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证明责任连接着实体法和程序法,可谓民事诉讼之脊梁、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永恒主题。自我国引入现代证明责任理论以来,学界基本达成了“规范说”(也称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我国证明责任理论选择的共识。然而,共识还远远谈不上稳固。理论上,针对“规范说”的批评从未停止。实务上,有意识运用客观证明责任观念审理案件的法官在我国仍属少数。因此,本书的问题意识,就是对以“规范说”为核心的证明责任基本原理在中国遭遇的挑战作出真实的回应。
本书的重心不是对证明责任以及“规范说”的基本原理进行整理。相较于对证明责任基本原理进行整体性研究,本书更愿意选择一种直面具体问题的进入方式,即,直接针对有可能引发争议的那些民法规范展开讨论,并在这种讨论中阐发、澄清基本原理。本书内容包括“导论”、十个民法制度的证明责任专题研究以及“结论”。其中,在证明责任理论上引起了争议、在诉讼实务中引发了乱象的十个具体证明责任疑难问题是:
——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要件的证明责任问题
——民间借贷诉讼的证明责任问题
——违约金调减的证明责任问题
——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的证明责任与通知义务问题
——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责任诉讼的证明责任问题
——环境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问题
——个人信息泄露侵权的证明责任问题
——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证明责任问题
——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问题
——证明责任倒置的方法论问题(结合善意取得制度)
尽管本书所有章节都属于“从具体规范切入的专题研究”,但这些专题研究在侧重点上并不完全相同。其逻辑推演大体为:首先澄清大陆法系证明责任的基本原理,然后对这些原理在《民法典》适用语境中予以应用和展开,最后对证明责任分析的方法有所拓展。
目录
导论 “规范说”及其挑战
一、“规范说”在中国遇到的挑战
二、“规范说”与实体法的评价分层
三、本书概览
第一章 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要件的证明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二、善意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法解释学的分析
三、善意要件的证明之道
四、立法论上需要考量的因素
五、结论
第二章 民间借贷诉讼的证明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二、借贷行为实际发生的证明
三、借贷合意成立的证明
四、偿还抗辩的证明
五、结论
附录1 民间借贷诉讼中的借款单据鉴定——基于证明责任视角的分析
一、引言:民间借贷诉讼中的“鉴定困境”
二、何时需要鉴定?
三、谁申请鉴定?
四、关于提出证据责任的事实说理
五、余论
附录2 先诉民间借贷再诉不当得利案件的证明责任问题
一、证明责任分配
二、主张责任:“一贯性”审查
三、要件事实的审查顺序
四、证据调查
五、事实认定
六、余论
第三章 违约金调减的证明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二、违约金调减规范的构成
三、“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证明责任分配
四、“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证明过程
五、违约金调减衡量因素的调查
六、结论
第四章 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的证明责任与通知义务
一、问题的提出
二、标的物瑕疵的证明责任
三、证据法视野中的检验通知义务
四、司法实务中的瑕疵证明
五、结论
第五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责任诉讼的证明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二、通知规则与知道规则的关系
三、责任构成要件及证明责任分配
四、证据调查的流程与方法
五、结论
第六章 环境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二、证明责任倒置还是因果关系推定?
三、关联性与因果关系的证明实践
四、因果关系要件的重构
五、相关事实的证明
六、结论
第七章 个人信息泄露侵权的证明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二、构成要件与证明责任
三、要件事实的证明
四、多数个人信息处理者背景下的证明困境及应对
五、结论
第八章 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证明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二、履行顺序约定的定位
三、对待给付义务未履行的定位
四、履行抗辩权的证据调查
五、余论
第九章 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分析方法的展开
一、问题的提出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三、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分配
四、德国法上的权利外观代理:一个反例?
