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行政主体依职权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既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维护,又要兼及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既要考虑是否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又要注重行政效率的提高和已有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行政主体必须在以上利益之间综合衡量。行政职权撤销中程序的价值尤其重要,通过设置科学、合理的行政程序,赋予行政相对人一系列程序性权利,施加行政主体相应的程序性义务,对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控制行政撤销权的滥用意义重大。
精彩书摘
第一章 绪论
一 研究目的
行政主体依职权撤销在我国并不陌生,理论界为此也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和探讨,但总体而言,目前我国对于该领域的研究状况并不令人满意,与大陆法系国家在此方面的研究还存有一定距离。我国在行政主体依职权撤销研究领域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行政行为撤销概念在含义上存在歧义、模糊,甚至相互混用,标准不统一等弊端。例如“撤销”一词,既可指行政主体主动依职权所进行的职权撤销,也可指有权机关依相对人申请所进行的争讼撤销,甚至立法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撤销也包括在内。即使同是“撤销”一词,其含义也可能各有不同,有的撤销名义上虽为撤销,其真实含义却为废止;有的撤销,其基本含义甚至并不指行政行为效力的消灭,而是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的形式来使用。这种行政行为撤销概念混淆不清,甚至相互替代的现象,不仅严重影响到司法实践的混乱,也给理论研究带来诸多的困惑和迷思,如果行政行为撤销理论中的某些基本法律概念术语不能做到统一,那么对于学术交流与对话来说简直就是一场灾难,更甭提理论的发展与法制的进步。
其次,与大陆法系先进国家如德国、日本等相比,我国行政主体依职权撤销理论还很不完善。目前,我国理论上在探讨行政行为撤销时多是从行政主体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是否适用法律错误;作出行政行为是否主要证据不足,是否有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来判定行政行为是否撤销,这种撤销大多是站在争讼角度即司法机关的立场来探讨行政行为的撤销,却忽视了行政行为撤销的关键部分即行政主体依职权撤销这一块。实践中,行政主体任意撤销行政行为这一现象比较普遍,行政主体出于追求行政效率或行政便宜的考虑,在依职权撤销行政行为过程中往往忽对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从而极易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行政诉讼撤销和行政复议撤销均做了具体规定,唯独对行政主体依职权撤销却未做任何规制,《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对此虽然做了限制性规定,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相比争讼撤销,行政主体依职权撤销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撤销的随意性较大,在法律的控制上也非常有限,极易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进而侵害公益以及相对人信赖利益,破坏既有法律秩序的稳定。然而,现有的理论与立法对此却关注甚少,不仅理论上缺乏对其全面深入的研究,立法上也缺乏相关规定,导致行政主体依职权撤销在很大程度上游离于法律监控之外,这严重有悖于现代法治的原则和精神。
就行政主体依职权撤销而言,我国在理论方面的研究还存在众多缺漏,亟待完善。例如对于行政主体依职权撤销,很少有学者就行政行为的类型,分别就授益行政行为撤销、负担行政行为撤销以及复效性行政行为撤销等展开专门论述。因为对于以上不同类型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依职权撤销时所需考量的各方利益有所不同,导致利益衡量标准会有所区别,从而导致撤销的时间效力和法律效果也有所不同。行政主体在依职权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时既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维护,又要兼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以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既要考虑是否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又要注重行政效率的提高和已有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这些相冲突的利益如何进行权衡,衡量的标准是什么?撤销的时间效力应当如何判定,是否所有撤销行为的效力一概溯及既往,甚或还有例外情形存在?撤销后的具体法律效果如何?撤销一旦侵害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如何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另外,行政主体依职权撤销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自由裁量行为,极易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对于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由于实体规制其控权效果非常有限,唯有通过加强程序方面的规制方能奏效。然而,我国在行政主体依职权撤销程序方面,无论在立法上还是理论研究上都远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1)
