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为作者从事自然资源行政管理执法工作的笔记汇集,内容广泛涉及行政法、刑法等领域,包括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适用解读、理论研究、立法探讨、行政违法案例分析和土地权属案例分析,以及作者在作为原《中国国土资源报》特约作者、法律顾问、专家、特约嘉宾期间对全国自然资源疑难案件来信来访的解答。本书旨在厘清土地权能转化关系中每一具体环节上的法律内涵,服务好国家经济发展大局,管理好土地公有制下的土地使用秩序,处理好土地权益纠纷,维护好各方面合法权益。本书材料具体鲜活,形式多样生动,可操作性强,对自然资源管理法律事务工作者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目录
第一编 法律理解
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土地资产关系 / 003
关于划拨土地房地产转让行政许可审批实质 / 009
企业改制土地处置的几个原则 / 015
试析 《土地管理法》 行政处罚的法条适用 / 019
关于征地纠纷案的几个问题 / 023
正确理解 《土地管理法》 第 73 条 / 027
正确理解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第 10 条 / 028
怎样理解收回国有土地 “适当补偿” 的标准? / 030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的法律适用 / 031
私宅土地资产权历史沿革 / 033
第二编 案例分析
一 国有土地管理案例分析 / 039
主张土地所有权 阻扰国企改制不可取 / 039
协议履行与利益分配之争 / 043
公司增资合同纠纷谁为被告? / 046
承担农业税与土地权属转移没有因果关系 / 052
合建合同纠纷的处理结果决定土地归属 / 056
该地是有偿使用还是划拨使用? / 060
是什么使判决难以执行? / 063
怎样平息界址未变 面积 “缩水” 之争? / 067
查封前应摸清土地状况 / 069
土地确权, 司法权不能取代行政权 / 071
乡镇企业土地应按国有土地登记确权 / 075
二 集体土地管理案例分析 / 078
村民房屋侵权民事赔偿诉讼与土地证无关 / 078
这份用地无须审批的判决令人质疑 / 083
民事判决农民集体收回已拍卖的四荒地后果严重 / 089
林权证可作为土地确权依据吗? / 098
政府撤销土地证再确权引发拆迁赔偿 / 100
这个村委会能否与村民小组争土地所有权? / 105
镇政府无权发包土地 / 108
20 世纪 70 年代以前形成的土地管理范围, 一律维持现状 / 110
荒地可以流离用地管理之外吗? / 112
继续状态违法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 / 115
未利用地管理遭遇法律盲区 / 117
具体行政行为申请执行, 法院该不该受理? / 121
如何保障 “提前收回” 合法公正 / 122
祖遗宅基地纠纷如何处理? / 126
是破坏耕地还是地力改造? / 128
标注面积与实际不符, 以何为准? / 130
“借法执法” 大家谈 / 132
第三编 咨询答疑
一 国有土地问题答疑 / 137
无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不能抵押 / 137
亡妻的划拨土地能否变更至丈夫名下? / 138
政府不能忽视土地优先购买权中的程序问题 / 139
土地违法制止权的行使, 关键在合理、 适度 / 143
这份土地出让金由谁缴纳? / 144
法院向谁诉讼? / 145
处理土地闲置有区别 / 146
镇政府无权批准用地 / 147
划拨用地租赁做经营, 怎么处理? / 148
收回破产企业划拨地, 要给予适当补偿 / 150
已出让土地若改变用途, 国土局同意算数吗? / 152
这笔土地抵押款向谁追讨? / 154
企业法人资格灭失, 其非法占地法律责任谁担? / 157
出让手续不规范, 出让合同无效 / 158
客货运场能享受划拨用地吗? / 160
铁路报废, 用地怎样收回? / 161
土地相邻关系纠纷宜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 163
国土资源分局有权出租国有土地吗? / 164
应从违法主体名称入手 / 165
农转非后直接转为国有地的, 应按国有地主张权利 / 166
谁有权确认这几种土地使用权合同? / 167
土地闲置 该咋处罚? / 168
提前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应按市场价补偿 / 171
法院查封的闲置地, 使用权不能收回 / 173
二 集体土地管理法律问题答疑 / 174
单身可以申请宅基地吗? / 174
在校大学生无权申请宅基地 / 175
居民在农村的宅基地能否批准建房, 应把握三原则 / 176
对宅基地超占部分不能以罚代法 / 178
破坏耕地的认定, 应以鉴定结论为依据 / 180
耕地毁坏鉴定谁出? / 182
如何处理非法转让集体建设用地行为? / 183
村民房地产能否抵押? / 184
养子也可以继承房地产 / 185
行政责令改正不属一事二罚 / 186
空闲集体土地不能乱占 / 188
村民再买住宅参照继承房屋原则处理 / 188
转包耕地制砖合同无效, 各自承担损失 / 190
宅基地不能收取超占费
前言/序言
序言
本书作者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自然资源法律顾问,书稿内容是其从事自然资源行政管理执法工作笔记的汇集,包括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适用解读、理论研究、立法探讨、行政违法案例分析和土地权属案例分析以及其在作为原《中国国土资源报》特约作者、法律顾问、专家、特约嘉宾期间对全国自然资源疑难案件来信来访的解答。
