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每年定期发布的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已经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载体和社会公众了解知识产权审判发展动态的重要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17辑)》包含《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4)及其所涉及的34个典型案例裁判文书全文,共归纳出42个法律适用问题,总结和梳理了全国法院在知识产权和竞争审判领域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标准、裁判方法和司法政策。
                                                    
精彩书摘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4)
  序言
  2024年,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努力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实现新突破、再上新台阶。本年度报告从全国法院2024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梳理出下列42个法律适用问题。
  一、专利案件审判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1.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的定性
  【裁判要旨】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证据之一,但涉案专利的有效性仍应当依据专利授权文本及行政部门的生效决定进行判断。在专利权人依据有效专利提起侵权诉讼的情况下,不能仅因专利权评价报告对涉案专利作出不符合法定授权条件的否定结论,就认定该权利人不具有行使诉权的基础,进而裁定驳回其起诉。
  【关键词】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专利权评价报告权利基础起诉条件
  【案号】
  (2024)最高法民再244号
  【基本案情】
  在再审申请人温州科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鑫某液压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某公司)、赫某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中,科某公司系名称为“一种多管路接口液压过滤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处于合法有效状态,鑫某公司的门店内销售了使用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被诉侵权产品,科某公司主张鑫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涉案专利权,赫某辉系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门店的实际经营者,亦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鑫某公司、赫某辉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科某公司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房产品;2.判令鑫某公司、赫某辉共同赔偿科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3.判令鑫某公司、赫某辉共同赔偿科某公司合理开支1.5万元;4.判令鑫某公司、赫某辉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鑫某公司、赫某辉答辩称:1.涉案专利评价报告的初步结论显示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科某公司涉嫌滥用专利权。2.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专利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1-7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科某公司明确主张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双方对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均无异议。一审法院认为,鑫某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其行为对科某公司的涉案专利权不构成侵权,故判决驳回科某公司的诉讼请求。科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涉案专利权评价报告,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科某公司不具有行使诉权的基础,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科某公司的起诉。科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24年10月8日判决撤销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事人申请,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授权标准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业性报告,其系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之一,仅能作为判断该专利效力稳定状态的证据,而不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作出的行政决定。换言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并非认定其所涉专利效力状态的唯一依据或绝对依据。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涉案专利的有效性仍应当依据专利授权文本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相关行政授权确权程序中作出的生效决定进行判断。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涉案专利经历无效宣告程序,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生效决定宣告无效,在科某公司提交的涉案专利证书、授权文本、专利年费收据等证据足以证明其依法取得涉案专利权,且该专利为有效状态的情况下,科某公司有权依据涉案专利提起侵权诉讼。二审法院依据专利权评价报告认定涉案专利不符合法定授权条件,并据此认定科某公司不具有行使诉权的基础,裁定驳回科某公司的起诉有所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2.关联案件的专利侵权判定协调
  【裁判要旨】
  对于相同的被诉侵权产品、相同的专利权以及相同事由的不侵权抗辩,关联案件的认定应当保持一致,防止出现裁判冲突。即使被诉侵权人在一审判决后未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也可以依据另案生效裁判中有关同样的抗辩事由成立的认定,依法改判认定被诉侵权人的有关抗辩同样成立。
  【关键词】
  实用新型专利 侵权 关联案件 不侵权抗辩 未提起上诉 裁判冲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740号
  【基本案情】
  ……
                                                    
目录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4)
序言 003
一、专利案件审判 003
二、商标案件审判 031
三、著作权案件审判 051
四、竞争案件审判 071
五、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 096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 099
七、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与证据 102
审判案例指导(全国法院2024年典型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文书选登)
一、专利案件审判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1.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的定性——再审申请人温州科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鑫某液压配件有限公司、赫某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107
2.关联案件的专利侵权判定协调——上诉人东莞市斯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116
3.附履行条件判决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诉人深圳市昊某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唯某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罗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122
4.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审查决定作出后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的处理——再审申请人东莞市宸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某、一审被告福州万某天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诺某通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142
5.仿制药申请人于专利信息登记前作出一类声明的处理——上诉人瑞士安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石某药业有限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 150
6.药品专利链接纠纷案件中药品技术方案发生变更的处理——原告某药业集团南京海某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株式会社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 158
7.用途专利发明人身份的认定——原告郭某与被告苏州开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纠纷案(存目参见第18页)
8.使用环境特征的认定和侵权判断——原告某能株式会社与被告上海某科实业有限公司、中山某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172
(二)专利行政案件审判
9.对违反社会公德、妨害公共利益的祭品房类发明创造不应授予专利权——上诉人刘某彬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苟某利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存目参见第22页)
10.专利无效审查口审程序中权利要求删除式修改的接受——上诉人德国某专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日本某株式会社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185
11.是否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认定——上诉人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黄某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208
二、商标案件审判
(一)商标民事案件审判
12.认定侵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需要考虑的因素——再审申请人某市大米协会与被申请人浙江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德惠市某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14
13.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认定——再审申请人某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荆门市某大药堂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28
14.景区名称正当使用的认定——再审申请人赣州某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存目参见第36页)
15.有证据证明侵权获利时应优先根据侵权获利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再审申请人某甲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某丰、浙江某乙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41
16.零售服务与“替他人推销”服务是否构成类似的判断——上诉人北京某田纺织品有限公司、北京某某良品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某某良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东台市某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某某计画、某某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51
17.药品商标侵权案件中标识贡献率的计算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原告甘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化东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雷某上国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97
(二)商标行政案件审判
18.以商品外观申请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判断——再审申请人某创新有限合伙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存目参见第43页)
19.商标注册损害他人在先域名权的认定——再审申请人杭州汇某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恒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346
20.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适用——再审申请人陕西某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某酒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356
21.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中核定使用商品的认定——再审申请人中科院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路某电子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365
22.游戏直播平台的行为是否构成“替他人推销”服务的认定——上诉人广州虎某信息科技有限公
                                                    
