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评论》将建设成一个具有广泛参与性的开放性的法学学术园地,力图整合私法视阈与公法视阈的研究,以全面反映科技法学发展之全貌。推进科技法学的繁荣发展。 内容广采博收,不限主题,广涉科技史与科技法史、科技发展与科技政策、科技发展与知识产权、科技安全与科技伦理、成果管理/转化与技术转移、技术转移与区域发展和国际关系、数据/数字化与信息权法、前沿科技与法如人工智能法学,以及法理学研究尤其是科技法一般理论、知识产权法一般理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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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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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读
.其他各部门法律的专门规定
除上述主要法律文本外,在各相关领域,专门立法也会规定与商业秘密保护有关的内容,对本领域内与商业秘密有关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劳动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23条、24条规定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员工享有竞业禁止的权利。另外,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救济措施也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支付违约金、停止侵害、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和解除合同等。这些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商业秘密的保护领域,提高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可操作性。“由于商业秘密的纠纷大部分发生于雇员与雇主之间,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也成为司法实践中调整商业秘密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雇主和雇员之间可通过合同约定来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但合同约定并非绝对自由,一些涉及雇员个人福利、带有公共性的条款,其法律效力仍需遵循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的约束。而在没有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价值取向和利益平衡的选择就会成为司法实践中审判的基础。
公职人员基于法律规定,也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分别要求法官和检察官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则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相关商业秘密,应依法保密,不得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总体来看,虽然我国《民法典》已将商业秘密作为一项单独的民事权利,但我国主导性的法律规则依然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框架之下,设置一些关于商业秘密的界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等原则性的内容,其他规定则零散分布于《刑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中。
前言/序言
20世纪80年代起,中国开始了专门的科技立法及其理论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相继涌现,国家一级学会即“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成立。不过,无论从科技自身的发展,还是从科技法治建设的角度看,当时的发展进程实质上并未锻造出科技法学发展的深厚底蕴。其时,在推进之中的青年学者、现为该领域资深教授的罗玉中先生曾经有过一个说法,他认为科技法学是“墙内开花墙外香”,指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颁布之后,日本、越南等国家纷纷借鉴并出台相应的法案。按照这种说法,中国似乎是科技法学的首倡之地。如果单从研究的视角加以分析,科技法学其实是一门开放性的学问,研究对象即与科技相关的法律问题。从这一视角来观察,墙外的科技法学早已是“花开花香”,自有一番气象万千的景象。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立法者和法学家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在那些社会转型所必需的基本法律制度设计上,“科技法学”或者“科技与法律”的议题,总是被一种异样的眼光所端详;至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此种议题并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因此,重新检视科技法学及其在传统法学中的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