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案例演习”课程以及网易公开课“影视刑法”的部分教学内容与研究成果的呈现。经过二十多年刑事案例教学模式创新的摸索与总结,课程已形成“热点刑法案例+法律电影、经典文学故事联想+学术问题深入研讨+刑法学术论文写作”的基本模式。
课程通过重点挖掘中国经典文学故事与中国本土电影中的刑法思想资源,辅之以西方法律文化、法律知识体系的对比研讨,在法学教学中突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新性转化,培养学生的中国文化自信以及学生对中国文化的热爱情感。在教学目标上努力实现知识传授与兴趣培养的结合、逻辑训练与情感教育的结合、拓展国际视野与提高民族文化自信的结合。课程以刑法问题为导向,推动法学与文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文科专业知识以及人工智能等理工科专业知识的深度融合。
精彩书摘
二、“不是丢,是不见了”情节与问题提示
《寻枪》是在用心地讲故事。台词上根本没有多余的时间分配给废话,必须一句是一句。那些重复了两遍的话,都是别有用心的。还是比如在偷枪嫌疑人的谜底还没有揭开时,马山两次遇到街头卖羊肉粉的“刘结巴”,于是同一句台词,重复了两遍,马山奇怪地问刘结巴:“你怎么不结巴了?”“你怎么又不结巴了?”刘结巴:“结,结,结巴的,我,我是看到你才不结巴的。”——他就是偷枪人,所以看到枪主才会紧张,一紧张反而不结巴了。怕观众没有印象,所以相似的情节重复一遍。而类似的重复的台词还有马山查访枪支时常说的:“我的枪不见了”,这一句台词反复出现,而对方却总是说:“哪样,你把枪搞丢了?”在派出所,当马山说:“不是丢,是不见了”,所长拍案而起:“‘不见’就是‘丢了’!”这一冲突的情节因为所长的发怒而充分地暴露出来。那么马山的“不是丢,是不见了”这一句在外人看来逃避责任的搞笑话语,是否在法律上真的没有实质意义呢?仔细思考之后,也许这里别有洞天,所以我就将这句话作为标题。
问题一:你认为马山反复重申的“不是丢,是不见了”的意识中,“丢”与“不见”到底有什么差异?而其他人以及所长意识中的“‘不见’就是‘丢了’”是在什么意义上说的?为什么马山和其他人在同一事实上使用了不同的词?在该事实上,马山的“区分意识”或者所长的“等同意识”之间的分歧对马山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责任认定是否会产生实质的影响?这一问题在电影中是否有答案?在刑法理论界或者实务界,对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解释中是否也存在类似于马山与所长之间关于“丢”与“不见”的争议?你是如何理解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丢失”与“不及时报告”的?问题二:根据以上材料,用简洁的语言归纳出关于“丢失枪支”的分歧观点。你是如何看待这些分歧的?这些分歧观点是否与“丢”和“不见”之间的区分或者等同有关系?
三、“向空椅子报告”情节与问题提示
警察马山一觉醒来,发现自己的手枪不见了,四处寻找还是找不到,于是到派出所准备报告,派出所只有一个女干警在值班,他紧张兮兮地对着所长办公室里的空椅子喃喃低语:“所长,我的枪不见了,我一定把它找回来。”当我看到这把空椅子的时候,除了对电影中马山的那种焦虑情绪有切身体会之外,我无意识地想到了自己”法律问题“的寻找意识,似乎刑法学界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向谁报告”就像电影中的空椅子一样,还是一个空缺,很少人谈及。于是乎,我就将这个场景取名为“向空椅子报告”。
在丢失枪支不报罪中,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公务用枪之后有“及时报告的义务”,如果该丢枪人履行了“及时报告”的义务,那么就不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马山去派出所准备报告,所长不在办公室,只有一个女干警值班,他没有告诉女干警枪支丢了。请问,本罪对报告的对象是否丢枪人的上级领导有无特殊要求?如果有要求,会产生什么问题?例如在此前提下,假设本案中马山向平级或者下级的女干警报告了,但没有向所长报告,是否认定为“及时报告”?如果对报告对象没有要求,那么是否也会产生问题?例如在此前提下,假设是派出所所长丢枪了,及时向本所说明丢枪的情况的,但为了保证刚刚得到的先进荣誉,没有向局长报告,能否认定为“及时报告”?另外,马山丢枪了,假设为了保住刚刚得到的先进荣誉,所长知道情况后,没有向上级报告,如果发生了严重后果,所长是否该负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刑事责任或者其他犯罪的刑事责任?二者是否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共犯?“报告”的对象是“公安机关”,还是公安机关的领导个人,还是公安机关中负责管理枪支的人员?
