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未成年人“四大检察”案例评析》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丛书》中的一本,系统梳理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典型案例与权威解读,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领域,全面展现了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职能与实践创新。
第一部分聚焦未成年人刑事案例,分为侵害未成年人从严惩治和精准帮教两大类。从严惩治案例通过具体案件分析,强调对性侵、虐待等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法律严惩,如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等,突出了“情节恶劣”和“公共场所当众”等法律适用要点。精准帮教案例则展示了检察机关在教育矫治涉罪未成年人方面的努力,如胡某某抢劫案等,体现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与转化效果。
第二部分关注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例,涉及探望权执行、监护侵害、隐私权保护等主题。通过案例分析,探讨了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督促监护令和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中的作用,强调家庭与社会的协同保护机制。
第三部分围绕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例,聚焦社会环境治理,如督促落实未成年人禁烟保护、电竞酒店监管、盲盒市场监管等案件,展现了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主动作为,推动社会支持体系的完善。
第四部分是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案例,涵盖网络保护、药物滥用、艾滋病风险阻断等多维度保护,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数字时代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方位守护。
全书不仅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指导实践,还附有权威解读和专家观点,深入阐释法律适用、政策背景和社会意义,为司法工作者、学者和社会各界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
精彩书摘
第一部分 未成年人刑事案例
侵害未成年人从严惩治案例
一、案例
1.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检例第42号)
【关键词】
强奸罪 猥亵儿童罪 情节恶劣 公共场所当众
【基本案情】
被告人齐某,男,1969年1月出生,原系某县某小学班主任。
2011 年夏天至2012年10月,被告人齐某在担任班主任期间,利用午休、晚自习及宿舍查寝等机会,在学校办公室、教室、洗澡堂、男生宿舍等处多次对被害女童A(10岁)、B(10岁)实施奸淫、猥亵,并以带A女童外出看病为由,将其带回家中强奸。齐某还在女生集体宿舍等地多次猥亵被害女童C(11岁)、D(11岁)、E(10岁),并猥亵被害女童F(11岁)、G(11岁)各一次。
【要旨】
1.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稳定自然,对于细节的描述符合正常记忆认知、表达能力,被告人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生活经验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能够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2.奸淫幼女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的从严处罚情节,社会危害性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相当的,可以认定为该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3.行为人在教室、集体宿舍等场所实施猥亵行为,只要当时有多人在场,即使在场人员未实际看到,也应当认定犯罪行为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
【指控与证明犯罪】
(一)提起公诉及原审判决情况
2013年4月14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对其提起公诉。5月9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9月23日,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2013年12月24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4年11月13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作出判决,认定齐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齐某不服提出上诉。
2016年1月20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及再审改判情况
某省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终审判决确有错误,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应予纠正。2017年3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7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席法庭,辩护人出庭为原审被告人进行辩护。
法庭调查阶段,针对原审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检察员着重就齐某辩解与在案证据是否存在矛盾,以及有无其他证据或线索支持其辩解进行发问和举证,重点核实以下问题:案发前齐某与被害人及其家长关系如何,是否到女生宿舍查寝,是否多次单独将女生叫出教室,是否带女生回家过夜。齐某当庭供述与被害人及其家长没有矛盾,承认曾到女生宿舍查寝,为女生揉肚子,单独将女生叫出教室问话,带女生外出看病以及回家过夜。通过当庭讯问,进一步印证了被害人陈述细节的真实性、客观性。
法庭辩论阶段,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
首先,原审被告人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各被害人及其家长和齐某在案发前没有矛盾。报案及时,无其他介入因素,可以排除诬告的可能。(2)各被害人陈述内容自然合理,可信度高,且有同学的证言予以印证。被害人对于细节的描述符合正常记忆认知、表达能力,如齐某实施性侵害的大致时间、地点、方式、次数等内容基本一致。因被害人年幼、报案及作证距案发时间较长等客观情况,具体表达存在不尽一致之处,完全正常。(3)各被害人陈述的基本事实得到本案其他证据印证,如齐某卧室勘验笔录、被害人辨认现场的笔录、现场照片、被害人生理状况诊断证明等。
……
目录
第一部分 未成年人刑事案例
侵害未成年人从严惩治案例
一、案例 3
1.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检例第42号) 3
2.骆某猥亵儿童案(检例第43号) 10
3.于某虐待案(检例第44号) 15
4.王某等人故意伤害等犯罪二审抗诉案(检例第178号) 21
5.胡某某故意伤害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原则 用心做好监护监督工作 33
6.徐某某、武某某介绍卖淫、强迫卖淫案——推动社会支持力量欠缺地区家庭教育指导队伍建设 36
7.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学校负责人依法被追责 39
8.许某某等人强奸案——住宿经营者怠于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受到处罚 41
9.王某故意伤害案——报告奖励 不报告追责 奖惩并举压实强制报告责任 43
二、权威解读 45
(一)案例解读 45
1.最高检未检办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郑新俭 45
2.“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那艳芳 李峰 李薇 53
(二)专家解读 64
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的功能及推进 史卫忠 宋英辉 64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精准帮教案例
一、案例 74
1.胡某某抢劫案(检例第103号) 74
2.庄某等人敲诈勒索案(检例第104号) 83
3.李某诈骗、传授犯罪方法牛某等人诈骗案(检例第105号) 92
4.牛某非法拘禁案(检例第106号) 101
5.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检例第107号) 111
6.陈某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5号) 119
7.张某、沈某某等七人抢劫案(检例第19号) 123
8.李某涉嫌抢夺罪不捕案——提高家庭教育指导针对性 推动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矫治 129