一 研究目的 (1)
二 研究意义 (3)
三 创新之处 (4)
四 研究方法 (5)
五 研究范围 (6)
六 研究综述 (12)
第二章 行政主体依职权撤销的基础理论 (18)
第一节 行政主体依职权撤销的法理基础 (18)
一 行政合法性原则 (19)
二 信赖保护原则 (24)
三 法的安定性原则 (34)
四 公益原则 (37)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瑕疵理论 (41)
一 19世纪自由法治国家的一元瑕疵理论 (42)
二 20世纪开始的二元瑕疵理论 (43)
三 关于无效行政行为与可撤销行政行为的区分标准 (44)
四 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行为瑕疵理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51)
第三章 行政行为撤销的概念界定 (56)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行为撤销的概念 (56)
一 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行为撤销的概念界定 (56)
二 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行为撤销概念的区分 (57)
第二节计我国行政行为“撤销”的含义 (57)
一 本书所指行政行为撤销的含义 (57)
二 湘关概念的厘清 (60)
三 我国行政行为“撤销”的含义 (63)
四 我国立法在行政行为“撤销”概念使用上存在的问题 (72)
第四章依职权撤销的主体、权限、性质及对象 (74)
第一节依职权撤销的主体 (74)
一 原行政主体 (74)
二 上级行政主体 (75)
第二节依职权撤销的权限 (75)
一 地域权限 (76)
二 事务权限 (76)
三 层级权限 (77)
第三节 依职权撤销的性质 (79)
一 依职权撤销为行政行为 (79)
二 依职权撤销为裁量行为 (79)
第四节 依职权撤销的对象 (81)
一 依职权撤销的对象必须是违法行政行为 (81)
二 依职权撤销的对象必须是可撤销的违法行政行为 (82)
第五章 违法行政行为 (84)
第一节主体违法 (86)(12)
一 主体无权限 (87)
二 行政主体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 (87)
第二节职权违法 (89)
一 逾越层级管辖权 (89)
二 逾越事务管辖权 (91)
三 逾越地域管辖权 (91)
第三节 形式违法 (92)
一 违反法律规定的形式 (92)
二 欠缺必要的形式要件 (93)
第四节 程序违法 (94)
一 未经通知 (95)
二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欠缺相对人申请 (96)
三 未说明理由 (96)
四 未经其他行政机关的参与 (97)
五 行政主体未举行听证 (98)
六 行政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99)
七违反法定期限 (100)
第五节 内容违法 (100)
一 没有法律依据 (100)
二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101)
三 认定事实错误 (102)
四 不履行法定职责 (102)
五 内容具有裁量瑕疵 (102)
六 事实上或法律上不可能 (104)
七 内容不明确 (104)
第六章 行政主体依职权撤销规则 (106)
第七章 行政主体依职权撤销的程序与法律救济 (164)
第八章 我国行政主体依职权撤销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185)
参考文献 (200)
后记 (214)
试读
第一章 绪论
一 研究目的
行政主体依职权撤销在我国并不陌生,理论界为此也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和探讨,但总体而言,目前我国对于该领域的研究状况并不令人满意,与大陆法系国家在此方面的研究还存有一定距离。我国在行政主体依职权撤销研究领域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行政行为撤销概念在含义上存在歧义、模糊,甚至相互混用,标准不统一等弊端。例如“撤销”一词,既可指行政主体主动依职权所进行的职权撤销,也可指有权机关依相对人申请所进行的争讼撤销,甚至立法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撤销也包括在内。即使同是“撤销”一词,其含义也可能各有不同,有的撤销名义上虽为撤销,其真实含义却为废止;有的撤销,其基本含义甚至并不指行政行为效力的消灭,而是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的形式来使用。这种行政行为撤销概念混淆不清,甚至相互替代的现象,不仅严重影响到司法实践的混乱,也给理论研究带来诸多的困惑和迷思,如果行政行为撤销理论中的某些基本法律概念术语不能做到统一,那么对于学术交流与对话来说简直就是一场灾难,更甭提理论的发展与法制的进步。
