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在系统梳理与集中归纳秦汉至唐律令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详细考订典型立法语言的表述形式、含义与用法,特别是对其出现在律令条文中所具有的专门属性作比较详尽的说明,以之强调法制文献的专业性,并且突出立法语言区别于其他文献中常见词汇的专门含义与用法。通过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中相关内容的相互参照、相互补充与比较研究,尽量详细地描述律令体系中典型立法语言的表述形式、含义与用法及其发展、演变脉络,渐次呈现律文、律篇、律典背后蕴含的立法意图、法律观念、法治思想及其发展历程,展现中华法系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微之处。
针对秦汉至唐律令立法语言的深入、系统研究,旨在从微观视角揭示中国古代法制发展的轨迹与脉络,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提供理论基础、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构建提供智识资源。
目录
试读
序
在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不断深入和拓展的时代背景下,刘晓林教授的《秦汉至唐律令立法语言论要》即将出版发行。这是一本无论在法律史研究还是法理学研究中都具有原创性的精品之作。
中华法律文化博大精深、中华法治文明源远流长、中华法系独树一帜,其中的立法文化、立法文明、立法技术具有鲜明的标志性。作者选取秦汉至唐律令立法语言进行研究,折射中国古代高超的立法技术和深邃的法理底蕴。作者认为,秦汉律令是中国古代法和中华法系有迹可寻的源头,具有鲜明的原创精神与高超的立法技术;唐代律令尤其是《唐律疏议》辐射东亚、历史久远,被日本学者池田温誉为“东方法制史枢轴”。[ [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栗劲等编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893页。]秦汉至唐法制发展一脉相承,以律典和令典为支柱、以律令格式为法律形式的律令体系至唐臻于完备。唐律及其“律疏”在中国法制史、东亚法制史乃至世界法制史上,居于无可置疑的巅峰地位。正如外国学者所评价的:“在当时世界上,达到像唐律(及律疏)这样发达程度的法典一部也没有。即使被称为中世纪西欧划时代法典的《加洛林纳法典》,也比唐律晚了九百年,且发达的程度也远不如唐律。甚至19世纪西欧的刑法典,与其相比也未必增色多少。”[ 仁井田陞『補訂中國法制史研究究刑法』(東京大學出版會,1981年),172頁。]“无论是在世界上还是与如今的刑法、行政法典相比,它(唐律疏议)都拥有毫不逊色的完成度”。[ [日]富谷至:《从汉律到唐律——裁判规范与行为规范》,薛夷风、周东平译,载周东平、朱腾主编:《法律史译评》(2014年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55页。]研究中国古代法如何从初创走向成熟、进而“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秦汉至唐律令立法语言论要》所选取的“秦汉至唐”显然是不能忽视的关键阶段与核心要素。
语言是表现法的符号,立法者须通过语言文字才能准确反映国家意志,表达立法者关于什么样的规则应当成为人们一体遵行的行为规则的态度和要求,并把这种要求形成文件传递出去。语言进入立法领域形成法言法语,就产生了“立法语言”“法律语言”等概括性范畴,对立法语言、法律语言的研究也就成为一个重要的学术领域,正如英国法学家麦考密克说所:“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 舒国滢:《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载《比较法研究》1995年第4期,第348页。]与日常语言比较,立法语言具有表意稳定、严谨周密、逻辑清晰等特征,是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发展、演进最为基本的载体,也是法治文明延续、传播的媒介。一方面,立法语言对于法学研究具有无可替代的意义。所有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都以语言文字为载体,因此,从语言的角度考察法律规范、法典、法律体系是一项非常必要且极有意义的工作。另一方面,以立法语言为路径对中国古代法典与法律体系展开研究,进而提升至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华法治文明的关注,也是文献与史料有限的前提下开展有效研究的最佳选择。立足现有文献,通过观察、描述典型立法语言的基本形态,逐步勾勒法律体系的整体特征,进而深入挖掘其中的“法理”及其背后的文化根基和文明体系,是不断深入研究的有效路径,《秦汉至唐律令立法语言论要》所选取的“律令立法语言”显然是极为恰当且无法替代的有效切入点。
《秦汉至唐律令立法语言论要》的意义当然不局限于对法律、法典、法律体系的研究,而是借助立法语言研究而激活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普遍有益、饱含精华、可为今用的概念、命题、论语等思想资源。正如刘晓林教授在书中提到的,这是“伟大时代赋予中国法律史研究者的历史使命”,也是当代法学研究者要着力攻克的重大时代课题。《秦汉至唐律令立法语言论要》立足简牍秦汉律令、碑刻法制文献、敦煌法制文书等出土文献,综合利用传世文献尤其是《唐律疏议》等传世法典,以律令立法语言切入,针对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最为重要的阶段展开深入研究,尤其是对立法技术、慎刑观念、具体罪名、法律责任、定罪量刑的基本原理及其实践价值展开集中探讨,并在附录中对《唐律疏议》与中华法系的形成、特征、影响与意义作出了较为系统的梳理。这是本书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推进中华法治文明复兴方面值得充分肯定的贡献。
中华文明是世界上最古老、持续时间最久的文明之一,也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上长期居于优势地位的文明。中华法治文明是中华原生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探索自我治理的经验凝聚与智慧结晶。中国古代法制源远流长、底蕴深厚、内涵丰富、精辟深邃,在五千多年未间断的演进历程中积淀了博大精深的法律文化并以其独特的理念和技术塑造了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