——(节选自《文学、电影与刑法》第六章“发现问题比解决问题更难——电影《寻枪》”)
目录
序一浮躁的时代,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学教育? / 齐文远
序二“法律与文学”走进刑法教义学之门 / 陈兴良
基础理论篇 刑事案例演习教学模式与素质教育理论
第一章 刑法案例演习课程与素质教育理念
第一节 刑事案例演习课程的教学过程设计
第二节 在刑法案例演习教学中所贯彻的素质教育理念
第二章 素质教育理念下的法学本科案例教学的实践问题探讨
第一节 一个前置性问题:素质教育是一种实践
第二节 法学本科案例教学模式的创新问题
第三节 传统法学本科案例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法学硕士研究生刑事案例演习教学法的探索
第一节 案例教学的利弊分析
第二节 刑事案例演习教学法的具体实践及根据
第三节 课堂的效果与经验
第四节 制约因素与改进思路
第四章 法科生如何写学术论文
第一节 何谓论文
第二节 法科生为何要写论文
第三节 法学论文的基本要素与结构
第四节 撰写具有创新性论文的技巧
教学核心环节展示篇 经典电影、文学中的案例问题联想
第五章 刑事案例演习课程的问题式思考方法论——电影《死亡诗社》《狗十三》
第一节 教学过程设计梗概及《死亡诗社》《狗十三》电影简介
第二节 网络影评与涉电影学术论文文本的对比问题提示
第三节 电影精彩片段以及相关问题的提示
第四节 优秀学生作业的选录和点评
第六章 发现问题比解决问题更难——电影《寻枪》
第一节 教学过程设计梗概及《寻枪》电影简介
第二节 “找”问题
第三节 阅读影评并尝试寻找一些问题
第四节 提问之思维训练
第五节 电影片段包含的刑法问题提示
第六节 学生课堂作业点评
第七节 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小结
第七章 “一半魔鬼一半天使”的人性复杂问题——电影《天下无贼》
第一节 教学过程设计梗概及《天下无贼》电影简介
第二节 电影情节与犯罪学视角的解读与反思
第三节 电影情节中的刑法规范学问题
第八章 影视作品中的盗窃罪问题解析——电影《我叫刘跃进》《小武》《盗梦空间》
第一节 从“小偷”的名称谈起
第二节 什么东西可被偷?
第三节 偷一个乒乓球、一个空汽水瓶也是盗窃罪吗?
第四节 主人拿回“自己的东西”也是盗窃吗?
第五节 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问题
第六节 偷亲属的钱的问题
第七节 “拾金而昧”是否构成盗窃罪的问题
第八节 对社会观念中“小偷”的反思
学术论文成果示例篇经典电影、文学中的刑事法理分析
第九章形式与实质的刑法解释论的立场选择——电影《通天塔》与小说《小王子》
第一节《通天塔》电影简介
第二节 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概念在法理学中的缺位
第三节 对《通天塔》电影的语言学解读
第四节 对实质解释论的几点反思
第五节 小王子的“帽子”与刑法学者的解释立场选择
第十章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规范目的新解——电影《大卫·戈尔的一生》与《诗经》《阿Q正传》《十日谈》等文学作品
第一节《大卫·戈尔的一生》电影简介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的表面问题:两处年龄修订之间的“矛盾”
第三节 “不伦之恋”的法律管控史略:从《诗经》到《阿Q正传》
第四节 “年龄提高论”面临的刑法教义学难题
第五节 “立法推定论”的刑法教义学建构
第六节 司法者可以考虑出罪的几种特殊情况
第十一章 “救援酷刑”合法化问题
——电影《变节:潜罪犯》《战略特勤组》
第一节《变节:潜罪犯》《战略特勤组》电影简介
第二节 酷刑回归的学术思潮
第三节 营救酷刑合法化的强点
第四节 营救酷刑与“人”的消逝
第五节 “定时炸弹”情景与“定时诈弹”骗局
第十二章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纠缠
——《登徒子好色赋》《美人赋》与《水浒传》
第一节《登徒子好色赋》《美人赋》古文选读
第二节《刑事诉讼原理》一书中好看的文学故事
第三节十字坡上的程序正义
