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经2025年4月27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修订通过,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监察法实施条例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附则9章,共329条,与监察法各章逐一对应,对监察法规定的原则内容进行了细化完善。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告(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二节 监察监督
第三节 监察调查第四节 监察处置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一节 监察对象
第二节 管 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二节 证 据
第三节 谈 话
第四节 讯 问
第五节 询 问
第六节 强制到案
第七节 责令候查
第八节 管 护
第九节 留 置
第十节 查询、 冻结
第十一节 搜 查
第十二节 调 取
第十三节 查封、 扣押
第十四节 勘验检查、 调查实验
第十五节 鉴 定
第十六节 技术调查
第十七节 通 缉
第十八节 限制出境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一节 线索处置
第二节 立 案
第三节 调 查
第四节 审 理
第五节 处 置
第六节 移送审查起诉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一节 工作职责和领导体制
第二节 国 (境) 内工作
第三节 对外合作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试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公告
(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已经2025年4月27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监察委员会
2025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2021年7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2021年9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2025年4月27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修订 2025年6月1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保障依法公正行使监察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第三条 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实现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
第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 监察机关应当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推动深化改革、完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引导公职人员提高觉悟、担当作为、依法履职,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第六条 监察机关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立案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复审复核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严格按照权限履行请示报告程序。
第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充分保障监察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人身权、知情权、财产权、申辩权、申诉权以及申请复审复核权等合法权益。
第八条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案件管辖、证据审查、案件移送、涉案财物处置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退回补充调查、排除非法证据、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要求调查人员出庭等意见依法办理。
第九条 监察机关开展监察工作,可以依法提请组织人事、公安、国家安全、移民管理、审计、统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财政、税务、自然资源、银行、证券、保险等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配合。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协助采取有关措施、共享相关信息、提供相关资料和专业技术支持,配合开展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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