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目录 
上篇总论篇 
**章法医临床学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概论003 
**节法医临床学及其学科发展003 
第二节法医临床鉴定执业分类及其重要意义009 
第二章法医临床学及其鉴定实践中常见的理论问题016 
**节人体损伤的分类及特征016 
第二节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理论019 
第三节残疾等级鉴定的理论022 
第四节法医临床鉴定的本质和重点关注的内容024 
第三章法医临床鉴定人和鉴定程序的基本要求027 
**节法医临床鉴定人职业素养的基本要求027 
第二节法医临床鉴定的伦理要求030 
第三节法医临床鉴定过程的基本要求032 
第四节法医临床鉴定的质量控制034 
第四章鉴定意见书制作的基本要求038 
**节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038 
第二节证据法学的要求040 
第三节鉴定意见书的制作规范043 
第五章鉴定人出庭作证048 
**节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048 
第二节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准备051 
第三节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对和技巧054 
中篇各论篇 
第六章人体损伤相关问题的法医临床鉴定059 
**节损伤判定059 
第二节损伤时间推断062 
第三节成伤机制分析和致伤方式推断065 
第四节影像资料的同一性认定070 
第五节各种致伤因素造成的人体损害与疾病之间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的鉴定075 
第六节人体损伤相关问题法医临床鉴定的典型案例评析080 
第七章人体损伤程度鉴定090 
**节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基本原则090 
第二节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实践中需要注意的事项098 
第三节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典型案例评析120 
第八章人体残疾等级鉴定126 
**节人体残疾等级鉴定的基本问题126 
第二节人体损伤致残等级的鉴定129 
第三节职工工伤致残等级鉴定144 
第四节人身保险伤残等级鉴定155 
第五节人体残疾等级鉴定典型案例评析165 
第九章赔偿相关鉴定171 
**节医疗终结和医疗终结时间鉴定171 
第二节人身损害休息(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177 
第三节护理依赖、医疗(营养)依赖的鉴定183 
第四节后续诊疗项目的鉴定195 
第五节诊疗相关性和合理性的鉴定200 
第六节赔偿相关典型鉴定案例评析207 
第十章性侵犯与性别鉴定218 
**节性侵犯的鉴定218 
第二节性别鉴定225 
第三节性侵犯与性别鉴定典型案例评析227 
第十一章诈伤、诈病、造作伤及虐待伤的鉴定232 
**节诈伤、诈病的鉴定232 
第二节造作伤的鉴定243 
第三节虐待伤的鉴定248 
第四节诈伤、诈病、造作伤及虐待伤鉴定典型案例评析250 
第十二章医疗损害鉴定262 
**节医疗损害鉴定概述262 
第二节损害后果的鉴定266 
第三节医疗过错的鉴定273 
第四节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的鉴定284 
第五节知情同意的鉴定297 
下篇技术应用篇 
第十三章常见人体损伤及其后遗症的检验311 
**节非肢体瘫运动障碍311 
第二节外伤性癫痫315 
第三节失语症和构音障碍318 
第四节面瘫322 
第五节影响面容和容貌毁损325 
第六节口腔颌面部损伤327 
第七节呼吸功能障碍332 
第八节心功能不全337 
第九节消化吸收功能障碍341 
第十节生长发育和营养不良342 
第十四章视觉器官损伤和视觉功能评定346 
**节视觉器官损伤346 
第二节视路损伤356 
第三节视觉功能检查和结果评价360 
第四节视觉器官损伤和视觉功能评定典型案例评析369 
第十五章耳损伤及听觉、嗅觉和前庭平衡功能评定379 
**节耳损伤379 
第二节听力障碍的法医学评定383 
第三节嗅觉功能评定394 
第四节前庭平衡功能评定396 
第五节听觉、前庭平衡及嗅觉功能评定典型案例评析400 
第十六章男性性功能和生育功能评定405 
**节男性性功能评定405 
第二节男性生育功能评定418 
第三节男性性功能和生育功能评定典型案例评析421 
第十七章医学影像学技术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应用430 
**节医学影像学技术概述430 
第二节头面部与颅脑损伤的医学影像学检验435 
第三节胸部损伤的医学影像学检验446 
第四节脊柱和骨盆损伤的医学影像学检验449 
第五节肢体大关节和足损伤的医学影像学检验454 
第六节穿透创、盲管创和体内异物的医学影像学检验463 
第十八章骨龄鉴定467 
**节儿童和青少年骨龄鉴定467 
第二节成年人骨龄推断487 
第三节骨龄鉴定典型案例评析508 
第十九章神经电生理技术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应用518 
**节神经电生理和周围神经解剖及其法医临床应用5
                                                    
精彩书摘
                                                        上篇总论篇 
  **章法医临床学及法医临床 
  司法鉴定概论本章重点介绍法医临床学的定义、研究对象、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以及其与法医病理学、法医精神病学和临床医学等相邻学科的主要区别,还介绍了法医临床学发展简史、近年来的主要研究进展和重要学术成果,并展望了学科的发展方向。 
