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控制下交付立法比较研究》是一部系统探讨控制下交付制度的专著,旨在通过比较法的视角,深入分析控制下交付的概念、适用范围、立法模式及其国际法背景。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在国际禁毒、打击有组织犯罪和反恐等领域具有重要作用,但其法律规制在全球范围内尚存在诸多争议和差异。
《控制下交付立法比较研究》第一章从概念入手,分析了国际公约、各国法律以及理论界对控制下交付的不同界定,揭示了概念模糊可能带来的法律冲突与实践困境。第二章则从国际法的角度,探讨了控制下交付的全球性公约、区域性法律框架及其国际协议的实施情况。
第三章至第五章聚焦于立法模式,详细考察了世界各国在禁毒法、反恐法、刑事诉讼法、反洗钱法等不同法律体系中对控制下交付的规制,揭示了各国立法的多样化特征及其适用范围的差异。第六章到第八章则进一步探讨了控制下交付的适用条件、申请与批准程序以及执行中的特殊问题,结合典型案例分析了实践中存在的挑战与改进方向。
全书以比较法研究为方法,不仅揭示了控制下交付制度的全球共性与差异性,还为完善相关立法和国际合作提供了重要参考。通过系统梳理和深入分析,《控制下交付立法比较研究》试图为推动控制下交付的规范化和国际化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精彩书摘
第一章 控制下交付概念的探讨
何谓控制下交付,也许有人认为这是一个无须探讨的问题,因为控制下交付的概念已经在有关国际公约中作了界定,其实笔者以前也持这种观点,认为有关国际公约既然已经对控制下交付的概念作了界定,若再浪费笔墨去探讨控制下交付的概念似有画蛇添足之嫌,然而近年来随着理论研究的不断纵深拓展,尤其是研究视野的逐步拓展,笔者发现这是一个亟需深入研究的重大问题。因为国际公约对控制下交付的界定仍然不够明确,而概念不明确就不能正确反映控制下交付的特征和本质,也无法运用它来进行正确的判断和推理,极易导致人们理解上的歧义,更容易造成世界各国(含国际法意义上的地区,下同)立法、司法与执法中的混乱与无序。此外,也会使控制下交付的国际合作面临重重壁垒而难以执行。此诚如美国著名法学家E.博登海默(E.Bodenheimer)所言:“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须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严格限定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没有概念,我们便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变为语言,也无法以一种可以理解的方式把这些思考传达给他人。如果我们试图完全废弃概念,那么整个法律大厦就将化为灰烬。”更由于控制下交付具有跨国适用的可能性,如果概念不明就可能造成当事国之间的误解和冲突,乃至引发严重的外交事件进而可能危及国家主权。
在当今世界各国的控制下交付立法中,对控制下交付的概念进行界定的现象已经日渐增多,其间蕴含着深刻的法理合理性与实践合理性,可是为什么还有不少国家至今没有对控制下交付的概念作出界定呢,国际公约对控制下交付的界定是否就可以代替国内法对控制下交付的界定呢,各国对控制下交付的界定有何异同,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对控制下交付的界定发生了哪些变迁,国内法对控制下交付的界定有无必要和价值,所有这些问题都迫切需要深入探究而不得回避。
一、外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控制下交付概念的探索
自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确立控制下交付以来,理论界就对控制下交付的概念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发表了各种不同的观点,对这些观点的梳理有利于我们加深对控制下交付的理解。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较新的特殊侦查手段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世界各国的学者、专家们纷纷展开了对何谓控制下交付的深入探讨,发表了不少颇有见地的观点。
