注》已不能充分满足刑事司法实务所需,修订推出第二版成为必然。第二版悉数增补最新司法规则(亦增补了此前遗漏的个别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并对原有规则作了衔接的必要技术处理、厘清规则层级,方便快速查找;同时,新增人民法院案例库部分参考案例和法答网、检答网部分答疑,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规则。作此修订后,第二版的篇幅略有扩充(增加约10万字),可以准确反映当下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适用规则的新面貌。
目录
《实务刑事诉讼法评注》使用指南1
第一编 总则(第1—108 条)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5
第一条【立法宗旨】5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5
第三条【职权原则】11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12
相关规范集成·反间谍调查处置措施14
第五条【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16
相关规范集成·请示案件与上下级司法机关关系25
相关规范集成·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33
第六条【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5
第七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37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责】40
第九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57
第十条【两审终审制】58
第十一条【公开审判制度与辩护原则】59
第十二条【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61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制度】61
第十四条【诉讼权利的保障与救济】68
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69
第十六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89
第十七条【外国人犯罪适用本法规定】106
第十八条【刑事司法协助】120
相关规范集成·涉港澳台司法协助140
第二章 管辖153
第十九条【职能管辖分工】153
相关规范集成·公安机关内部的管辖分工170
第二十条【基层法院管辖】189
第二十一条【中级法院管辖】189
第二十二条【高级法院管辖】189
第二十三条【最高法院管辖】189
相关规范集成·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管辖197
相关规范集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管辖200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变更】203
第二十五条【地域管辖】208
第二十六条【地域管辖冲突的解决】240
第二十七条【指定管辖】242
第二十八条【专门管辖】245
第三章回避247
第二十九条【回避的法定情形】247
第三十条【办案人员违反禁止行为的回避】260
第三十一条【决定回避的程序】261
第三十二条【回避制度的准用规定】267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270
第三十三条【辩护人的范围】270
第三十四条【委托辩护的时间、辩护告知】290
第三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295
第三十六条【值班律师】295
相关规范集成·刑事辩护全覆盖326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职责】338
第三十八条【侦查期间的辩护】339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会见、通信】342
第四十条【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352
第四十一条【辩护人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证据】358
第四十二条【辩护人向办案机关告知证据】359
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收集材料、辩护律师申请取证及证人出庭】361
第四十四条【辩护人行为禁止、追究辩护人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364
第四十五条【被告人拒绝辩护】367
第四十六条【诉讼代理人】370
第四十七条【委托诉讼代理人】370
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执业保密及例外】371
第四十九条【妨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救济】373
第五章 证据382
第五十条【证据的含义及法定种类】385
第五十一条【举证责任】390
第五十二条【依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391
第五十三条【办案机关法律文书的证据要求】398
第五十四条【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行政证据的使用】【证据保密】【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责任】399
相关规范集成·涉外证据的收集提取与审查判断416
第五十五条【证明标准】418
相关规范集成·证据分类收集提取与审查判断423
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排除】491
第五十七条【检察机关对非法收集证据的法律监督】491
第五十八条【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法庭调查】【非法证据排除申请】491
第五十九条【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证明】491
第六十条【庭审排除非法证据】491
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的质证与查实】【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责任】510
第六十二条【证人的范围和作证义务】511
第六十三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障】512
第六十四条【作证保护】513
第六十五条【证人作证补助与保障】529
……
试读
《实务刑事诉讼法评注》使用指南
编著刑事诉讼法工具书的念头由来已久,付诸行动则是近几年的事情。呈现在诸位读者同仁面前的“小红书”《实务刑事诉讼法评注》,是与“小黄书”《实务刑法评注》配套的刑事工具书“姊妹篇”。《实务刑事诉讼法评注》秉持程序整体的理念与立场,以此作为体系编排与栏目设置的基准。
一、“5+N”实施模式与刑诉规范的体系特点
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讲求一体遵循,强调程序的阶段性、接续性与整体性,业已形成通过“5+N”保障实施的规范体系。所谓“5”,即为“高法解释+高检规则+公安部规定+安全部规定+海警局规定”,此为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的主干;所谓“N”,即为在此基础上再行制定的若干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此为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的补充。整体而言,“N”所涉规范虽亦不少,但数量与刑法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不可相提并论。可以说,与刑法规则面广点多不同,刑诉规范聚集于“5+N”。
各家通过一部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系统规范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渊源已久。以法院系统为例,为贯彻1996年《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而后为贯彻2012年《刑事诉讼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以下简称《2012年刑诉法解释》);现行为贯彻2018年《刑事诉讼法》而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是当前人民法院全面正确施行刑事诉讼法、规范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规范依据。与之类似,《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亦针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而后为针对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高检发释字〔2012〕2号),现行则为针对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与之相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早在1987年3月18日即由公安部印发,最初针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后历经1998年(公安部令第35号)、2007年(公安部令第95号)、2012年(公安部令第127号)、2020年(公安部令第159号)多次修改,延续至今。此外,国家安全部于2024年4月26日发布《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国家安全部令第4号),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共11章360条,包括总则、管辖、回避、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证据、强制措施、立案、撤案、侦查、执行刑罚、特别程序、附则。而中国海警局于2023年5月公布《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国海警局令第1号),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共12章345条,系统规定了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的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管辖分工、回避制度、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刑事强制措施适用、受案、立案、撤案、刑事侦查手段使用、特别程序以及办案协作等内容。故而,作为规范国家安全机关、海警机构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规章,《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亦应被纳入基本规范的范畴。
“5+N”规范体系的创制修订,亦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相衔接。现行《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先后于1996年、2012年、2018年作过三次修改。与1997年《刑法》之后单行刑法或者修正案所采取的“小修小补”有所不同,《刑事诉讼法》修改明显超出刑法修正的限度。2018年所作的第三次修改,整体而言是一次应急性的局部修改,打破此前《刑事诉讼法》“十六年改一回”的惯例,并首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前两次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这次修改可谓“指向明确、内容特定”,修改幅度整体有限。即便如此,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亦修正了18个条款,新增了18个条款,并增设“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章节。与《刑事诉讼法》大幅修改相衔接,“5+N”的贯彻实施体系也会相应地进行系统调整,尽管有不少条文可以沿用,但多数仍需要修改和补充。正是在此意义上,刑诉领域存在“刑事诉讼法配套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说法:(1)对“5”的调整势在必行,以便及时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相衔接。以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的《刑诉法解释》为例,与《2012年刑诉法解释》相比,前者“增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三章,增加107条,作了实质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新闻发布会实录》,载李少平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新增和修改幅度占到全部条文的一半左右,实乃“废旧立新”。(2)“N”的情况较为复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相衔接的情形多种多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