9.与专门学校合作帮教矫治 为涉罪未成年人点亮归途 131
10.罪犯康某假释监督案(检例第71号) 133
11.吴某某、杨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检例第159号) 138
二、权威解读 147
(一)案例解读 147
1.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解读 李峰 张寒玉 盛常红 白洁 147
2.宽严相济 重在转化 最大限度发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优势——最高检第九检察厅负责人就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史卫忠 157
(二)专家解读 162
1.聚焦“主业”与“正业”: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检察特色 姚建龙 162
2.以精准帮教推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高质效落实 何挺 166
第二部分 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例
一、案例 173
1.张某某探望权执行监督案——家庭教育指导助力破解探望难题 多方合力护佑离婚家庭子女健康成长 173
2.支持起诉 协同救助 建立监护侵害案件一体化办案保护机制 175
3.冯某隐私权保护案——依法支持未成年人维权 177
4.李某某与王某甲抚养纠纷支持起诉案——合力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179
5.陈某乙与郑某某抚养费纠纷支持起诉案——筑牢困境儿童兜底保障 181
二、权威解读 183
(一)工作文件 183
1.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督促监护令”工作的意见 183
2.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 186
(二)专家解读 191
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能 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谢鸿飞 蔡睿 191
第三部分 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例
一、案例 199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未成年人禁烟保护案(检例第88号) 199
2.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对北京某公司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权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儿童个人信息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141号) 204
3.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对章某为未成年人文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检例第142号) 214
4.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消除幼儿园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143号) 221
5.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144号) 227
6.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145号) 235
7.上海市检察机关督促履行点播影院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240
8.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电竞酒店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242
9.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对乙电竞酒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共促电竞酒店新业态监管治理 245
10.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盲盒市场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247
11.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密室剧本杀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250
12.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消除道路安全隐患行政
试读
第一部分 未成年人刑事案例
侵害未成年人从严惩治案例
一、案例
1.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检例第42号)
【关键词】
强奸罪 猥亵儿童罪 情节恶劣 公共场所当众
【基本案情】
被告人齐某,男,1969年1月出生,原系某县某小学班主任。
2011 年夏天至2012年10月,被告人齐某在担任班主任期间,利用午休、晚自习及宿舍查寝等机会,在学校办公室、教室、洗澡堂、男生宿舍等处多次对被害女童A(10岁)、B(10岁)实施奸淫、猥亵,并以带A女童外出看病为由,将其带回家中强奸。齐某还在女生集体宿舍等地多次猥亵被害女童C(11岁)、D(11岁)、E(10岁),并猥亵被害女童F(11岁)、G(11岁)各一次。
【要旨】
1.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稳定自然,对于细节的描述符合正常记忆认知、表达能力,被告人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生活经验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能够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2.奸淫幼女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的从严处罚情节,社会危害性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相当的,可以认定为该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3.行为人在教室、集体宿舍等场所实施猥亵行为,只要当时有多人在场,即使在场人员未实际看到,也应当认定犯罪行为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
【指控与证明犯罪】
(一)提起公诉及原审判决情况
2013年4月14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对其提起公诉。5月9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9月23日,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2013年12月24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4年11月13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作出判决,认定齐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齐某不服提出上诉。
2016年1月20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及再审改判情况
某省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终审判决确有错误,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应予纠正。2017年3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7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席法庭,辩护人出庭为原审被告人进行辩护。
法庭调查阶段,针对原审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检察员着重就齐某辩解与在案证据是否存在矛盾,以及有无其他证据或线索支持其辩解进行发问和举证,重点核实以下问题:案发前齐某与被害人及其家长关系如何,是否到女生宿舍查寝,是否多次单独将女生叫出教室,是否带女生回家过夜。齐某当庭供述与被害人及其家长没有矛盾,承认曾到女生宿舍查寝,为女生揉肚子,单独将女生叫出教室问话,带女生外出看病以及回家过夜。通过当庭讯问,进一步印证了被害人陈述细节的真实性、客观性。
法庭辩论阶段,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
首先,原审被告人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各被害人及其家长和齐某在案发前没有矛盾。报案及时,无其他介入因素,可以排除诬告的可能。(2)各被害人陈述内容自然合理,可信度高,且有同学的证言予以印证。被害人对于细节的描述符合正常记忆认知、表达能力,如齐某实施性侵害的大致时间、地点、方式、次数等内容基本一致。因被害人年幼、报案及作证距案发时间较长等客观情况,具体表达存在不尽一致之处,完全正常。(3)各被害人陈述的基本事实得到本案其他证据印证,如齐某卧室勘验笔录、被害人辨认现场的笔录、现场照片、被害人生理状况诊断证明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