美国作为控制下交付的发源地,对控制下交付概念的探讨走在了全球的前列。美国很多学者、专家也对何谓控制下交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下是具有代表性的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美国研究毒品问题的著名学者伊桑·A.纳德尔曼(Ethan A.Nadelmann)认为:“控制下交付是指在禁毒执法特工的控制和监督下,允许已经被查获的非法托运的毒品继续前行,以获取从事非法贩运毒品的组织人员的证据。许多毒品执法人员认为这种侦查手段特别有效。”第二种观点是美国北科罗拉多大学名誉教授菲利普·L.雷歇尔(Philip L.Reichel)和弗吉尼亚联邦大学犯罪学教授杰伊·S.阿尔巴尼斯(Jay S.Albanese)于2013年联合指出:“控制下交付是主管当局为合作而实施的秘密行动,在国际合作的框架中,允许被监视人员的物品进入缔约方的领土,并且也允许这些物品运出该国领土进入另一个缔约方的领土,以及允许这些物品进入缔约方的领土,其目的是侦查犯罪和最大限度地查明涉嫌实施犯罪的人员。”2019年菲利普·L.雷歇尔教授再次指出:“控制下交付在侦查诸如非法买卖毒品和濒危物种等非法交易性犯罪的执法中被使用。在执法机构知情和监督的情况下,允许非法或可疑货物从起源地继续运输至预定的目的地,其目的是收集整个非法交易人员网络的证据。”除了美国理论界对控制下交付的概念进行探讨以外,美国实务部门及其专家也对控制下交付的概念进行了探索。例如,美国司法部缉毒署是该国适用控制下交付频率最高的执法机构,其认为:“控制下交付是指一种侦查技术,执法当局借此对非法毒品的运输实施监视直到最终目的地以便实施最终的扣押。”又如,美国司法部缉毒署的高级特别探员格雷戈里·D.李(Gregory D.Lee)具有较为丰富的缉毒实战经验,他在2003年10月出版的《全球缉毒:实用侦查技术》一书中指出:“控制下交付系指一种侦查手段,执法机构及人员知情并允许货物送至它的目的地,以便执法机构及人员能够对犯罪组织与涉案人员有更多了解。控制下交付不能用于人。”格雷戈里·D.李还认为:“控制下交付系经过验证的侦查手段,由美国缉毒署加以适用,目的是查明输往美国的毒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接货人。这种技术对装有毒品的包裹,无论是以邮寄还是秘密运送的方式,从一个国家或世界的一个地方运送转移到另一个地方,都同样是行之有效的。”再如,美国学者莉安娜·孙·维勒(Lia-na Sun Wyler)认为:“控制下交付系指一种侦查手段,执法官员故意允许货物运至它的目的地,以便执法官员更多地查清犯罪以及
目录
第一章 控制下交付概念的探讨 001
一、外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控制下交付概念的探索 002
二、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对控制下交付概念的界定 010
三、世界各国(地区)法律对控制下交付概念的界定 015
四、对世界各国(地区)控制下交付概念的比较分析 028
第二章 控制下交付的国际法考察 050
一、控制下交付勃兴的国际背景回溯 050
二、全球性国际公约视城下的控制下交付 060
三、控制下交付的区域性国际法考察 069
四、控制下交付的国际协议和双边条约考察 079
五、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为推进控制下交付的全球实施而不懈努力 093
第三章 控制下交付的立法模式 112
一、控制下交付的单一立法模式 113
二、世界各国(地区)禁毒立法与控制下交付的规制 116
三、世界各国(海外领地)反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犯罪立法与控制下交付的规范 166
四、世界各国(地区)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与控制下交付的规制 178
五、世界各国反洗钱立法与控制下交付的规制 217
六、世界各国刑事司法协助法与控制下交付的规制 224
七、世界各国的海关法(典)与控制下交付的规制 231
八、世界各国警察法与控制下交付的规范 244
九、世界各国安全与情报法与控制下交付的规范 248
十、世界各国边境保卫法与控制下交付的规范 249
十一、世界各国武器法与控制下交付的规范 250
十二、世界各国反腐败法与控制下交付的规范 251
十三、世界各国侦查立法与控制下交付的规范 253
十四、世界各国反走私法与控制下交付的规制 259
十五、在刑事法典中规范控制下交付——以马耳他为分析样本 260
十六、通过修改公共卫生法典规范控制下交付——以法国为分析样本 262
十七、对全球控制下交付立法模式的分析与评价 265
第四章 控制下交付的适用对象 296
一、研究控制下交付适用对象的价值 296
二、全球性国际公约与控制下交付的适用对象 299
三、控制下交付的单一立法模式及其适用对象 312
四、世界各国(地区)禁毒立法与控制下交付的适用对象 314
五、打击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犯罪立法与控制下交付适用对象的扩张 331
六、世界各国反腐败立法与控制下交付适用对象的进一步扩大 333
