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民法理论与实务研究》是一部系统阐述民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术著作。全书共分为八章,内容涵盖民法的基本概念、性质、原则、法律关系、价值体系以及物权、侵权责任等具体领域的理论与实务应用。
第一章至第四章着重探讨民法的理论基础,包括民法的概念、渊源与效力、性质及其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以及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系。作者指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其核心在于保护民事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并通过清晰划分法律强制与意思自治的界限,实现社会价值的多元平衡。
第五章至第七章则聚焦于民法的具体应用领域,如民事主体理论、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制度、侵权责任构成及其归责原则等。作者强调,民法的实践应用需要结合社会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关注公序良俗、交易安全、弱者保护等现实需求,特别是在当代民法中,强制性规范的增加体现了法律对社会价值的回应。
第八章进一步探讨了民法体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尤其是请求权基础分析思维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全书以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方式,既注重基本理论的阐述,又强调实践操作的指导性,力求在复杂的社会背景下,为读者提供全面、深入的民法知识体系。
《民法理论与实务研究》语言通俗易懂,结构清晰,适合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实务工作者及相关研究人员阅读。通过系统的研究与实践分析,作者希望为读者提供一本兼具理论深度与实用价值的民法参考书。
精彩书摘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古罗马依调整对象的不同,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市民法属私法范畴。这一分类的传统被大陆法系各国继承下来。
“民法”一词传人我国是在清朝末年。当时,清政府聘请日本学者松冈正义等人起草民法,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传人我国,但当时不称“民法”,而称“民律”。人们在具体使用“民法”一词时,往往根据语境的不同而赋予其不同的含义。有时它指的是作为一个部门法的民法,有时它指的是作为一门法学学科的民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的民法时,它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一门法学学科的民法时,它是指研究民法规范及其相关学理的法律科学,也即民法学。但严格来讲,民法与民法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混淆。民法是民法规范的总称,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其表现形式是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判例等。民法学则只是一种法律学说,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其表现形式是论文、专著、教科书等。民法与民法学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也有着密切的联系。民法学的发展会影响到民事立法,民事立法的发展也同样会影响到民法学的研究。这种相互影响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当二者呈现良好的互动关系时,这种影响是积极的,会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当其中一方出现失误或问题时,则会给另一方造成消极影响。
我国通常将民法的概念表述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这是我国较为流行或通用的民法定义。从这个表述可归纳出民法的以下特征。
第一,民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行政、司法等机关或人员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也只能作为民事主体而不能以官方主体出现,如果以官方主体出现,那么就不是民法主体。第二,民事主体之间是平等的。这个平等包含两方面的意义:一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隶属于另一方,双方或多方之间不是命令与服从的上下级关系,谁也不能命令谁;二是,每个民事主体都拥有平等的民事权利,每个人的民事权利都得到民法的平等保护。第三,民法调整对象具有特定性。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核心分别是人身权和财产权。
以上民法概念,是我国长期以来最为流行的一种表述,我们可以将其归属为民事关系式的民法概念。这一概念突出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声明了民法的调整范围,这就把民法与其他法律从适用范围上区别开了。但是,这一概念并没有把民法的真正宗旨与任务全面准确地表述出来,因而这种以调整对象为主的定义是不完全科学的。一个事物的概念或定义,应当是对这一事物的本质及其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或者说是对这一事物的目的及其实现的准确定位,而民法的概念应该是对民法的目的与实现的全面表述。民法的目的与实现,就是民法的宗旨或任务及其实现手段,民法是保护什么的、维护什么的,是通过什么手段来实现这些宗旨的。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条规定来看,民法的概念应该是:民法是通过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来保护民事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弘扬核心价值观、促进中国全面发展的基本法律规范。可以把这一概念简化为,民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保护民事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价值的基本法。
民法对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调整,为确保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福祉的增进提供了法律基础;民法对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的调整,为保障个人能够进行独立的、有尊严的社会活动增添了法律力量,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部门法之一。理论上讲,可将民法按一定的标准分为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1.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是指以“民法”或者“民法典”命名的法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由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上来定义民法的,故一般只在大陆法系国家才有,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并无直接以“民法”或“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这里还应指出的是,形式上的民法直到近代才出现,以法国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为肇始,形式上的民法才在大陆法系或受大陆法系影响的国家相继出现。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它既包括直接以“民法”或“民法典”命名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由于实质上的民法是以法律规范的内容来定义民法的,故与形式上的民法相比,其形成要早得多,即使在法律出现的初期,也有着大量的调整民事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在民法理论上,一般以实质上的民法为研究对象,本书所称的民法如无特别说明,均是指实质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1
第一节 民法概述 1
第二节 民法的渊源与效力 5
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及与相邻部门的关系 13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系 20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20
第二节 民法原则的分类 25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45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45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 53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法 65