试读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4)
  序言
  2024年,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努力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实现新突破、再上新台阶。本年度报告从全国法院2024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梳理出下列42个法律适用问题。
  一、专利案件审判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1.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的定性
  【裁判要旨】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证据之一,但涉案专利的有效性仍应当依据专利授权文本及行政部门的生效决定进行判断。在专利权人依据有效专利提起侵权诉讼的情况下,不能仅因专利权评价报告对涉案专利作出不符合法定授权条件的否定结论,就认定该权利人不具有行使诉权的基础,进而裁定驳回其起诉。
  【关键词】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专利权评价报告权利基础起诉条件
  【案号】
  (2024)最高法民再244号
  【基本案情】
  在再审申请人温州科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鑫某液压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某公司)、赫某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中,科某公司系名称为“一种多管路接口液压过滤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处于合法有效状态,鑫某公司的门店内销售了使用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被诉侵权产品,科某公司主张鑫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涉案专利权,赫某辉系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门店的实际经营者,亦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鑫某公司、赫某辉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科某公司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房产品;2.判令鑫某公司、赫某辉共同赔偿科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3.判令鑫某公司、赫某辉共同赔偿科某公司合理开支1.5万元;4.判令鑫某公司、赫某辉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鑫某公司、赫某辉答辩称:1.涉案专利评价报告的初步结论显示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科某公司涉嫌滥用专利权。2.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专利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1-7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科某公司明确主张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双方对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均无异议。一审法院认为,鑫某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其行为对科某公司的涉案专利权不构成侵权,故判决驳回科某公司的诉讼请求。科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涉案专利权评价报告,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科某公司不具有行使诉权的基础,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科某公司的起诉。科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24年10月8日判决撤销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事人申请,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授权标准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业性报告,其系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之一,仅能作为判断该专利效力稳定状态的证据,而不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作出的行政决定。换言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并非认定其所涉专利效力状态的唯一依据或绝对依据。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涉案专利的有效性仍应当依据专利授权文本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相关行政授权确权程序中作出的生效决定进行判断。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涉案专利经历无效宣告程序,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生效决定宣告无效,在科某公司提交的涉案专利证书、授权文本、专利年费收据等证据足以证明其依法取得涉案专利权,且该专利为有效状态的情况下,科某公司有权依据涉案专利提起侵权诉讼。二审法院依据专利权评价报告认定涉案专利不符合法定授权条件,并据此认定科某公司不具有行使诉权的基础,裁定驳回科某公司的起诉有所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2.关联案件的专利侵权判定协调
  【裁判要旨】
  对于相同的被诉侵权产品、相同的专利权以及相同事由的不侵权抗辩,关联案件的认定应当保持一致,防止出现裁判冲突。即使被诉侵权人在一审判决后未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也可以依据另案生效裁判中有关同样的抗辩事由成立的认定,依法改判认定被诉侵权人的有关抗辩同样成立。
  【关键词】
  实用新型专利 侵权 关联案件 不侵权抗辩 未提起上诉 裁判冲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740号
  【基本案情】
  ……
                                                    
前言/序言
出版说明
为进一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案例的示范和指引作用,从2008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对知识产权典型案件进行分析、梳理和归纳,形成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并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向社会公布报告的摘要内容,既总结了审判经验和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又推进了司法公开,赢得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普遍好评。
但是限于篇幅,案件年度报告只是整理和归纳相关的典型法律适用问题,难以完全反映案件的全貌。应读者的要求,我们将案件年度报告及其所涉及的裁判文书整理和汇编成书,忠实记录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程中每一个前进的脚印,以每年一册的形式奉献给读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