七、代表性国家(地区)刑事诉讼法(典)的修正与控制下交付适用对象的调整 336
八、各国海关立法与控制下交付的适用对象 339
九、对控制下交付适用对象的分析与评价 342
第五章 控制下交付的适用案件范围 362
一、研究控制下交付适用案件范围的价值 362
二、国际公约对控制下交付适用案件范围的规制 367
三、联合国职司机构大力推进对控制下交付适用案件范围的法律规制 369
四、世界各国(地区)对控制下交付适用案件范围的探索 371
五、对全球控制下交付适用案件范围的分析与评价 404
第六章 控制下交付的适用条件 415
一、欧洲早期对控制下交付适用条件的艰难探索 415
二、联合国职司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对控制下交付适用条件的继续探索 417
三、欧洲国家对控制下交付适用条件的控制 422
四、美洲国家对控制下交付适用条件的控制 441
五、亚洲国家对控制下交付适用条件的控制 443
六、大洋洲国家对控制下交付适用条件的控制 446
七、非洲国家控制下交付的适用条件 448
八、对世界各国(地区)控制下交付适用条件的剖析 450
第七章 控制下交付的申请与批准 457
一、国际组织高度重视控制下交付的申请与批准程序 457
二、代表性国家(地区)控制下交付的申请制度 461
三、代表性国家(地区)控制下交付的授权机制 482
第八章 控制下交付的执行 519
一、控制下交付执行环节的价值分析 519
二、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主张的控制下交付的行为模式 520
三、代表性国家控制下交付执行的立法 536
四、控制下交付执行中的特殊问题研究 545
五、代表性国家控制下交付的执行实践模式 551
六、控制下交付执行成败的典型案例 558
七、控制下交付执行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566
八、如何解决控制下交付执行中的主要问题 575
参考文献 593
后记 中国比较法研究的反思与批判 614
试读
第一章 控制下交付概念的探讨
何谓控制下交付,也许有人认为这是一个无须探讨的问题,因为控制下交付的概念已经在有关国际公约中作了界定,其实笔者以前也持这种观点,认为有关国际公约既然已经对控制下交付的概念作了界定,若再浪费笔墨去探讨控制下交付的概念似有画蛇添足之嫌,然而近年来随着理论研究的不断纵深拓展,尤其是研究视野的逐步拓展,笔者发现这是一个亟需深入研究的重大问题。因为国际公约对控制下交付的界定仍然不够明确,而概念不明确就不能正确反映控制下交付的特征和本质,也无法运用它来进行正确的判断和推理,极易导致人们理解上的歧义,更容易造成世界各国(含国际法意义上的地区,下同)立法、司法与执法中的混乱与无序。此外,也会使控制下交付的国际合作面临重重壁垒而难以执行。此诚如美国著名法学家E.博登海默(E.Bodenheimer)所言:“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须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严格限定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没有概念,我们便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变为语言,也无法以一种可以理解的方式把这些思考传达给他人。如果我们试图完全废弃概念,那么整个法律大厦就将化为灰烬。”更由于控制下交付具有跨国适用的可能性,如果概念不明就可能造成当事国之间的误解和冲突,乃至引发严重的外交事件进而可能危及国家主权。
在当今世界各国的控制下交付立法中,对控制下交付的概念进行界定的现象已经日渐增多,其间蕴含着深刻的法理合理性与实践合理性,可是为什么还有不少国家至今没有对控制下交付的概念作出界定呢,国际公约对控制下交付的界定是否就可以代替国内法对控制下交付的界定呢,各国对控制下交付的界定有何异同,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对控制下交付的界定发生了哪些变迁,国内法对控制下交付的界定有无必要和价值,所有这些问题都迫切需要深入探究而不得回避。
一、外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控制下交付概念的探索
自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确立控制下交付以来,理论界就对控制下交付的概念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发表了各种不同的观点,对这些观点的梳理有利于我们加深对控制下交付的理解。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较新的特殊侦查手段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世界各国的学者、专家们纷纷展开了对何谓控制下交付的深入探讨,发表了不少颇有见地的观点。