  本章根据《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指导思想,介绍了法医临床鉴定的定义及其各分领域(鉴定项目)的具体鉴定内容和基本要求,阐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分类在推动司法鉴定职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方面的重要意义。 
  **节法医临床学及其学科发展 
  一、法医临床学概述 
  (一)法医临床学的定义 
  法医临床学(forensic clinical medicine)在国内也曾被称为“临床法医学”,其实较多的英语国家也多选择使用clinical forensic medicine。考虑到本学科的研究和实践多基于临床医学理论与技术,研究对象主要为活体,结合中文语言习惯并参考法医学其他分支学科的命名方式,目前业内包括高等院校统编教材均已统一命名为“法医临床学”。 
  我国以往的教科书或者学术专著通常把法医临床学定义为: 运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知识及其他自然科学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上有关活体医学问题的一门学科。这一定义较为准确地描述了法医临床学在起步之初主要借鉴了临床医学的理论知识与技术方法,但其局限性也正是过于突出学科的应用性,不利于体现学科的*立性,也不利于学科自身理论技术体系的建设与发展。综合近年来学界对法医学的深入研究和重新思考,本教材拟将法医临床学的定义修改为: 研究并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损伤、残疾和因果关系,以及涉及各种人身损害赔偿和活体人身特征有争议的问题,为刑事侦查提供线索,为司法审判提供证据的法医学分支学科。上述新的定义更凸显了学科的*立性。事实上,法医临床学发展至今,通过不断吸收相邻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技术方法并加以应用、改进,已初步形成了*具中国特色且基本适应当前司法实践与社会进步需求的相对完整的学科体系,使之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将是广大从业人员需要长期面对的重要课题。 
  (二)法医临床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1.法医临床学的研究对象 
  法医临床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遭受人身损害后存活的个体,本质上关注的是人体的损伤(有时也包括死者生前的损伤)。与人体损伤有关或者可能有关的身体结构变化和功能异常,以及他人的加害行为、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灾害与人体损伤及其后果的相关性,都是法医临床鉴定中可能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可以或者可能造成人体损伤的因素复杂而多变,实践中*常见的是机械性创伤,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和各类意外事故所致的人体损伤多属于机械性创伤,其次还包括各类物理、化学、生物因素造成的人体损伤,如激光造成的视网膜损伤、化学腐蚀物造成的体表灼伤、致病微生物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病变,除上述以外,医源性因素造成的人体损伤也并非罕见。 
  法医临床学的研究对象还包括与法律有关的存在争议的活体身体特征,包括性别、年龄以及需要与损伤鉴别的疾病等方面。 
  2.法医临床学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1)损伤特征的鉴别主要包括: 人体损伤对生命和健康的危害程度、损伤后功能障碍的严重程度、伪装或者夸大损伤及其功能障碍的情形、损伤后经过时间、损伤的身源及其同一性。主要研究方法是应用以临床医学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医临床学理论和方法,核心手段包括医学影像学和神经电生理学等客观检查技术。 
  (2)损伤形成原因的分析和判定主要包括: 人体损伤的成伤机制和致伤方式,诈伤和造作伤的鉴别,以及性侵害受害人及加害人人体损伤等相关证据的收集。除法医临床学理论和方法的灵活应用以外,很多情况下还需要借助现场勘查、情景演示或现场实验等手段,进行综合分析。 
  (3)人身损害赔偿相关的鉴定主要包括: 人体损伤后的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医疗、护理、营养依赖的鉴定,以及损伤与医疗的相关性和合理性、后续诊疗项目等与损害赔偿直接相关的鉴定。除需要应用临床医学、法医临床学理论和方法外,还需要通过鉴定人的询问和个体化调查分析,方能作出准确判断。 
  (4)因果关系的鉴定主要包括: 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鉴定、医疗损害的鉴定。此类鉴定,除了高度依赖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方法以外,还高度依赖建立在法学和法医学基础上的法医临床学伤病关系理论。 
  (5)身体特征的鉴定主要包括: 活体的生活年龄(目前主要指骨龄)、性别(一般指以第二性征为主要表现的性别特征)、损伤改变的身源和同一性、与损伤容易混淆的生理或病理性改变的鉴定。此类鉴定往往需要综合应用法医学、人类学、临床医学的理论和方法。 
  (三)法医临床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 
  1.与法医学其他分支学
                                                    
目录
                                                        上篇总论篇 
  **章法医临床学及法医临床 
  司法鉴定概论本章重点介绍法医临床学的定义、研究对象、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以及其与法医病理学、法医精神病学和临床医学等相邻学科的主要区别,还介绍了法医临床学发展简史、近年来的主要研究进展和重要学术成果,并展望了学科的发展方向。 