其次,与大陆法系先进国家如德国、日本等相比,我国行政主体依职权撤销理论还很不完善。目前,我国理论上在探讨行政行为撤销时多是从行政主体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是否适用法律错误;作出行政行为是否主要证据不足,是否有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来判定行政行为是否撤销,这种撤销大多是站在争讼角度即司法机关的立场来探讨行政行为的撤销,却忽视了行政行为撤销的关键部分即行政主体依职权撤销这一块。实践中,行政主体任意撤销行政行为这一现象比较普遍,行政主体出于追求行政效率或行政便宜的考虑,在依职权撤销行政行为过程中往往忽对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从而极易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行政诉讼撤销和行政复议撤销均做了具体规定,唯独对行政主体依职权撤销却未做任何规制,《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对此虽然做了限制性规定,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相比争讼撤销,行政主体依职权撤销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撤销的随意性较大,在法律的控制上也非常有限,极易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进而侵害公益以及相对人信赖利益,破坏既有法律秩序的稳定。然而,现有的理论与立法对此却关注甚少,不仅理论上缺乏对其全面深入的研究,立法上也缺乏相关规定,导致行政主体依职权撤销在很大程度上游离于法律监控之外,这严重有悖于现代法治的原则和精神。
就行政主体依职权撤销而言,我国在理论方面的研究还存在众多缺漏,亟待完善。例如对于行政主体依职权撤销,很少有学者就行政行为的类型,分别就授益行政行为撤销、负担行政行为撤销以及复效性行政行为撤销等展开专门论述。因为对于以上不同类型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依职权撤销时所需考量的各方利益有所不同,导致利益衡量标准会有所区别,从而导致撤销的时间效力和法律效果也有所不同。行政主体在依职权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时既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维护,又要兼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以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既要考虑是否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又要注重行政效率的提高和已有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这些相冲突的利益如何进行权衡,衡量的标准是什么?撤销的时间效力应当如何判定,是否所有撤销行为的效力一概溯及既往,甚或还有例外情形存在?撤销后的具体法律效果如何?撤销一旦侵害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如何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另外,行政主体依职权撤销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自由裁量行为,极易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对于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由于实体规制其控权效果非常有限,唯有通过加强程序方面的规制方能奏效。然而,我国在行政主体依职权撤销程序方面,无论在立法上还是理论研究上都远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
前言/序言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主体任意撤销行政行为这一现象比较普遍。行政主体出于追求行政效率或行政便宜的考虑,在撤销过程中,往往忽视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极易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立法对行政诉讼撤销和行政复议撤销均有规定,唯独对职权撤销鲜有规制。相比争讼撤销,行政主体依职权撤销时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撤销的随意性较大,在法律的控制上也非常有限,极易导致行政撤销权的滥用。然而,现有理论与立法对此却关注甚少,不仅理论上缺乏对其全面深入的研究,立法上也缺乏相关规定,导致职权撤销很大程度上游离于法律监控之外,这严重有悖现代法治的原则和精神。如何有效规范行政撤销权的行使,防止行政撤销权的滥用,则是现代行政法理论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本书写作的初衷就是对行政职权撤销这一现实问题的初步探索。全书共分八章,第一章绪论,主要说明本书的研究目的和意义以及创新之处。第二章行政主体依职权撤销的基础理论,主要阐述行政职权撤销的内在法理基础。第三章行政行为撤销概念的界定,主要介绍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行为撤销的概念,同时对本书行政行为撤销的含义进行界定并对相关概念予以厘清。第四章依职权撤销的主体、权限、性质及对象,主要对行政职权撤销的基本要素进行探讨。第五章违法行政行为,鉴于作为行政职权撤销对象的违法行政行为其本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本书故将其单独列为一章。第六章行政主体依职权撤销规则,主要按照行为性质对行政行为进行分类,分别探讨了负担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复效行政行为(包括第三人效力的行政行为和混合效力的行政行为)的撤销规则。第七章行政主体依职权撤销的程序与法律救济,主要从程序方面系统探讨了规制行政职权撤销的方式和路径。第八章我国行政主体依职权撤销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主要结合具体案例详细探讨了我国行政行为职权撤销制度的不足并提出了重构该制度的方案建议。
本书对行政职权撤销的拙见若有不当之处,还请读者批评指正!在此权当抛砖引玉,希望能够引起学界对行政职权撤销问题的重视并开展进一步的思考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