美国作为控制下交付的发源地,对控制下交付概念的探讨走在了全球的前列。美国很多学者、专家也对何谓控制下交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下是具有代表性的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美国研究毒品问题的著名学者伊桑·A.纳德尔曼(Ethan A.Nadelmann)认为:“控制下交付是指在禁毒执法特工的控制和监督下,允许已经被查获的非法托运的毒品继续前行,以获取从事非法贩运毒品的组织人员的证据。许多毒品执法人员认为这种侦查手段特别有效。”第二种观点是美国北科罗拉多大学名誉教授菲利普·L.雷歇尔(Philip L.Reichel)和弗吉尼亚联邦大学犯罪学教授杰伊·S.阿尔巴尼斯(Jay S.Albanese)于2013年联合指出:“控制下交付是主管当局为合作而实施的秘密行动,在国际合作的框架中,允许被监视人员的物品进入缔约方的领土,并且也允许这些物品运出该国领土进入另一个缔约方的领土,以及允许这些物品进入缔约方的领土,其目的是侦查犯罪和最大限度地查明涉嫌实施犯罪的人员。”2019年菲利普·L.雷歇尔教授再次指出:“控制下交付在侦查诸如非法买卖毒品和濒危物种等非法交易性犯罪的执法中被使用。在执法机构知情和监督的情况下,允许非法或可疑货物从起源地继续运输至预定的目的地,其目的是收集整个非法交易人员网络的证据。”除了美国理论界对控制下交付的概念进行探讨以外,美国实务部门及其专家也对控制下交付的概念进行了探索。例如,美国司法部缉毒署是该国适用控制下交付频率最高的执法机构,其认为:“控制下交付是指一种侦查技术,执法当局借此对非法毒品的运输实施监视直到最终目的地以便实施最终的扣押。”又如,美国司法部缉毒署的高级特别探员格雷戈里·D.李(Gregory D.Lee)具有较为丰富的缉毒实战经验,他在2003年10月出版的《全球缉毒:实用侦查技术》一书中指出:“控制下交付系指一种侦查手段,执法机构及人员知情并允许货物送至它的目的地,以便执法机构及人员能够对犯罪组织与涉案人员有更多了解。控制下交付不能用于人。”格雷戈里·D.李还认为:“控制下交付系经过验证的侦查手段,由美国缉毒署加以适用,目的是查明输往美国的毒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接货人。这种技术对装有毒品的包裹,无论是以邮寄还是秘密运送的方式,从一个国家或世界的一个地方运送转移到另一个地方,都同样是行之有效的。”再如,美国学者莉安娜·孙·维勒(Lia-na Sun Wyler)认为:“控制下交付系指一种侦查手段,执法官员故意允许货物运至它的目的地,以便执法官员更多地查清犯罪以及
前言/序言
后记 中国比较法研究的反思与批判
一、我国比较法研究取得的成果回顾
比较法研究,顾名思义,就是通过运用比较的方法,对不同历史时期或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和研究,以揭示这些法律制度的差异性、共同性及其本质、特征和发展规律的研究方法。学术界普遍认为,比较法研究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叙述的比较法,即外国法的研究,是比较法研究的基础,这一层次主要关注的是对外国法律制度的描述和介绍;评价的比较法,即比较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异同及其发展趋势;沿革的比较法,即研究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现实和历史关系,探讨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和相互影响。比较法研究作为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它不仅有助于各国之间相互学习和借鉴先进的法律制度和经验,还有助于推动法律全球化进程,促进国际法律交流与合作,更有助于揭示法律制度发展的普遍规律,为法学研究提供新的视角和方法。回顾国际社会法律的发展及其演变过程,我们可以发现法律制度的发展及其演变离不开比较法研究的运用。根据孙国华教授的考证,比较法研究的历史极其久远,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以及中国的战国时期,当时的人们就已经开始对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汉穆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等重要的法律成果。