  本章根据《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指导思想,介绍了法医临床鉴定的定义及其各分领域(鉴定项目)的具体鉴定内容和基本要求,阐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分类在推动司法鉴定职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方面的重要意义。 
  **节法医临床学及其学科发展 
  一、法医临床学概述 
  (一)法医临床学的定义 
  法医临床学(forensic clinical medicine)在国内也曾被称为“临床法医学”,其实较多的英语国家也多选择使用clinical forensic medicine。考虑到本学科的研究和实践多基于临床医学理论与技术,研究对象主要为活体,结合中文语言习惯并参考法医学其他分支学科的命名方式,目前业内包括高等院校统编教材均已统一命名为“法医临床学”。 
  我国以往的教科书或者学术专著通常把法医临床学定义为: 运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知识及其他自然科学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上有关活体医学问题的一门学科。这一定义较为准确地描述了法医临床学在起步之初主要借鉴了临床医学的理论知识与技术方法,但其局限性也正是过于突出学科的应用性,不利于体现学科的*立性,也不利于学科自身理论技术体系的建设与发展。综合近年来学界对法医学的深入研究和重新思考,本教材拟将法医临床学的定义修改为: 研究并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损伤、残疾和因果关系,以及涉及各种人身损害赔偿和活体人身特征有争议的问题,为刑事侦查提供线索,为司法审判提供证据的法医学分支学科。上述新的定义更凸显了学科的*立性。事实上,法医临床学发展至今,通过不断吸收相邻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技术方法并加以应用、改进,已初步形成了*具中国特色且基本适应当前司法实践与社会进步需求的相对完整的学科体系,使之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将是广大从业人员需要长期面对的重要课题。 
  (二)法医临床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1.法医临床学的研究对象 
  法医临床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遭受人身损害后存活的个体,本质上关注的是人体的损伤(有时也包括死者生前的损伤)。与人体损伤有关或者可能有关的身体结构变化和功能异常,以及他人的加害行为、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灾害与人体损伤及其后果的相关性,都是法医临床鉴定中可能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可以或者可能造成人体损伤的因素复杂而多变,实践中*常见的是机械性创伤,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和各类意外事故所致的人体损伤多属于机械性创伤,其次还包括各类物理、化学、生物因素造成的人体损伤,如激光造成的视网膜损伤、化学腐蚀物造成的体表灼伤、致病微生物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病变,除上述以外,医源性因素造成的人体损伤也并非罕见。 
  法医临床学的研究对象还包括与法律有关的存在争议的活体身体特征,包括性别、年龄以及需要与损伤鉴别的疾病等方面。 
  2.法医临床学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1)损伤特征的鉴别主要包括: 人体损伤对生命和健康的危害程度、损伤后功能障碍的严重程度、伪装或者夸大损伤及其功能障碍的情形、损伤后经过时间、损伤的身源及其同一性。主要研究方法是应用以临床医学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医临床学理论和方法,核心手段包括医学影像学和神经电生理学等客观检查技术。 
  (2)损伤形成原因的分析和判定主要包括: 人体损伤的成伤机制和致伤方式,诈伤和造作伤的鉴别,以及性侵害受害人及加害人人体损伤等相关证据的收集。除法医临床学理论和方法的灵活应用以外,很多情况下还需要借助现场勘查、情景演示或现场实验等手段,进行综合分析。 
  (3)人身损害赔偿相关的鉴定主要包括: 人体损伤后的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医疗、护理、营养依赖的鉴定,以及损伤与医疗的相关性和合理性、后续诊疗项目等与损害赔偿直接相关的鉴定。除需要应用临床医学、法医临床学理论和方法外,还需要通过鉴定人的询问和个体化调查分析,方能作出准确判断。 
  (4)因果关系的鉴定主要包括: 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鉴定、医疗损害的鉴定。此类鉴定,除了高度依赖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方法以外,还高度依赖建立在法学和法医学基础上的法医临床学伤病关系理论。 
  (5)身体特征的鉴定主要包括: 活体的生活年龄(目前主要指骨龄)、性别(一般指以第二性征为主要表现的性别特征)、损伤改变的身源和同一性、与损伤容易混淆的生理或病理性改变的鉴定。此类鉴定往往需要综合应用法医学、人类学、临床医学的理论和方法。 
  (三)法医临床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 
  1.与法医学其他分支学
                                                    
试读
                                                        上篇总论篇 