第四节《登徒子好色赋》《美人赋》中的实体正义
第五节 刑法学者的自负
试读
二、“不是丢,是不见了”情节与问题提示
《寻枪》是在用心地讲故事。台词上根本没有多余的时间分配给废话,必须一句是一句。那些重复了两遍的话,都是别有用心的。还是比如在偷枪嫌疑人的谜底还没有揭开时,马山两次遇到街头卖羊肉粉的“刘结巴”,于是同一句台词,重复了两遍,马山奇怪地问刘结巴:“你怎么不结巴了?”“你怎么又不结巴了?”刘结巴:“结,结,结巴的,我,我是看到你才不结巴的。”——他就是偷枪人,所以看到枪主才会紧张,一紧张反而不结巴了。怕观众没有印象,所以相似的情节重复一遍。而类似的重复的台词还有马山查访枪支时常说的:“我的枪不见了”,这一句台词反复出现,而对方却总是说:“哪样,你把枪搞丢了?”在派出所,当马山说:“不是丢,是不见了”,所长拍案而起:“‘不见’就是‘丢了’!”这一冲突的情节因为所长的发怒而充分地暴露出来。那么马山的“不是丢,是不见了”这一句在外人看来逃避责任的搞笑话语,是否在法律上真的没有实质意义呢?仔细思考之后,也许这里别有洞天,所以我就将这句话作为标题。
问题一:你认为马山反复重申的“不是丢,是不见了”的意识中,“丢”与“不见”到底有什么差异?而其他人以及所长意识中的“‘不见’就是‘丢了’”是在什么意义上说的?为什么马山和其他人在同一事实上使用了不同的词?在该事实上,马山的“区分意识”或者所长的“等同意识”之间的分歧对马山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责任认定是否会产生实质的影响?这一问题在电影中是否有答案?在刑法理论界或者实务界,对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解释中是否也存在类似于马山与所长之间关于“丢”与“不见”的争议?你是如何理解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丢失”与“不及时报告”的?问题二:根据以上材料,用简洁的语言归纳出关于“丢失枪支”的分歧观点。你是如何看待这些分歧的?这些分歧观点是否与“丢”和“不见”之间的区分或者等同有关系?
三、“向空椅子报告”情节与问题提示
警察马山一觉醒来,发现自己的手枪不见了,四处寻找还是找不到,于是到派出所准备报告,派出所只有一个女干警在值班,他紧张兮兮地对着所长办公室里的空椅子喃喃低语:“所长,我的枪不见了,我一定把它找回来。”当我看到这把空椅子的时候,除了对电影中马山的那种焦虑情绪有切身体会之外,我无意识地想到了自己”法律问题“的寻找意识,似乎刑法学界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向谁报告”就像电影中的空椅子一样,还是一个空缺,很少人谈及。于是乎,我就将这个场景取名为“向空椅子报告”。
在丢失枪支不报罪中,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公务用枪之后有“及时报告的义务”,如果该丢枪人履行了“及时报告”的义务,那么就不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马山去派出所准备报告,所长不在办公室,只有一个女干警值班,他没有告诉女干警枪支丢了。请问,本罪对报告的对象是否丢枪人的上级领导有无特殊要求?如果有要求,会产生什么问题?例如在此前提下,假设本案中马山向平级或者下级的女干警报告了,但没有向所长报告,是否认定为“及时报告”?如果对报告对象没有要求,那么是否也会产生问题?例如在此前提下,假设是派出所所长丢枪了,及时向本所说明丢枪的情况的,但为了保证刚刚得到的先进荣誉,没有向局长报告,能否认定为“及时报告”?另外,马山丢枪了,假设为了保住刚刚得到的先进荣誉,所长知道情况后,没有向上级报告,如果发生了严重后果,所长是否该负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刑事责任或者其他犯罪的刑事责任?二者是否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共犯?“报告”的对象是“公安机关”,还是公安机关的领导个人,还是公安机关中负责管理枪支的人员?
——(节选自《文学、电影与刑法》第六章“发现问题比解决问题更难——电影《寻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