孙国华教授还指出,比较法研究对推进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法律论》《理想国》等著作中关于法律、政制、政治等思想观点,也是对希腊各城邦进行比较的结果,另一位古希腊伟大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及其他著述中阐述的许多关于法律、政制与正义观念,就是在他昔日的弟子亚历山大给予巨大的财力和人力的支持下,广泛搜集各城邦的法律和政制资料包括158部宪法,进行比较分析的结果。由此可见,比较法研究对推进法律制度的发展和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时间的推移,比较法研究从一种研究方法逐渐发展演变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尤其是在19世纪后半叶,随着国际交流的增多和法律制度改革的急切需要,比较法研究作为一种研究工具得到了人们前所未有的重视。在此基础上比较法学也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和重视,有关比较法研究的机构开始组建,并开展了一些重要的学术活动。1869年在巴黎成立了法国比较法学会,1900年在巴黎召开了第一次国际比较法学大会,1924年成立了国际比较法科学院,1950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赞助下成立了国际法律科学协会,1960年成立了国际比较法协会,这些比较法研究机构和学术共同体的成立及其开展的学术活动推动了全球比较法研究的大发展。
毋庸讳言,比较法研究对推动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理论研究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也许我们从时间这个脉络来考察可以获得更加清晰的结论。首先,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比较法研究当属清末修律。1900年到1911年,为了挽救清朝的危局,清政府被迫自上而下进行了修律变革。清末修律是被时代所裹挟的被动选择,但是却产生了积极的效果。通过清末的大规模修律,中国原先那种已经落伍的、封闭的、僵化的、专制的法律体制被打破,大量吸收了近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原则和具体制度,开启了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进程。清末修律从某种角度来看也是一次大规模的比较法研究,在沈家本、伍廷芳等人的主持下,清朝的修订法律馆翻译了日、美、德、法、俄、比等十余个国家的数十种法律,主要包括《日本刑法》《日本改正刑法》《日本陆军刑法》《日本海军刑法》《日本刑事诉讼法》《日本改正刑事诉讼法》《日本监狱法》《日本裁判所构成法》《德国刑法典》《德国民事诉讼法典》《普鲁士司法制度》《法国刑法典》《法国刑事诉讼法典》《意大利刑法》《俄罗斯刑法》《比利时刑法》《瑞士刑法》《芬兰刑法》《美国刑法》《美国刑事诉讼法》等。此外,还翻译了一些综合性的法律著作和法学理论书籍,如《日本刑法义解》《法典论》《监狱学》等,这些书籍不仅介绍了具体的法律制度,还涉及法学理论和法学教育方面的内容,对推进中国法律体系的现代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当然,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和认识水平的局限,清末修律在借鉴外国法律的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
其次,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当时严峻的国际政治环境,中国政府采取“一边倒”的外交政策,在法制建设上主要是借鉴苏联的法律。当时翻译了苏联的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方面的法律,这些来自苏联的法律为中国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重要参考,从而加速了中国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此外,苏联的法学教材和学术著作也被大量翻译,用于培养法律人才和推动法学研究,这些著作涵盖了法学的各个领域,如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等,对中国的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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