第四章 民法系统论解构 69
第一节 民法的价值与属性 69
第二节 民法宗旨与使命 80
第三节 民法系统论 85
第五章 民法相关理论及其应用 95
第一节 具体民事主体基本理论及法律实务 95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效力及其应用 108
第六章 物权理论及实务运用 121
第一节 物权的基本理论 121
第二节 物权律制度研究与运用 132
第七章 侵权责任理论及实务运用 137
第一节 侵权责任及其构成要件 137
第二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42
第三节 侵权责任制度研究 148
第八章 民法体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 162
第一节 民法体系在司法实务中的作用 162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在司法实务中的作用 166
第三节 请求权基础分析思维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172
参考文献 179
试读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古罗马依调整对象的不同,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市民法属私法范畴。这一分类的传统被大陆法系各国继承下来。
“民法”一词传人我国是在清朝末年。当时,清政府聘请日本学者松冈正义等人起草民法,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传人我国,但当时不称“民法”,而称“民律”。人们在具体使用“民法”一词时,往往根据语境的不同而赋予其不同的含义。有时它指的是作为一个部门法的民法,有时它指的是作为一门法学学科的民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的民法时,它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一门法学学科的民法时,它是指研究民法规范及其相关学理的法律科学,也即民法学。但严格来讲,民法与民法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混淆。民法是民法规范的总称,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其表现形式是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判例等。民法学则只是一种法律学说,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其表现形式是论文、专著、教科书等。民法与民法学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也有着密切的联系。民法学的发展会影响到民事立法,民事立法的发展也同样会影响到民法学的研究。这种相互影响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当二者呈现良好的互动关系时,这种影响是积极的,会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当其中一方出现失误或问题时,则会给另一方造成消极影响。
我国通常将民法的概念表述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这是我国较为流行或通用的民法定义。从这个表述可归纳出民法的以下特征。
第一,民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行政、司法等机关或人员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也只能作为民事主体而不能以官方主体出现,如果以官方主体出现,那么就不是民法主体。第二,民事主体之间是平等的。这个平等包含两方面的意义:一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隶属于另一方,双方或多方之间不是命令与服从的上下级关系,谁也不能命令谁;二是,每个民事主体都拥有平等的民事权利,每个人的民事权利都得到民法的平等保护。第三,民法调整对象具有特定性。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核心分别是人身权和财产权。
以上民法概念,是我国长期以来最为流行的一种表述,我们可以将其归属为民事关系式的民法概念。这一概念突出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声明了民法的调整范围,这就把民法与其他法律从适用范围上区别开了。但是,这一概念并没有把民法的真正宗旨与任务全面准确地表述出来,因而这种以调整对象为主的定义是不完全科学的。一个事物的概念或定义,应当是对这一事物的本质及其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或者说是对这一事物的目的及其实现的准确定位,而民法的概念应该是对民法的目的与实现的全面表述。民法的目的与实现,就是民法的宗旨或任务及其实现手段,民法是保护什么的、维护什么的,是通过什么手段来实现这些宗旨的。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条规定来看,民法的概念应该是:民法是通过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来保护民事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弘扬核心价值观、促进中国全面发展的基本法律规范。可以把这一概念简化为,民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保护民事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价值的基本法。
民法对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调整,为确保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福祉的增进提供了法律基础;民法对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的调整,为保障个人能够进行独立的、有尊严的社会活动增添了法律力量,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部门法之一。理论上讲,可将民法按一定的标准分为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1.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是指以“民法”或者“民法典”命名的法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由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上来定义民法的,故一般只在大陆法系国家才有,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并无直接以“民法”或“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这里还应指出的是,形式上的民法直到近代才出现,以法国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为肇始,形式上的民法才在大陆法系或受大陆法系影响的国家相继出现。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它既包括直接以“民法”或“民法典”命名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由于实质上的民法是以法律规范的内容来定义民法的,故与形式上的民法相比,其形成要早得多,即使在法律出现的初期,也有着大量的调整民事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在民法理论上,一般以实质上的民法为研究对象,本书所称的民法如无特别说明,均是指实质
前言/序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日益进步,民法的价值理念和规范设计正在发生明显的变化。维护社会公序、保障社会公益、促进交易发展、守护道德伦理、保护生态环境等多元价值需求日益被民法所重视。基于维护公序良俗和保护社会公益、构建交易规则和促进交易安全、加强弱者保护和限制司法滥权等价值需求,当代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日益增加。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在重视强制性规范作用的同时,清晰划分法律强制与意思自治的界限,需要对民法进行全面、深入、系统的研究。
本书首先对民法理论进行概述;其次对民法基本原则体系、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价值与属性进行详细介绍;最后以民法的宗旨与使命为核心,对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进行系统阐述。每部分的内容既呈现了基本理论,又坚持了“必需,够用”为度,同时较好地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全书以精简、通俗易懂的语言阐释深奥的民事法律规范和原理,归纳总结和解释重点内容,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本书在撰写的过程中参考了大量的资料,并得到许多同人的支持和协助,在此谨向资料的提供者和作者表示衷心感谢。由于作者的知识和实践经验所限,书中难免有不足和疏漏之处,欢迎读者提出宝贵意见。
作者
2023年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