本笔记形成之时,正值我国新旧土地管理制度交替,我国土地制度在农村和城镇略有不同。农村土地历经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分田到户的私有制,不久,便通过农业合作化的形式发展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使农村土地和基本生产资料初步完成了农村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直到1962年9月以中共中央颁布《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俗称《六十条》)为标志,才形成延续至今的农村土地由公社(乡)、大队(村)、小队(小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半公有制形态。而城镇土地则历经以新生政权对原旧政权名下所有单位、机构的接收、接管为主要形式,首先形成了土地国家所有的基础,接着通过1956年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和部分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以“赎买”方式完成了其土地私有的国有化,直到1982年《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才标志着全国城镇私人住宅用地私有形态的彻底结束。
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城镇土地全民所有,单位和公民个人对所占用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权的统一形态法律基础的建立,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资本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机制的实施铺平了道路。但同时也引发了民众对政府将土地权益低价征收高价出售合理性的质疑,使得深层次不动产财产权利益之争得以公开化,增加了国家对农民集体土地、城镇国有土地征用征收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正确理解新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机制与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之间相互衔接、相互支撑的法律联系,如何处理新旧土地管理制度交替过程中,房地产权利转移、拆迁安置补偿、企业改制中土地处置涉及的国家、单位、职工和投资人四方主体在利益分配上的诸多矛盾,确保各方面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便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书的研讨实务和案例形成于2003年至2015年,距今已过去一二十年,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因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已进行了多次修订修改,但这正是本所和作者将这些文章集中成书的目的所在:因为在我国土地公有制前提下,每一时期土地案件的处理过程,都是对之前土地权能转化关系的寻根溯源,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土地权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回头看我国新旧土地管理体制的转换运行,并非一帆风顺,人们对土地有偿使用这个新生事物的认识久久不能到位,对企业改制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保留土地使用权划拨等处置方式的操作,更是茫然被动,具体执行实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条文更是千差万别;目前,国家经济发展越发活跃,必然促使土地权能关系发生变化,土地管理新矛盾、新问题随之而来。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若不能厘清土地权能转化关系中每一具体环节上的法律内涵,要想服务好国家经济发展大局、管理好土地公有制下的土地使用秩序、处理好土地权益纠纷,都将会力不从心,本书的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就在于此,起到承前启后抛砖引玉的作用。
本书收录的169篇文章是作者围绕解决上述问题的工作实践之作,并被原《中国国土资源报》、《人民法院报》、《国土资源》、《陕西国土资源》、《陕西律师》、《陕西日报》等报纸杂志及时选编刊登。因其内容不仅涉及《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专门法,而且广泛涉及行政法、刑法等领域,材料具体鲜活,形式多样生动、可操作性强,对自然资源管理法律事务工作者来说,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202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