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全球变暖等气候问题事关全人类的生命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单一国家和区域的应对措施已经无法有效化解其造成的损害和威胁,需要各国通力合作才能够实现减排的共同目标。
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诸多合作路径中,碳交易的协调合作,作为兼顾实现气候治理目标和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被各国广泛应用。
《京都议定书》下的“京都三机制”对国际碳交易进行了里程碑式的发展,但因制度规则的不合理被《巴黎协定》下的相关机制所更替。
《巴黎协定》在继承发展《京都议定书》中碳交易有关规则的基础之上,构建了两种碳交易机制的框架,即第6条第2款下的以国际转让减缓成果(Internationally Transferred Mitigation Outcomes,ITMOs)为标的的交易机制,以及第6条第4款下的可持续发展机制(Sustainable Development Mechanism,SDM)。
前者鼓励各国达成碳市场链接等合作协议;后者则着力建立国际统一碳市场。
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两种框架的具体实施仍处于谈判协商阶段,且各缔约方的争议点较多,一时无法达成共识。
再加上,当前主要发达国家国内碳市场发展较完善,且不断通过碳市场链接等合作方式,与具有共同利益的国家形成“碳联盟”,导致了国际碳交易合作的“碎片化”。
无疑更加剧了《巴黎协定》下碳交易国际协调的困难。
在这种背景之下,对我国的碳交易制度建设和域外合作也形成了极大的挑战,不利于我国顺利实现“双碳目标”。
所以,面对《巴黎协定》的谈判困境,我国应当认真探究其背后的真实原因、分析各争议焦点,及其对我国带来的挑战,探索因应之道。
因此,本文基于“理论阐释——制度解析——实践分析——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主线,对碳交易制度国际协调的法律问题展开研究。
除引言和结论部分外,正文部分共五章,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碳交易国际协调相关要素阐释”。
第二章,“碳交易市场国际协调的发展与规则嬗变”。
第三章,“国际主要的碳交易市场与区域协调实践”。
第四章,“《巴黎协定》下碳交易国际协调合作的挑战与原因探究”。
第五章,“碳交易全球协调下中国有效参与的困境及纾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