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在普通公司法和现代证券法出现之前,英国法律在多大程度上促进了贸易?这是资本主义先于公司的核心问题。本书考察了摄政时期的法律机构,特别是埃尔登勋爵的大法官职位,在多大程度上同情商人的需求,并愿意在既定的法律理论框架和当代政治经济思想范围内适应他们不断变化的做法和要求。与此同时,本书探讨了关于股权、信托、破产和公司特权正当性的现代辩论的核心。
本书是一本研究早期英国公司法及公司组织形式的著作。
公司是现代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们在公司开户,我们从公司购买食品杂货,它们为我们提供大多数新闻和媒体素材。我们也理所当然地认为,大多数大型企业,甚至许多小规模企业,都是由公司经营的,但事情并非总是如此。作者考虑了1720年的英国《泡沫法案》,该法案将在没有英国《皇家宪章》或英国《议会法案》的情况下组建公司定为犯罪,并于1825年废除。因此,英国工业的大部分现代化都发生在允许普通公司成立之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