五、现行法评释与展望
六、结论
第十章 证明责任倒置的方法论——再论善意取得的证明责任之争
一、问题的提出
二、证明责任倒置的内涵界定
三、证明责任倒置的方法论定位
四、证明责任倒置的论证检验
五、结语
结论 “规范说”在证明责任分析中的运用
一、权利妨碍要件的识别
二、权利消灭要件的识别
三、权利制约规范的证明责任问题
四、证明责任倒置与证明困境缓解
五、对中国证明责任研究的启示
后记
前言/序言
序言
在民事诉讼中,有时会出现争议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而在这种情形下法官又不能以事实查不清楚为由拒绝裁判,由此便产生了证明责任的问题。另外,证明责任又与提供证据的责任紧密关联,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通常首先要承担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只要存在民事诉讼,上述情形就无法避免,因此证明责任问题可谓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永恒主题。
证明责任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这一责任。尽管证明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发生在诉讼过程中,但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并非由民事诉讼法来规制,它需要根据具体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来决定,而民商事实体法对证明责任承担作出具体、明确规定的情形又相当少。另外,证明责任与诉讼中提供证据的责任纠缠在一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述情形使得在一些案件中证明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变得异常复杂,也使得证明责任的研究成为民事诉讼法学中的重大课题。
对民事证明责任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种路径:一种是对证明责任制度进行原理性、系统性研究;另一种是针对特定类型诉讼中的某个要件如何分配证明责任,也就是实务中如何分配证明责任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对于这些疑难问题,理论上常常存在重大争议。对证明责任进行原理性、系统性研究的成果已相当丰硕,近年来,我国已经出版了一些这方面的译著和著作,相比之下,对证明责任分配中的疑难问题的研究还明显不足。
吴泽勇教授的这本新作研究的正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中的疑难问题,应当说,该书的问世对于补齐我国民事证明责任研究的短板具有相当大的积极意义。
读完这本著作,有三点比较深的感受。
其一,从方法上看,作者是用“规范说”作为理论工具来展开对具体问题的分析。“规范说”是德国学者罗森贝克提出的学说。按照“规范说”,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主张权利还是提出抗辩,依据的都是民事实体法规范。民事实体法规范通常并不会直接规定当事人是否具有某项权利,而是规定当存在一定的要件时,权利就发生,出现另一些要件时,原本可以发生的权利便不发生或者使已经发生的权利因此而消灭。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争议的正是这样一些由实体法规范所规定的要件事实。判决是法官解决民事纠纷的典型方式。法官在民事诉讼中,需要依法进行裁判,而法官在裁判时同样会聚焦于要件事实,即法官只有在实体法规范规定的要件事实能够确认其存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当事人要求适用的对其有利的实体法规范,才会支持其提出的请求或者抗辩。若证明的结果为法官形成了该要件事实不存在或者存在与否真伪不明的心证,就会作出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裁判。罗森贝克依据“规范说”提出的分配证明责任的原则是:“不适用特定的法律规范其诉讼请求就不可能实现的当事人,必须对法律规范的特征在真实的事件中得以实现承担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由于法律规范实际上是通过法律要件的方式来对民事权利的发生与不发生、变更、消灭作出规定的,所以“规范说”在日本又被称为“法律要件分类说”。
对证明责任分配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虽然是侧重于对具体问题的研究,但对具体问题的研究仍然离不开应当依据何种原则来分配证明责任这一宏观性问题。对于应当秉持何种原则分配证明责任,各国在长期的司法实务与理论研究中形成了各种学说,除“规范说”外,还有根据待证事实的性质进行分类的“待证事实分类说”,根据对待证事实举证的难易、事实存在概率的大小进行分配的“利益衡量说”等。鉴于“规范说”已成为我国学术界的主流学说,且最高人民法院在确定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时也是把“规范说”作为其理论基础,作者运用这一学说展开对证明责任分配的疑难问题进行探究是可以理解的。读完全书,应当承认他运用这一学说对诉讼实务中证明责任的疑难问题进行了相当成功的分析与解读,并有力地回应了对“规范说”的种种质疑与挑战。
其二,从内容上看,这本著作对民事证明责任的研究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具体疑难问题的研究,另一类是对证明责任分配中方法论问题的研究。从篇幅上看,前者占了大部分。
例如,善意取得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的《物权法》及后来的《民法典》对此都作出了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所有权人为追回财产进行的诉讼中,从无权处分人手中受让该财产之人若在受让时为善意,受让人有权取得该财产。在这类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常常对被告(受让人)在受让时是否为善意存在争议,而“善意”这一要件究竟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就存在着截然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应当由主张受让人为恶意的原告(所有权人)承担证明责任,也有人认为应当由主张善意的受让人承担证明责任。对此,作者便是运用“规范说”来分析这一问题。他认为,“善意”是善意取得三个构成要件中的一个要件,是受让人援引的对其有利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