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十八届四中全会出台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行刑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我国政府多次提出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零容忍”。
“零容忍”的首要要求就是完善食品安全的行刑衔接,实现食品安全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行刑衔接一般意义上更多的是指程序机制层面完善,但是启动移送程序所依据移送标准的确定(也即是实体法的衔接)也不可或缺,实体法上的行政不法和刑事不法的准确判定是行刑程序衔接的基础。
基于此,本文从实体法和程序法层面论述食品安全行刑衔接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