  **章法医临床学及法医临床 
  司法鉴定概论本章重点介绍法医临床学的定义、研究对象、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以及其与法医病理学、法医精神病学和临床医学等相邻学科的主要区别,还介绍了法医临床学发展简史、近年来的主要研究进展和重要学术成果,并展望了学科的发展方向。 
  本章根据《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指导思想,介绍了法医临床鉴定的定义及其各分领域(鉴定项目)的具体鉴定内容和基本要求,阐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分类在推动司法鉴定职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方面的重要意义。 
  **节法医临床学及其学科发展 
  一、法医临床学概述 
  (一)法医临床学的定义 
  法医临床学(forensic clinical medicine)在国内也曾被称为“临床法医学”,其实较多的英语国家也多选择使用clinical forensic medicine。考虑到本学科的研究和实践多基于临床医学理论与技术,研究对象主要为活体,结合中文语言习惯并参考法医学其他分支学科的命名方式,目前业内包括高等院校统编教材均已统一命名为“法医临床学”。 
  我国以往的教科书或者学术专著通常把法医临床学定义为: 运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知识及其他自然科学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上有关活体医学问题的一门学科。这一定义较为准确地描述了法医临床学在起步之初主要借鉴了临床医学的理论知识与技术方法,但其局限性也正是过于突出学科的应用性,不利于体现学科的*立性,也不利于学科自身理论技术体系的建设与发展。综合近年来学界对法医学的深入研究和重新思考,本教材拟将法医临床学的定义修改为: 研究并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损伤、残疾和因果关系,以及涉及各种人身损害赔偿和活体人身特征有争议的问题,为刑事侦查提供线索,为司法审判提供证据的法医学分支学科。上述新的定义更凸显了学科的*立性。事实上,法医临床学发展至今,通过不断吸收相邻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技术方法并加以应用、改进,已初步形成了*具中国特色且基本适应当前司法实践与社会进步需求的相对完整的学科体系,使之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将是广大从业人员需要长期面对的重要课题。 
  (二)法医临床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1.法医临床学的研究对象 
  法医临床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遭受人身损害后存活的个体,本质上关注的是人体的损伤(有时也包括死者生前的损伤)。与人体损伤有关或者可能有关的身体结构变化和功能异常,以及他人的加害行为、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灾害与人体损伤及其后果的相关性,都是法医临床鉴定中可能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可以或者可能造成人体损伤的因素复杂而多变,实践中*常见的是机械性创伤,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和各类意外事故所致的人体损伤多属于机械性创伤,其次还包括各类物理、化学、生物因素造成的人体损伤,如激光造成的视网膜损伤、化学腐蚀物造成的体表灼伤、致病微生物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病变,除上述以外,医源性因素造成的人体损伤也并非罕见。 
  法医临床学的研究对象还包括与法律有关的存在争议的活体身体特征,包括性别、年龄以及需要与损伤鉴别的疾病等方面。 
  2.法医临床学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1)损伤特征的鉴别主要包括: 人体损伤对生命和健康的危害程度、损伤后功能障碍的严重程度、伪装或者夸大损伤及其功能障碍的情形、损伤后经过时间、损伤的身源及其同一性。主要研究方法是应用以临床医学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医临床学理论和方法,核心手段包括医学影像学和神经电生理学等客观检查技术。 
  (2)损伤形成原因的分析和判定主要包括: 人体损伤的成伤机制和致伤方式,诈伤和造作伤的鉴别,以及性侵害受害人及加害人人体损伤等相关证据的收集。除法医临床学理论和方法的灵活应用以外,很多情况下还需要借助现场勘查、情景演示或现场实验等手段,进行综合分析。 
  (3)人身损害赔偿相关的鉴定主要包括: 人体损伤后的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医疗、护理、营养依赖的鉴定,以及损伤与医疗的相关性和合理性、后续诊疗项目等与损害赔偿直接相关的鉴定。除需要应用临床医学、法医临床学理论和方法外,还需要通过鉴定人的询问和个体化调查分析,方能作出准确判断。 
  (4)因果关系的鉴定主要包括: 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鉴定、医疗损害的鉴定。此类鉴定,除了高度依赖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方法以外,还高度依赖建立在法学和法医学基础上的法医临床学伤病关系理论。 
  (5)身体特征的鉴定主要包括: 活体的生活年龄(目前主要指骨龄)、性别(一般指以第二性征为主要表现的性别特征)、损伤改变的身源和同一性、与损伤容易混淆的生理或病理性改变的鉴定。此类鉴定往往需要综合应用法医学、人类学、临床医学的理论和方法。 
  (三)法医临床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 
  1.与法医学其他分支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